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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债券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清政府发行“昭信股票”,强制各县认购,首开债券之先例。
安徽发行公债始于民国初年,安徽督军倪嗣冲当政时,为扩充势力,军费开支巨大,财政经常处于枯竭状态,于是滥发地方公债,借以维持。所发公债名目繁多,如短期公债、义务公债、军需公债、救济公债等。民国8年(1919年)停发公债,改发金库券。此后,民国10年(1921年)发行“九六公债”;民国16年(1927年)发行“二五库”;民国25年(1936年)发行“复兴公债”;民国26年(1937年)发行“救国公债”;民国27年(1938年)发行“建设公债”、“筑路公债”;民国30年(1941年)发行地方“粮食库券”、“胜利公债。”民国32年(1943年)发行“同盟胜利公债”、“美金公债”等。均因无人认购而加在田赋之中。
建国后,为支持人民解放战争,迅速统一全国,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和发展经济,政务院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公债单位定为“分”,规定公债募集和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折实标准。票面有1分、10分、100分、500分4种,年息5厘,从1951年开始偿还,5年内还清。阜阳县全县认购52000分。
1954年至1958年,国家每年发行经济建设公债,票面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年息4厘,1954年发行的分8年偿还,以后发行的分10年偿还。全县认购1546156元。
为了调整与稳定国民经济,适当集中各方面财力,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从1981年起国家开始发行国库券,1981年发行对象为企业单位,1982年起发行范围扩大到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及城乡个人。1981年至1984年国库券偿还期为10年,1985年后国库券偿还期为5年,利息各年不等。国库券允许转让、贴现、抵押,深受人民欢迎。
安徽发行公债始于民国初年,安徽督军倪嗣冲当政时,为扩充势力,军费开支巨大,财政经常处于枯竭状态,于是滥发地方公债,借以维持。所发公债名目繁多,如短期公债、义务公债、军需公债、救济公债等。民国8年(1919年)停发公债,改发金库券。此后,民国10年(1921年)发行“九六公债”;民国16年(1927年)发行“二五库”;民国25年(1936年)发行“复兴公债”;民国26年(1937年)发行“救国公债”;民国27年(1938年)发行“建设公债”、“筑路公债”;民国30年(1941年)发行地方“粮食库券”、“胜利公债。”民国32年(1943年)发行“同盟胜利公债”、“美金公债”等。均因无人认购而加在田赋之中。
建国后,为支持人民解放战争,迅速统一全国,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和发展经济,政务院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公债单位定为“分”,规定公债募集和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折实标准。票面有1分、10分、100分、500分4种,年息5厘,从1951年开始偿还,5年内还清。阜阳县全县认购52000分。
1954年至1958年,国家每年发行经济建设公债,票面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年息4厘,1954年发行的分8年偿还,以后发行的分10年偿还。全县认购1546156元。
为了调整与稳定国民经济,适当集中各方面财力,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从1981年起国家开始发行国库券,1981年发行对象为企业单位,1982年起发行范围扩大到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及城乡个人。1981年至1984年国库券偿还期为10年,1985年后国库券偿还期为5年,利息各年不等。国库券允许转让、贴现、抵押,深受人民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