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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制度
1、公费医疗
为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国家于1952年6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建市后,市属医疗机构沿袭原镇人民政府制定的管理制度——患者先付现金再行报销的制度。要求患者到指定医疗点就诊,按一般病人一次取药不得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不得超过一周用量,中草药不得超过3付的剂量用药,金额超过1元5角者,须经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报销。1978年,医疗费改为门诊包干,规定每人每年医疗费为18元,超支不补,由各单位按实际享受人数把款领回,再发给个人;住院医疗费由公管会支付。1981年,医疗费实行统管、分管结合,每人每年医疗费定额30元。凡超支者罚其单位超支部分的5%,住院者可酌情追加指标。1982年设公费医疗门诊,设会计、记帐、医师,专门为享受公费患者服务。1985年成立公费医疗办公室,隶属卫生局领导,设主任、会计、记帐、统计若干人,对管理办法进行改革。按患者的工龄核定医疗费指标。如因特殊情况超支,经办公室批准后可追加一定金额。门诊追加部分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10%和20%,住院追加部分由单位和个人各负担10%。核定指标年终有节余者,将节余部分的50%奖给个人,如不愿提奖者,可转下年使用。离休老干部、癌症患者和慢性肝炎病患者实报实销。
2、劳保医疗
建国后,各企业对工人、干部实行劳保医疗制度。建市后,全民企业、大集体企业继续对职工实行劳保医疗制度。具体方法各单位大同小异:
阜阳纺织厂中型全民企业,有职工医院。职工在本单位医院就诊,医疗费、住院费全免,转院者由院长签字。退休者每月5元。直系亲属、在校学生和未满16岁儿童用药交半费。
阜阳印刷总厂全民企业,门诊发现金,10年工龄每月2元,10—25年工龄每月2.5元,25年以上工龄每月3元。住院医疗费报销,25年以上工龄报90%,10—25年工龄报80%,10年工龄以下者报70%。
阜阳啤酒厂全民企业,有厂卫生所。门诊发现金,5年工龄以下每月2元,5—10年工龄每月3元,10—20年工龄每月4元,20—30年工龄每月5元,30年以上工龄每月6元;住院医疗费200元以内的按各工龄等级,分别报销75%、80%、85%、90%、95%,住院医疗费200—300元者,按各工龄等级,分别报70%、75%、80%、85%、90%,住院医疗费300元以上者,分别报销65%、70%、75%、80%、85%。
市纺织机械厂集体企业,有厂医务室。工龄10年以内者,每月医疗费2.5元,工龄10—20年者,每月医疗费3元,工龄20年以上者,每月医疗费4元。住院费报销70%,退休者报销90%。
各企业的工伤、工残患者,医药费全报。
3、合作医疗
“文化大革命”期间,为解决农村缺医少药问题,各生产大队根据人民日报介绍的上海川沙县办合作医疗的经验。从1970年起,办起了合作医疗,医疗点上的不脱产的医生称“赤脚医生”。1977年,全市18个生产大队,建立17个合作医疗机构。其中社队联办的6个,大队自办的11个。赤脚医生总数44人,其中女24人,受过培训的17人。赤脚医生全年参加劳动120天以下者17人,参加劳动120—150天者13人,参加劳动150天以上者14人。206个生产队配卫生员213人,农村接生员14人。1978年全市赤脚医生减至24人,其中女10人,受过培训的14人。1979年,18个大队只剩6个大队实行合作医疗,有赤脚医生27人,其中女12人。生产队卫生员减至206人,农村接生员10人。1981年取消合作医疗制度,大队医疗点改为公社医院派出机构。
二、药品管理
1983年将“强痛定”列入毒、限、剧药品范围。1984年组织力量对阜阳全城42家地、市医疗单位进行药品大检查,共查出伪劣药品8种,计1226.35公斤,其中市直单位7种,计46.16公斤,并当众销毁。同年在医药市场管理中,取缔非法经营的游医药贩,没收伪劣药品52公斤。1985年7月,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共审发市医药公司门市部许可证10个,个体医药零售门市部21个。取缔无证游医药贩28起,没收伪劣药品300公斤。1986年,除对阜阳制药厂、市第二制药厂和卫生材料厂生产的19种主要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外。还组织医药普遍检查6次,关闭了长春大药房等2家无证药店,取缔无证游医药贩40起,没收伪劣药品700公斤。7月配合市公安局破获逮捕了非法印刷上海第四制药厂氨苄青霉素注册商标10万张的首犯李菜英。同年,根据省卫生厅的要求,参照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制定的医院基本用药品种目录,市医院制定了基本用药制度。各医院均实行了“金额管理,重点统计、日清月结,实耗实消”的管理办法,将吗啡、阿托品针剂等28种药品列入毒、麻、剧、限药品范围,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记帐、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编制计划、核批购买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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