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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救济
农村救济建国初期,农村救济工作,主要是组织人民节约互助和生产自救,1950年—1952年对生活困难户,国家给予必要的临时救济。对尚有还款能力者,及时贷粮贷款予以扶持。1953年后,农村合作化运动期间,多数贫困户入社,由农业生产合作社供养,国家只给其临时救济。1956年,全县遭受风雨雹自然灾害,灾民思想比较混乱,大批灾民外出逃荒要饭。针对这种情况,县委、县政府组织人员开展生产自救工作,减轻了灾害带来的困难,同时对全县贫困户摸底,动员他们入社,在分工分业上予以照顾。1958年,民政部门发放15967元救济款。1963年本县遭受水灾,省委从各方面调集粮食,保证每人每天供应八两,民政部门发放社会救济款71200元,另有棉絮、被套等。“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救济工作受到干扰,民政部门对困难户不能及时发放救济款和物品,生产队对困难户补助劳动日。1973年上半年,发放救济款14万元。从1976年到1985年,全县共发放农村救济款220万元,木材13600立方米,棉布86万尺,衣服145000件,棉絮11万斤。
城镇救济1949年,人民政府对城镇居民、无业人员进行登记,分别给以救济、返乡生产、以工代赈、介绍就业等帮助。对无依靠,丧失劳动能力者给以临时社会救济。是年,109户得到1864元救济款。至1954年止,共发放救济款12042.10元。1955年,对617名困难较重者发放救济款3337元,救济的棉衣折合人民币1020元。是年开始,本县开办福利事业,招收有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人入厂做工,由完全依靠政府救济转向自救。1957年,城镇社会福利生产厂发展到14个,全年创利润5123.69元,吸收职工315人。1959年,组织贫民搞季节性生产加工。1964年,对孤、老、残、幼实行定期补助。“文化大革命”中,大部分工厂停工、停产,城镇居民救济转向依靠国家救济。1976年,对下放城镇居民超支和生活困难者补助2万元。1978年后城镇社会救济改过去现金救济为扶持自救,兴办企业,安置闲散劳力、贫困户等。1985年对人口多、劳力少,且长期患病者仍采取临时救济的办法,对孤老幼残、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者实行定期补助。是年度补助款为3352.00元。
二、农村扶贫
1979年,成立县扶贫委员会,2月始,对全县17个公社困难户进行普查登记。普查结果发现有5600个贫困户,同年10月组织6人工作组深入到侯楼开展扶贫试点工作,各公社随之成立扶贫委员会,对人口多、劳力少、生活长年困难者;家底子薄、又无其它收入者;家中主要劳力长年患病者;受到天灾人祸影响,通过重点帮助需三、五年或更长一些时间尚能脱贫者(称严重困难户)进行扶贫,但要经个人申请,群众评议,社队审查,张榜公布,后由民政局批准,才可成为扶贫对象,再与包户干部群众小组,共同制定扶贫规划和脱贫措施。1981年,全县已开展扶贫的有40个公社,占全县63个公社的63.5%,共扶持贫困户323户、1367人,国家扶贫专项款44045元,群众亲友帮助19000元、集体补助28300元、社队减免18900元、有关部门支持920元,帮助购买生产工具115件、饲料4000斤、牛73头、猪181头、羊385只、兔子856只。生活方面,帮助粮8000斤、衣服310件、被子39条、新建房子20间,修房140间。1982年3月,用救济款8915元买化肥发给扶贫户323户,解决小麦追肥问题,县农行放低息贷款45000元,一般贷款60000元,支持扶贫户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同时,全县5个区实行了干部包户扶贫户制度,当年有310名区、社干部承包扶贫户。据1982年调查,全县有135户贫困户脱贫。1985年,由单纯扶贫,转向为扶贫扶优,对救灾款的使用作出新的规定,除重点灾区,寡妇幼子、重病等生活困难者无偿救济外,其余全部是无息有偿,重点扶持受灾地区和贫困乡村。县委县政府于1985年发布了“关于扶持贫困乡村尽快改变面貌的决定”,重点扶持大寨区刘暗楼乡,梁寨区刁楼乡,官庄区谢集、龙潭乡,唐寨区文庄乡,扶持措施,因地制宜。全县兴办各种经济实体1180家,其中,乡办6个,村办14个,联户办360个,个体办800个,自1979—1985年间,共筹集双扶资金870万元,化肥3600吨。脱贫的有3000户,其中有800家富户。1984年,本县被评为扶贫先进县。
三、退职职工救济
1965年,国务院下达《关于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于1961—1965年间被精简退职的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退职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当时,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而家庭生活无依无靠者,可享受原工资40%的救济补助,药费报销三分之二。1975年至1985年间,计批准享受工资40%救济补助的退职职工246人,每年补助款数57600元,享受三分之二药费报销者238人,药费15000元,对不符合《通知》规定而生活确实困难的退职职工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是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退职职工156人,每年定期补助18000元。
四、收容遣送
建国初期,收容对象是城市贫民、兵痞、小贩与乡村贫民、职业乞丐和小偷等,遵循“边收容、边处理”的精神,贯彻“劳动改造教养与遣送相结合”的方针。1955年,农村实现合作化,农业生产得到较大发展,游民也逐渐减少。1959年后,由于三年自然灾害,工农业生产处于停滞状态,外出讨饭、做工谋生的人员逐渐增多。是年,全县设立3个收容遣送站,调集15名脱产干部,30名基层干部和民兵,配合火车站和公安部门从事收容遣送工作。当年收容外流人员5084人,其中外省1036人。1964年省收容遣送工作组撤回,县成立整顿车站秩序办公室,对老弱病残者进行遣送。1965年,午季获得丰收,外流人员开始减少。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收容遣送工作受到影响。据1976年统计,十年间,共收容遣送2671人。省于1981年决定撤销县收容遣送站,留2人处理零星外流人员的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陆续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农民生产积极性调动起来了,外流讨饭人员减少。1982年,收容外流人员138人,其中外地转来60人。收容后进行审查处理,送原籍68人,转送其他部门70人。至1985年外流人员多系呆痴、疯傻人员、生气外出者。
1949—1985年砀山县发放优抚款、社会救济款、救灾款情况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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