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粮油购销
(一)粮食统购
建国初期,粮油自由买卖,不受限制。1953年后,在粮油买卖方面实行了定产(按正常年景评定产量,3年不变)、定购(根据所定产量,扣除口粮、公粮、种子粮,核定征购余粮任务)、定销(对缺粮户,根据需要,定出销售计划,保证按计划供应)的“三定”政策。1955年,国家向全县定购粮食2198.45万公斤,向全县定销粮食864.8万公斤。1957年,根据“以丰补歉”的原则,把购销任务落实到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实行“差额包干”、“丰收不增”、“小灾不减”的政策。1971年,粮食征购由3年一定改为1年一定。1978年后,粮食实行议价经营。1980年,粮食实行“议购议销”,当年,以超出统购价20%的价格,收购粮食8.1万公斤。1985年,改“统购”为“定购”,农民完成“定购”任务后,多余的粮食可以议销。
(二)粮食统销
1955年8月,对非农业人口的口粮实行分等定量供应,最高标准(强劳动力)每月25公斤,最低标准(婴儿)每月4公斤。1960年,最高标准(强劳动力)每月增至27.5公斤,干部、学生(大、专学生)每月15公斤,市民每月14公斤,凭证购买。1984年,全县城镇共计供粮1933.5万公斤,其中定量口粮为645.5万公斤,饮食业用粮83.5万公斤,酿造业用粮15.5万公斤,其他工业用粮1189万公斤。
(三)油料统购统销
1953年,农民生产的油料,留足种子和自食油后,余均由国家收购。1954年,对产油区采取定户、定用、定售、定供(每人每年1至1.5公斤)的办法,统购芝麻、花生、棉子、菜子等油料。其原则是:缺油地区安排供应,自足地区不购不供,产油地区,每人每年留足1至1.5公斤食用油后,余均出售。1960年,用奖励的办法鼓励农民多种油菜,人均出售油菜子100公斤以上者奖给化肥15公斤、棉布1.6米。1967年后,每年统购芝麻、花生、菜子等油料均在50万公斤左右。
城市居民和汉民中的国家职工,每人每月供应食油250克,回民及回民中的国家职工,每人每月供应食油350克。节日时,追加节日油。1967年后,每年统销食油均在4200万公斤左右。
建国初期,粮油自由买卖,不受限制。1953年后,在粮油买卖方面实行了定产(按正常年景评定产量,3年不变)、定购(根据所定产量,扣除口粮、公粮、种子粮,核定征购余粮任务)、定销(对缺粮户,根据需要,定出销售计划,保证按计划供应)的“三定”政策。1955年,国家向全县定购粮食2198.45万公斤,向全县定销粮食864.8万公斤。1957年,根据“以丰补歉”的原则,把购销任务落实到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实行“差额包干”、“丰收不增”、“小灾不减”的政策。1971年,粮食征购由3年一定改为1年一定。1978年后,粮食实行议价经营。1980年,粮食实行“议购议销”,当年,以超出统购价20%的价格,收购粮食8.1万公斤。1985年,改“统购”为“定购”,农民完成“定购”任务后,多余的粮食可以议销。
(二)粮食统销
1955年8月,对非农业人口的口粮实行分等定量供应,最高标准(强劳动力)每月25公斤,最低标准(婴儿)每月4公斤。1960年,最高标准(强劳动力)每月增至27.5公斤,干部、学生(大、专学生)每月15公斤,市民每月14公斤,凭证购买。1984年,全县城镇共计供粮1933.5万公斤,其中定量口粮为645.5万公斤,饮食业用粮83.5万公斤,酿造业用粮15.5万公斤,其他工业用粮1189万公斤。
(三)油料统购统销
1953年,农民生产的油料,留足种子和自食油后,余均由国家收购。1954年,对产油区采取定户、定用、定售、定供(每人每年1至1.5公斤)的办法,统购芝麻、花生、棉子、菜子等油料。其原则是:缺油地区安排供应,自足地区不购不供,产油地区,每人每年留足1至1.5公斤食用油后,余均出售。1960年,用奖励的办法鼓励农民多种油菜,人均出售油菜子100公斤以上者奖给化肥15公斤、棉布1.6米。1967年后,每年统购芝麻、花生、菜子等油料均在50万公斤左右。
城市居民和汉民中的国家职工,每人每月供应食油250克,回民及回民中的国家职工,每人每月供应食油350克。节日时,追加节日油。1967年后,每年统销食油均在4200万公斤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