目录
第二节 财政管理
一、财政管理体制
清朝没有建立县级财政,实行君主集权制,县经费开支是在国家规定的税收项下拨留使用。
民国前期,仍未建立县级财政,县政务经费依赖省拨款,而其他各项经费支出靠征收附加税和杂捐支付。民国21年(1932)。民国政府颁布《预算法》,但对县财政预算未作具体规定。民国24年7月,民国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明确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县级财政始得法律上的确认。民国27年5月,砀山县沦陷后,形成了共产党、国民党、日伪三方财政自立收支的局面。民国35年,民国政府恢复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但财政管理监督机构不健全。建国后,县财政管理体制随政治经济形势发展而不断变革。建国初期,实行“统收统支”,县财政收入全部上缴,县财政支出是按中央规定的统一标准实行实报实销。1953年国家确立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并划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范围。
1954年,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收支包干”的体制。1958年由于受“瞎指挥”、“浮夸风”的影响,财政收支出现虚假现象。
1959年,改为“总额分成、计划包干、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
1971年,改为“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结余留用”的体制。
1974年,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的体制。
1976年,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勾,总额分成”的体制。
1982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亦称“分灶吃饭”的体制。
1985年,又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体制,财政收入除上缴中央20%外,其余的80%为县收入包干基数,收入超过包干基数的部分上缴中央20%,缴省10%,县留成70%;支出大于收入的部分为省对县定额补助数。
二、预算与决算
预算民国23年,江苏省政府制定《地方预算暂行办法》,规定地方一切收支,应分别编制岁入和岁出预算,并按其性质分成经常门和临时门,县政府预算应满收满支,不得收支抵除。民国26年,立法院公布《预算法》,规定岁入及岁出按其收支性质分为经常门和特殊门。预算分为总预算、单位预算、单位预算的分预算、附属单位预算及附属单位的分预算。县以其岁入、岁出之全部编制总预算。
建国初期,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其收入全部上交,各项支出由皖北行署拨款,每半年编制一次收支预算,报行署批拨。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后,预算的编制以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节约开支、留有余地、保持平衡为基本原则。县财政部门依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指标及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收支预算计划编制财政总预算,报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下达各单位执行。
决算建国初期,县属各单位每月向县财政部门报清帐目,办理决算,县财政部门在年终编制全年收支决算及收支库存对照表逐级上报,1953年后县财政部门根据下属单位的决算,汇编当年县财政总决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核销。
三、企业财务管理
国营工业1953年国营工业利润解缴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统收统支办法。企业实现的利润除按规定提留企业基金外,其余全部上缴财政。计划内亏损由县财政补助,计划外亏损及超计划亏损,核准后由县财政弥补,企业发展所需资金也由财政支付。凡有计划利润的企业,从计划利润或超计划利润中提留企业基金,无计划利润及计划亏损企业,将其批准的计划成本较上年度成本降低的差额视同计划利润,实际亏损较计划亏损的金额视同超计划利润,企业基金从上述视同利润中提取,企业全年提留的企业奖励基金总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0%。
1956年,对企业实现的超计划利润,在按规定提留超计划利润企业奖励基金和基层企业社会主义竞赛奖励基金后,60%上缴金库,企业主管部门提留40%,用于补充基层企业流动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的不足。
1958年,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按比例留成后,其余全部上缴财政。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恢复提留奖励基金制度,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指标的前提下,以职工工资总额的3.5%从实现利润中提取奖励基金,超计划利润按10%提取超计划利润奖励基金,其余全部上缴财政。
1970年至1977年,企业实行统收统支统负盈亏的管理办法,企业利润全部上缴财政。
1978年,企业又恢复企业奖金制度,在完成国家下达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及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与利润,流动资金等8项年度计划指标和信贷合同的企业,以职工全年工资的5%提留企业奖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但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和利润等4项指标及信贷合同的企业,以职工工资总额3%提留企业奖金,其他计划指标每完成一项,多提职工工资总额的0.5%,没完成产品质量、产量、品种和利润等4项指标及信贷合同的企业,不提留企业奖金。
批准的政策性亏损企业,以盈利企业提留企业奖金的办法提留,其他亏损企业,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指标后,以职工工资总额的3%提留企业奖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每少完成一项少提留0.3%。经营管理不善而亏损的企业,不提留企业奖金。
超计划利润,企业主管部门提留10%,用于职工福利及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等,其余全部上缴财政。
1979年遵照省财政厅规定,盈利企业应缴的利润,上缴国家50%,上缴县财政50%,亏损企业国家补助80%,县财政补助20%,定额补贴的政策性亏损企业,其实际亏损小于定额补贴部分视同利润,上缴财政40%,企业留用60%;实际亏损大于定额补贴部分,县财政补助40%,其余60%由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及企业基金弥补。1983年国营工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依据固定资产和年利润总额核定出大中型企业及小型企业。大中型企业以55%的比例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留利过多的企业,按其情况核定税率,征收调节税,小型企业以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留利过多的小型企业,按其情况核定比率,向县财政缴承包费,上缴利润实行包干办法,多盈多留,少盈不减。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大中型企业以1983年实现的利润为基数,在调整因变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而增减的利润后,作为核定的基期利润,基期利润扣除55%的所得税后余额达不到1983年合理留利水平的,不征调节税,在一定期限内经批准减征一定数额的所得税,当年利润比核定的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小型企业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后,一般实行自负盈亏,财政不再拨款补助,税后留利过多的小型企业,上缴财政一定数额的承包费。
企业留利部分在缴纳能源建设基金后,20%为新产品试制基金,20%为企业生产发展基金,30%为职工奖励基金,10%为集体福利基金,20%为后备基金。
第二步利改税。砀山白酒厂、砀山农机一厂、砀山化工厂和砀山烟厂被核为大中型企业,砀山大修厂、砀山磷肥厂、砀山砖瓦厂、砀山水泥厂、砀山印刷厂、砀山橡胶厂和砀山纸箱厂等被核为小型企业。
1985年,企业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
国营商业1968年前国营商业财务由省统一管理。1969年财务管理权下放到县,企业实现利润全部上缴国库,企业亏损由国家财政弥补。
1978年实行提留企业基金制度,全面完成商品销售额、利润额、商品流通费用水平、商品累计额、流动资金周转次数等五项计划指标的企业,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5%提留企业基金。没有完成五项计划指标,但完成商品销售额、利润额和商品流通费用水平三项主要指标的企业,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3%提留企业基金,在完成三项主要指标的前提下,其余两项指标每多完成一项,增提工资总额的1%,没有完成三项主要指标的企业不提留企业基金,企业基金从企业实现利润中提留。亏损性企业从财政拨补亏损额中提留。企业基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等,超计划利润部分,企业主管部门提留10%的企业基金,主要用于技术更新改造,集体福利和奖励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企业。
1979年实行企业利润留成,本着鼓励先进、承认差别、适当调剂的原则,视企业的情况确定留成比例。企业留成资金主要用于简易建筑技术更新和厂长、经理基金。
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依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年利润额划分大中型和小型企业,大中型企业以55%的比例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留利过多的企业,按其情况核定税率,征收调节税,小型企业以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留利过多的小型企业,根据企业情况核定比率,上缴县财政承包费。
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以1983年实现的利润为基数,在调整因变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而增减的利润后,作为核定的基期利润,基期利润扣除55%的所得税后,余额达不到1983年合理留利水平的大中型企业,不征调节税,大中型企业当年利润比核定的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小型企业以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留利过多的企业,上缴县财政承包费,人均留利超过600元部分,上缴承包费50%,承包费数额核定后,在实际执行中,不论其实现利润增减,均按核定数上缴承包费,利润增加部分全部留给企业。
第二步利改税,县百货公司、五金公司、烟酒公司、石油公司和蔬菜公司核定为大中型企业,其余均核为小型企业。
供销合作社1957年以前实行利润留成。基层供销合作社留成60%,上缴财政40%,县以上供销社企业留成5%,上缴财政95%。
1958年改按国营商业财务管理办法,1961年恢复1957年前利润留成办法,1969年又改按国营商业财务管理办法。1978年再次恢复1957年前利润留成办法。1982年,县以下基层供销社企业利润留成39%,其余上缴县财政。
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县以下基层供销合作社为集体企业,县以上供销企业实行八级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扣除企业抵留部分后,定额上缴财政。县土产公司、生资公司、棉麻公司和供销社车队为大中型企业,县果品公司和贸易货栈为小型企业。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县以上供销企业均核为小型企业,以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
1985年,供销合作社企业全部为集体企业,只通过税务部门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不上缴利润。县以上供销企业基本折旧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
四、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建国初期,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按政务院规定的标准,县财政部门编造计划报地区行署领发。
1953年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统一开支标准,实报实销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助,年终结余全部上缴财政。
1974年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
1980年改为“预算包干”管理。全额预算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差额预算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定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1982年全额预算单位实行“总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管理办法,其临时收入采取分成,单位留成40%,上缴县财政60%。差额预算单位实行“定收、定补,超收和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
1958年10月,在极“左”思想影响下,在全县国家机关和县城中等学校工作人员中实行供给制,取消工资制,是年12月又扩大到全县中小学教职员工,供给制只实行3个月,全县多发工资4万元。
五、农、林、水、牧事业财务管理
农业事业费1953年实行财政预算管理,1964年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办法,单位收入纳入县财政预算。1982年实行“预算包干”管理,县财政在年预算包干总额内分季度按月拨款,单位在使用中,项与项之间可调剂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1985年改为“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林业事业经费由县财政预算拨款,专款专用。1964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林业实行情况,在项与项之间调剂使用,后报省财政厅和林业厅备案。林业单位固定资金不提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上缴县财政。1982年实行“预算包干”管理,结余留用,超支不补。防火、防治病虫害及社队造林补助费不列入包干范围,由省、县财政单独分配指标专项拨款。
水利事业经费1953年实行预算管理,县财政预算拨款。1959年防汛经费实行国家与地方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办法,主要河道及大型水利工程由国家负担,中型水利工程经费以县自筹为主,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小型水利工程由人民公社负担。
1964年水利事业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办法。
1981年实行“预算包干”管理,小型农田水利事业费,水土保持补助费,防汛和水产养殖补助费及水产种苗场(站)周转金不列入包干范围,由县财政分配指标,专项拨款。
畜牧事业经费由县财政预算管理。1954年建立县畜牧兽医站,当年拨款930元。1956年县兽医站改为差额补助,以收抵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助。1976年,公社兽医站采取社办公助的办法,补助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1982年畜牧事业费实行预算包干管理。1985年兽医站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定额补助”的企业管理办法。
六、审计监督
财政审计监督,主要是检查机关,企事业单位预决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编造及执行情况。1952年县财粮科采取单位推荐的办法,在县直属单位聘请监察通讯员,定期召集反映各单位财务情况。1953年县财政科设监察员,负责宣传国家政策法令,组织各单位财会人员学习业务知识,交流经验,检查各单位财务情况。1961年在县直属单位聘请兼职监察员30多人。1981年县财政局设立监察股。1984年县成立审计局,具体负责财经纪律监察和审计工作,县财政局只负责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日常财务审计工作。
1954年对县卫生院、县卫生科、县委党校、砀山中学、砀山二中和7个区公所的财务进行检查,发现3起贪污案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其中1人判刑,1人行政记大过。1963年检查工业局财务,发现该单位为下属单位购买设备盈利16.7万元,乱收各单位利润8万元,挪用各单位流动资金0.7万元,同年在检查程庄、唐寨、良梨、大寨、黄河等初级中学财务时,发现贪污公款583.5元,克扣学生助学金用于生产8567.3元,挪用修缮费460.5元,私人借用公款6851.1元。1978年对18个国营企业单位进行财务检查,私人借用公款5.84万元,其中有4个单位占用流动资金40万元,有5个单位对外出借流动资金4万元。1983年财政局会同税务局对36个国营企业单位进行检查,发现滥发奖金列入生产成本31.3万元,基建费摊入生产成本4.3万元,材料多转消耗13.4万元,多提费用税金14.1万元,请客送礼费用3.2万元,商品材料溢余58.1万元。
七、民主理财
1971年春,砀山农行大寨公社营业所会计辅导员许忠杰,协助范庄大队建立收入管理、开支管理、月终公布帐目、现金管理、粮食管理、财产管理、工分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副业财务管理等10项民主理财制度。1973年全县推广了范庄大队民主理财经验。为加强民主理财的领导,县委、公社党委和生产大队党支部都确定一名副书记具体分管这项工作。1974年8月,中共砀山县委组织各公社党委书记和部分财会人员到江苏建湖县参观学习民主理财。同年9月又组织公社分管财务的副书记(或副主任)和公社财会辅导员去陕西省户县参观学习。
1974年砀山农行举办民主理财展览,赴省汇报展出,受到安徽省委的赞扬,后又至利辛、蒙城、固镇等县巡回展出,参观人数达6万多人次。
1974年9月21日,安徽省农业银行和安徽贫下中农协会在砀山县召开社队财务管理经验交流会,会议期间,参观了权集公社李洼、胡套生产大队,及大寨公社范庄生产大队的民主理财工作。会后又有浙江、河南、江苏、陕西、山西、黑龙江、山东、甘肃、安徽等省的市、县组织财务人员来砀山参观,人数达3万多人次,1974年,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社队会计辅导处处长曾两次来砀山视察指导工作。
1982年2月,砀山农行将社队会计辅导工作交中共砀山县委农工部管理。
清朝没有建立县级财政,实行君主集权制,县经费开支是在国家规定的税收项下拨留使用。
民国前期,仍未建立县级财政,县政务经费依赖省拨款,而其他各项经费支出靠征收附加税和杂捐支付。民国21年(1932)。民国政府颁布《预算法》,但对县财政预算未作具体规定。民国24年7月,民国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明确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县级财政始得法律上的确认。民国27年5月,砀山县沦陷后,形成了共产党、国民党、日伪三方财政自立收支的局面。民国35年,民国政府恢复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但财政管理监督机构不健全。建国后,县财政管理体制随政治经济形势发展而不断变革。建国初期,实行“统收统支”,县财政收入全部上缴,县财政支出是按中央规定的统一标准实行实报实销。1953年国家确立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并划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范围。
1954年,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收支包干”的体制。1958年由于受“瞎指挥”、“浮夸风”的影响,财政收支出现虚假现象。
1959年,改为“总额分成、计划包干、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
1971年,改为“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结余留用”的体制。
1974年,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的体制。
1976年,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勾,总额分成”的体制。
1982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亦称“分灶吃饭”的体制。
1985年,又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体制,财政收入除上缴中央20%外,其余的80%为县收入包干基数,收入超过包干基数的部分上缴中央20%,缴省10%,县留成70%;支出大于收入的部分为省对县定额补助数。
二、预算与决算
预算民国23年,江苏省政府制定《地方预算暂行办法》,规定地方一切收支,应分别编制岁入和岁出预算,并按其性质分成经常门和临时门,县政府预算应满收满支,不得收支抵除。民国26年,立法院公布《预算法》,规定岁入及岁出按其收支性质分为经常门和特殊门。预算分为总预算、单位预算、单位预算的分预算、附属单位预算及附属单位的分预算。县以其岁入、岁出之全部编制总预算。
建国初期,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其收入全部上交,各项支出由皖北行署拨款,每半年编制一次收支预算,报行署批拨。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后,预算的编制以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节约开支、留有余地、保持平衡为基本原则。县财政部门依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指标及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收支预算计划编制财政总预算,报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下达各单位执行。
决算建国初期,县属各单位每月向县财政部门报清帐目,办理决算,县财政部门在年终编制全年收支决算及收支库存对照表逐级上报,1953年后县财政部门根据下属单位的决算,汇编当年县财政总决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核销。
三、企业财务管理
国营工业1953年国营工业利润解缴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统收统支办法。企业实现的利润除按规定提留企业基金外,其余全部上缴财政。计划内亏损由县财政补助,计划外亏损及超计划亏损,核准后由县财政弥补,企业发展所需资金也由财政支付。凡有计划利润的企业,从计划利润或超计划利润中提留企业基金,无计划利润及计划亏损企业,将其批准的计划成本较上年度成本降低的差额视同计划利润,实际亏损较计划亏损的金额视同超计划利润,企业基金从上述视同利润中提取,企业全年提留的企业奖励基金总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0%。
1956年,对企业实现的超计划利润,在按规定提留超计划利润企业奖励基金和基层企业社会主义竞赛奖励基金后,60%上缴金库,企业主管部门提留40%,用于补充基层企业流动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的不足。
1958年,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按比例留成后,其余全部上缴财政。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恢复提留奖励基金制度,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指标的前提下,以职工工资总额的3.5%从实现利润中提取奖励基金,超计划利润按10%提取超计划利润奖励基金,其余全部上缴财政。
1970年至1977年,企业实行统收统支统负盈亏的管理办法,企业利润全部上缴财政。
1978年,企业又恢复企业奖金制度,在完成国家下达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及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与利润,流动资金等8项年度计划指标和信贷合同的企业,以职工全年工资的5%提留企业奖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但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和利润等4项指标及信贷合同的企业,以职工工资总额3%提留企业奖金,其他计划指标每完成一项,多提职工工资总额的0.5%,没完成产品质量、产量、品种和利润等4项指标及信贷合同的企业,不提留企业奖金。
批准的政策性亏损企业,以盈利企业提留企业奖金的办法提留,其他亏损企业,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指标后,以职工工资总额的3%提留企业奖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每少完成一项少提留0.3%。经营管理不善而亏损的企业,不提留企业奖金。
超计划利润,企业主管部门提留10%,用于职工福利及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等,其余全部上缴财政。
1979年遵照省财政厅规定,盈利企业应缴的利润,上缴国家50%,上缴县财政50%,亏损企业国家补助80%,县财政补助20%,定额补贴的政策性亏损企业,其实际亏损小于定额补贴部分视同利润,上缴财政40%,企业留用60%;实际亏损大于定额补贴部分,县财政补助40%,其余60%由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及企业基金弥补。1983年国营工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依据固定资产和年利润总额核定出大中型企业及小型企业。大中型企业以55%的比例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留利过多的企业,按其情况核定税率,征收调节税,小型企业以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留利过多的小型企业,按其情况核定比率,向县财政缴承包费,上缴利润实行包干办法,多盈多留,少盈不减。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大中型企业以1983年实现的利润为基数,在调整因变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而增减的利润后,作为核定的基期利润,基期利润扣除55%的所得税后余额达不到1983年合理留利水平的,不征调节税,在一定期限内经批准减征一定数额的所得税,当年利润比核定的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小型企业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后,一般实行自负盈亏,财政不再拨款补助,税后留利过多的小型企业,上缴财政一定数额的承包费。
企业留利部分在缴纳能源建设基金后,20%为新产品试制基金,20%为企业生产发展基金,30%为职工奖励基金,10%为集体福利基金,20%为后备基金。
第二步利改税。砀山白酒厂、砀山农机一厂、砀山化工厂和砀山烟厂被核为大中型企业,砀山大修厂、砀山磷肥厂、砀山砖瓦厂、砀山水泥厂、砀山印刷厂、砀山橡胶厂和砀山纸箱厂等被核为小型企业。
1985年,企业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
国营商业1968年前国营商业财务由省统一管理。1969年财务管理权下放到县,企业实现利润全部上缴国库,企业亏损由国家财政弥补。
1978年实行提留企业基金制度,全面完成商品销售额、利润额、商品流通费用水平、商品累计额、流动资金周转次数等五项计划指标的企业,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5%提留企业基金。没有完成五项计划指标,但完成商品销售额、利润额和商品流通费用水平三项主要指标的企业,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3%提留企业基金,在完成三项主要指标的前提下,其余两项指标每多完成一项,增提工资总额的1%,没有完成三项主要指标的企业不提留企业基金,企业基金从企业实现利润中提留。亏损性企业从财政拨补亏损额中提留。企业基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等,超计划利润部分,企业主管部门提留10%的企业基金,主要用于技术更新改造,集体福利和奖励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企业。
1979年实行企业利润留成,本着鼓励先进、承认差别、适当调剂的原则,视企业的情况确定留成比例。企业留成资金主要用于简易建筑技术更新和厂长、经理基金。
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依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年利润额划分大中型和小型企业,大中型企业以55%的比例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留利过多的企业,按其情况核定税率,征收调节税,小型企业以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留利过多的小型企业,根据企业情况核定比率,上缴县财政承包费。
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以1983年实现的利润为基数,在调整因变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而增减的利润后,作为核定的基期利润,基期利润扣除55%的所得税后,余额达不到1983年合理留利水平的大中型企业,不征调节税,大中型企业当年利润比核定的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小型企业以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留利过多的企业,上缴县财政承包费,人均留利超过600元部分,上缴承包费50%,承包费数额核定后,在实际执行中,不论其实现利润增减,均按核定数上缴承包费,利润增加部分全部留给企业。
第二步利改税,县百货公司、五金公司、烟酒公司、石油公司和蔬菜公司核定为大中型企业,其余均核为小型企业。
供销合作社1957年以前实行利润留成。基层供销合作社留成60%,上缴财政40%,县以上供销社企业留成5%,上缴财政95%。
1958年改按国营商业财务管理办法,1961年恢复1957年前利润留成办法,1969年又改按国营商业财务管理办法。1978年再次恢复1957年前利润留成办法。1982年,县以下基层供销社企业利润留成39%,其余上缴县财政。
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县以下基层供销合作社为集体企业,县以上供销企业实行八级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扣除企业抵留部分后,定额上缴财政。县土产公司、生资公司、棉麻公司和供销社车队为大中型企业,县果品公司和贸易货栈为小型企业。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县以上供销企业均核为小型企业,以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
1985年,供销合作社企业全部为集体企业,只通过税务部门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不上缴利润。县以上供销企业基本折旧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
四、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建国初期,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按政务院规定的标准,县财政部门编造计划报地区行署领发。
1953年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统一开支标准,实报实销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助,年终结余全部上缴财政。
1974年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
1980年改为“预算包干”管理。全额预算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差额预算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定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1982年全额预算单位实行“总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管理办法,其临时收入采取分成,单位留成40%,上缴县财政60%。差额预算单位实行“定收、定补,超收和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
1958年10月,在极“左”思想影响下,在全县国家机关和县城中等学校工作人员中实行供给制,取消工资制,是年12月又扩大到全县中小学教职员工,供给制只实行3个月,全县多发工资4万元。
五、农、林、水、牧事业财务管理
农业事业费1953年实行财政预算管理,1964年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办法,单位收入纳入县财政预算。1982年实行“预算包干”管理,县财政在年预算包干总额内分季度按月拨款,单位在使用中,项与项之间可调剂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1985年改为“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林业事业经费由县财政预算拨款,专款专用。1964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林业实行情况,在项与项之间调剂使用,后报省财政厅和林业厅备案。林业单位固定资金不提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上缴县财政。1982年实行“预算包干”管理,结余留用,超支不补。防火、防治病虫害及社队造林补助费不列入包干范围,由省、县财政单独分配指标专项拨款。
水利事业经费1953年实行预算管理,县财政预算拨款。1959年防汛经费实行国家与地方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办法,主要河道及大型水利工程由国家负担,中型水利工程经费以县自筹为主,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小型水利工程由人民公社负担。
1964年水利事业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办法。
1981年实行“预算包干”管理,小型农田水利事业费,水土保持补助费,防汛和水产养殖补助费及水产种苗场(站)周转金不列入包干范围,由县财政分配指标,专项拨款。
畜牧事业经费由县财政预算管理。1954年建立县畜牧兽医站,当年拨款930元。1956年县兽医站改为差额补助,以收抵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助。1976年,公社兽医站采取社办公助的办法,补助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1982年畜牧事业费实行预算包干管理。1985年兽医站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定额补助”的企业管理办法。
六、审计监督
财政审计监督,主要是检查机关,企事业单位预决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编造及执行情况。1952年县财粮科采取单位推荐的办法,在县直属单位聘请监察通讯员,定期召集反映各单位财务情况。1953年县财政科设监察员,负责宣传国家政策法令,组织各单位财会人员学习业务知识,交流经验,检查各单位财务情况。1961年在县直属单位聘请兼职监察员30多人。1981年县财政局设立监察股。1984年县成立审计局,具体负责财经纪律监察和审计工作,县财政局只负责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日常财务审计工作。
1954年对县卫生院、县卫生科、县委党校、砀山中学、砀山二中和7个区公所的财务进行检查,发现3起贪污案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其中1人判刑,1人行政记大过。1963年检查工业局财务,发现该单位为下属单位购买设备盈利16.7万元,乱收各单位利润8万元,挪用各单位流动资金0.7万元,同年在检查程庄、唐寨、良梨、大寨、黄河等初级中学财务时,发现贪污公款583.5元,克扣学生助学金用于生产8567.3元,挪用修缮费460.5元,私人借用公款6851.1元。1978年对18个国营企业单位进行财务检查,私人借用公款5.84万元,其中有4个单位占用流动资金40万元,有5个单位对外出借流动资金4万元。1983年财政局会同税务局对36个国营企业单位进行检查,发现滥发奖金列入生产成本31.3万元,基建费摊入生产成本4.3万元,材料多转消耗13.4万元,多提费用税金14.1万元,请客送礼费用3.2万元,商品材料溢余58.1万元。
七、民主理财
1971年春,砀山农行大寨公社营业所会计辅导员许忠杰,协助范庄大队建立收入管理、开支管理、月终公布帐目、现金管理、粮食管理、财产管理、工分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副业财务管理等10项民主理财制度。1973年全县推广了范庄大队民主理财经验。为加强民主理财的领导,县委、公社党委和生产大队党支部都确定一名副书记具体分管这项工作。1974年8月,中共砀山县委组织各公社党委书记和部分财会人员到江苏建湖县参观学习民主理财。同年9月又组织公社分管财务的副书记(或副主任)和公社财会辅导员去陕西省户县参观学习。
1974年砀山农行举办民主理财展览,赴省汇报展出,受到安徽省委的赞扬,后又至利辛、蒙城、固镇等县巡回展出,参观人数达6万多人次。
1974年9月21日,安徽省农业银行和安徽贫下中农协会在砀山县召开社队财务管理经验交流会,会议期间,参观了权集公社李洼、胡套生产大队,及大寨公社范庄生产大队的民主理财工作。会后又有浙江、河南、江苏、陕西、山西、黑龙江、山东、甘肃、安徽等省的市、县组织财务人员来砀山参观,人数达3万多人次,1974年,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社队会计辅导处处长曾两次来砀山视察指导工作。
1982年2月,砀山农行将社队会计辅导工作交中共砀山县委农工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