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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步阶段
1952年,安徽各地城镇根据生产自救方针,使用优抚、社会救济款,组织部分优抚、救济对象参加编席、磨粉、砸石、捕鱼、砍柴等生产小组。1953年,第一个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开始,各地在原有生产小组基础上,逐步发展一批投资少、容人多、粗工易学的季节性或固定性的手工业和服务业。1955年,据蚌埠、合肥、蒙城等18个城镇统计,共组织各种手工、加工、运输等厂、社、组474个,参加生产37540人,当年获利354万元,可维持5.6万余人生活。1956年,安庆市救济费支出较上年减少76%,救济人数减少77%。
1956年,各地开展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有的地方将社会福利生产当作资本主义工商业对待,强行合并或改组。原在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的盲、聋、哑、残人不能适应一般工厂内按健全人状况建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要求,工资降低,甚至被辞退,产生不良后果。当年7月,中共安徽省委规定,民政部门所属优抚、救济、社会福利性质的生产事业单位,主要是解决烈、军属、残废军人及社会困难户的生活困难和就业问题,不能当作私营企业改组或合并,亦不应改变其领导关系。同年12月,内务部城市烈军属,贫民生产座谈会首次明确这类生产性质为“社会福利生产”。当年底,全省有福利生产单位316个,生产人员22000人,生产总值330万元。下面是四个省辖市社会福利生产的发展情况(不包括临时性生产):



二、跃进阶段
1957年2月,第四次全省民政会议响应中央增产节约号召,决定大力发展福利生产。是年,内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通知规定:由民政部门领导的烈属、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包括现有的和今后组织起来的,一律免征工商税,但对于应纳的其他各税,仍应当照章纳税。在生产和业务经营过程中,如果自有流动资金有困难,民政部门从优抚、救济经费中给予解决。仍有不足,银行可酌予贷款扶持。此后,全省社会福利生产加快发展步伐。据7个省辖市和53个县统计,当年组织各种工业、手工业、商业、服务业、农牧业及其他粗工作业100多种,828个生产单位(其中国营44个),参加生产43584人,生产总值1326.97万元,获纯利1370万元。蚌埠市中市区摇绳社217人中,93.5%不再要国家救济。该区华昌街42个长期救济户已成为生产自给户。
1958年3月,在大跃进高潮中,省民政厅召开全省社会福利生产会议,检查批判右倾保守思想,确定民政工作要“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要求全省在第三季度把城镇7万多优抚、救济对象全部组织起来生产,并规定当年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同年5月,安徽出席全国第四次民政会议代表向会议保证,当年,将全省城镇全部优抚、救济对象组织起来生产,产值达到1.2亿元,消灭城镇贫困户。7月29日,《安徽日报》发表《依靠群众,大搞福利生产》的评论,要求全省城镇从小到大,大小结合,遍地开花,组织福利生产。省民政厅领导随即率领干部分赴各专、市、县检查督促,推动社会福利生产飞跃发展。据合肥、蚌埠、芜湖、六安、寿县、宿县等57个市、县统计,共组织各类生产单位12651个,参加生产191724人,生产总值1.68亿元。1959年4月,省民政厅在亳县召开社会福利生产现场会,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学习亳县“破除迷信,解放思想,全面发动,大家动手,大办福利生产”的经验,进一步推动全省福利生产更大跃进。此后,全省大小城镇凡能参加生产的优抚、救济对象,绝大多数都参加生产,出现“家家忙生产,户户无闲人”的局面。是年底,除农村小集镇近万个生产组织交由人民公社管理外,全省城镇福利生产单位共2354个,其中冶炼、机械制造、金属加工、纺织、造纸、文教、艺术用品等工业生产926个,饮食业、旅社、缝纫等服务业886个,交通运输业94个,农牧、园艺等64个,其它384个;参加生产85935人,其中烈军属2242人,残废、复员、退伍军人5428人,盲、聋、哑人1256人,城镇贫民69633人,其他7376人。年总值1.8亿元。据57个市县统计,1959年各福利生产单位共支付工资2494万元,为全省6年城镇救济款957万元的2.6倍。
安徽省1955年至1959年社会福利生产发展情况见表8—4—1
安徽省社会福利生产发展情况表
表8—4—1(1955—1959年)

三、调整阶段
1959年5月,内务部、江西省民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及芜湖专区民政局联合检查组在芜湖市、芜湖专区各县检查,发现各地福利生产普遍存在原材料供应不足;生产设备差,技术落后,制度不健全,管理无经验;产品质量低劣,积压亏损严重;生产方向不明,生产人员中有大量非优抚、救济对象。
1960年,省民政厅根据第五次全国民政会议决议,对全省福利生产普遍清理整顿。按保障性(安排盲、聋、哑、残入)、服务性(为假肢、火葬机械生产服务)、自救性(贫苦优抚、救济对象)、改造性(游民农场)分类定型,原有福利生产单位90%以上交公社或工商部门接收或迳行撤销。清理后统计,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保留生产单位155个,其中保障性、服务性9个,改造性13个,自救性133个,职工共1.7万人,以后又继续裁并或归口管理,省民政厅不再布置福利生产任务。
1963年2月,全国民政、人事厅(局)长会议提出:“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生产不宜大办,也不应不办。民政部门举办福利生产主要是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当年,财政部对民政部门领导的福利生产和商业、服务业,重申“原则上仍不征收所得税。个别不完全是为了优抚救济,实际上是生产盈利性质的单位,可以由省、市、自治区决定征税。”安徽省人民政府据此决定:参加生产人员中优抚、救济对象(即: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及社会上残老孤寡,家庭人口多、劳力少等常年社会救济户)达60%以上,生产人员工资平均在30元以下,纯利润不超过整个生产费用的10%,均可以免交所得税。民政部门领导的商业服务业、饮食业,则按合作商店税率和加成办法缴税。此后,各级民政部门很少再办福利生产。至1964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生产单位46个。其中属省民政厅管理2个,市管理10个,县管理34个,分布在4个省辖市、22个县,共有职工1892人,其中盲、聋、哑人159人,优抚救济对象1435人,行政管理298人。生产项目有假肢、修配、印刷、石灰、片石、铁钉、麻刀、豆制品、牛奶等20余种。
1965年5月,全国民政、人事厅(局)长会议提出,民政部门管理的生产单位,除办好安置农场和假肢厂、助听器厂、火葬场外,还应办好盲人、聋哑人工厂,并按此调整原有社会福利生产单位。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日益萎缩,已成型的也无偿交出。1969年,省革命委员会规定,除原定为安置盲人、聋哑人以外,其余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全部划归相应部门管理。至1973年,全省保留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仅18个,职工1897人,其中盲聋哑残人较多,不能归口的,经常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在厂部分工人长期依靠各地自定的每人每月18—40元生活。
1978年2月,省民政局、劳动局共同规定全民所有制社会福利工厂盲哑残人员定级、退休办法及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使其生活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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