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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费医疗
建国初,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有医药费。1950年每人每月医药费小米8斤,其中5斤发到机关单位统一掌握使用,其余3斤由县财政部门掌握,用于休养干部及特殊伤病员。
1952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每人每月定额2元,其中1.5元由县卫生部门统一使用,余下的0.5元由县财政部门和县卫生部门共同掌握使用。病人就诊,一般采取指定医院,凭证就医,统一核算的管理办法。1954年,医疗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元降至1.5元,此后,医疗费多年出现赤字。1979年医疗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平均18元增至30元,但由于管理措施不力,医疗费支出仍透支。1984年,按医院辖区内享受公费医疗人数,实行“定期拨款,按月结算,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在县医院就诊的每人每月定额2.2元,在区镇医院就诊的每人每月定额1.8元。需住院治疗者,经公费医疗办公室介绍入院,医疗费公费医疗办公室负担85%,医院负担15%。去外地医疗者,其医疗费由公费医疗办公室全负。1985年,享受公费医疗的离退休干部及二等乙级以上伤残荣誉军人,实行由医疗主管单位单独记帐核算,每人每月报县公费医疗办公室核批,超支部分,查明原因,予以报销。企业单位和集体事业单位实行的是劳保医疗,企业单位职工医疗费的大部或全部由企业本身负担,其管理办法一般参照公费医疗,某些企业本身也制定一些管理细则。企业单位职工的直系亲属享受半费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企业负担。
二、合作医疗
1969年人民公社以生产大队为单位,由社员集资办起医疗室实行合作医疗,社员看病不再付款。医务人员多是经过医务培训的下放、回乡知识青年及复退军人担任,时称赤脚医生,其报酬由生产大队以工分形式支付。1980年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允许个体医生开业行医,生产大队集资办的合作医疗室相继解散。
三、自费医疗
自费医疗是我县主要医疗制度,对象为公职人员以外的所有农民、城镇居民及公职人员家属。其办法为在国家统一收费标准内,患者本人承担一切医疗费用。建国后,由于医疗收费标准较低,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大部分群众有能力自费就医。对于确有困难的烈军属,少数民族等患者,政府每年拨出部分专款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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