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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制
1950年全国统一税改,建立新的税制。全国开征14个税种,阜阳城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工商税收的征收方法是:对私营工商业采取自报查帐、依率计征、民主评议和民主评议基础上的定期定额3种。1951年国家修改税制,全国共有12个税种,阜阳城征收10个税种。
1958年9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全国工商税有9种,阜阳城征收7种。后又迭经改革,至1984年阜阳市共开征14个税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国营企业奖金税。
二、税种
盐税系传统税种。1950年中央政务院统一全国盐税,实行“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的原则,废除清末、民国时期两道征收的盐税制度。阜阳市1982年起征收的盐税是工业上的减免税,盐改为食用盐,补征差额税款。累计征收额为285万元。
利息所得税皖北区1950年开征利息所得税,税率为5%。阜阳城1950—1959年开征税款委托银行代扣,1960年停征。
工商统一税阜阳城从1958年起开征工商统一税,至1972年共征收14年。1973年税制改革后,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征收。
工商税1972年国家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情况下,合并税种,调整税率,将工商业统一税改为工商税。阜阳城1973年开始征收,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停征。1976—1984年10月,累计征收税款36904万元,是建市10年总税额的76%。
城市房地产税1951年8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统一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把房产、地产两税合并征收。阜阳城1952年开始征收。1959年对私人房产停征,仅对公房征收。1973年税改时,把企业交纳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1974年又恢复征收。1984年单独制定条例,于1986年重新对公、私房征收。
屠宰税1949年5月,皖北行署颁布“屠宰税暂行章程”,规定屠宰税以实际重量从价计征。市场批发税率为8%,后提为10%。1952年12月,中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关于税制若干修正的通知》,将屠宰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合并一次征收,按牲畜宰后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3%,农民出售仍按10%交纳。后迭经改动,阜阳按规定连续征收未断。
集市交易税根据对集市贸易“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方针,为了有利于发展农副业生产和活跃农村集贸市场,培植财源。国务院1962年公布了“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开始征收集市交易税。
集市交易税的纳税人应在集市上出售属于规定应当征收集市交易税商品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交纳集市交易税,课税对象是应税商品的集市成交额。全国统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家畜、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家庭手工业产品等类。
1964年,由于农村集市贸易活动大大减少,集市贸易成交额急剧下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对集市交易税保留税种,暂停征收。
阜城镇1965年停止征收集市交易税。1981年9月,安徽省人民政府为配合市场管理,适当调节收入,平衡税收负担,决定于同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集市交易税,税率为5%,起征点为20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1951年9月13日,政务院颁发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阜阳也正式征收使用牌照税。征收范围有:汽车、自行车、兽力驾驶车的各种车辆、大板车、小板车以及木帆船等。
1973年,国务院把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征收。1984年,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时,制定车船使用税条例(草案);1987年9月国务院决定开征车船使用税。
产品税1983年,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1984年10月1日,国务院发布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开征产品税。
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对产品征税的制度,几经改变。1950年,对产品征收的货物税,1953年改为商品流通税,1958年改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改为工商税,1984年利改税,对产品征税的部分,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单独成为一种税。阜阳市共征收8691万元。
国营企业奖金税国务院1984年,发布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通知,决定从1984年起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企业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包括用奖励基金开支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实物奖励,都应交纳国营企业奖金税。奖金税纳税人以企业为单位,起征点规定为整个企业两个半月的标准工资。超过起征的,按照不同税率缴纳奖金税。
建筑税建筑税是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征税依据,税率为10%。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建筑工程,凡投资额超过这些项目全部投资额20%,或者新增建设面积超过原有面积30%的,应视同基本建设,按照该项目的全部投资额计征建筑税。
纳税单位在筹建自筹基建项目时,必须同时备有缴纳建筑税的自有资金,用以缴纳建筑税。不准占用应当上交财政的利润和税款,不准占用国家拨给的经费和投资,也不准用银行贷款缴税。
建筑税采取分季预交、年终结算的办法进行缴纳。阜阳市1985年征收16.3万元。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200亿元,用于“六五”计划后三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投资。除财政、银行解决80亿元外,其余120亿元,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中,用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方式解决。按当年单位预算外收入10%征收率计征。1983年10月1日起,征集比例提高到15%。
阜阳市1983年1月1日起,开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安徽省人大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1984年1月1日起,开征安徽地方能源交通水利重点建设基金。按照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范围的当年收入5%计征。1985年停止执行。
三、税收征管
阜阳市税收征收管理是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全市范围内划分为东区、中区、西区和郊区四个所,根据各所实有税源情况,将年度税收任务下达到所。各所不分纳税人的经济性质,不论经营行业,不论企业隶属关系,都由所在地的税务所按街道包干到人,进行征收管理组织入库。直属税务所是1985年成立的,行政、业务属税务局直接领导,专门征收管理全市范围内个体(行商)经营者应纳税额。
卷烟厂、纺织厂、电业局的税额是由税务局派员直接管理征收入库。
在征管过程中,为便于管理,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原则,采取多种不同的征收办法。对会计帐务健全的工商业户,由企业申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作为查帐计征户,每月采取征前辅导,征后检查的依据。对那些虽有帐证而不具备查帐条件的纳税人,采取自报核实的征收方法。由纳税人或单位将结算的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经审核后填缴款书,由纳税人或单位向银行缴库。
对会计帐证不健全,销售收入额和所得额难以准确计算的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采取自报公议,市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销售额和所得额率征率进行征收,即在一定时期内,按核定的税额缴纳。对个体商贩征收的营业税,由商业批发单位在收取货款时,向纳税义务人扣交税款,按期向税务机关缴库的征收方法,简称代扣代缴。
对私人出租房屋征收房税,年终前由区乡政府、居委会和税务所共同组织一次征收入库。
四、减免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收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它能使税收制度按照因地制宜和因事制宜的原则,更好地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活跃城乡市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阜阳市根据各个历史时期国家税收减免政策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减税免税的范围是:农村社队开办的饲养、养殖、编织、窑厂等企业,城镇和下放知识青年所办集体厂(场)、店、合作商店、基层供销社,农村社队从事的饮食、服务、修理行业,基层供销社销售的农用塑料薄膜、农机金属协作件,棉花提价后对纺织企业生产的纱、布,以及其他国营工业、商业等。减税免税的内容是:免征工商税、所得税,另售环节的工商税、工业环节工商税、减征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提高所得税起征点,降低所得税税率、税前还贷,以及用新增利润还贷。减税免税的时间不一,长短各异,有一至二年、三年,最多的达五年。
1984年前市税务机关没有详细资料可查。1985年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计减免48户,减免税款157万元,减免所得税109户,税额55.77万元,税前还贷6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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