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优抚
一、群众优待
建国后,对革命烈士家属和军人家属,给予优待。土地改革后,由乡人民政府组织代耕代收。农业合作化后,优待劳动日,对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家中缺劳动力的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革命复员军人,一般每年优待180个劳动日。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改为优待工分。1959年全县优待对象平均优待2500个工分(折合250个劳动日),并对其子女入学给予优先照顾。1983年起改为优待现金,烈属每户180元,军属每户160元。1985年优待军属2254户,款36.07万元;烈属320户,款5.43万元;复员军人55人,款4257元;退伍军人85人,款6787元;残废军人212人,款1.81万元,总计优待44.41万元。
二、国家抚恤
对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干部和参战的民兵民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共同生活16周岁以下的弟妹和存在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根据其职级和死亡原因进行抚恤。1954年发给一次性抚恤粮,全县计发12.69万公斤。1955~1959年,按照1955年调整后的优抚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全县463人,计发12.35万元。1985年全县抚恤烈属465户、军属88户,失踪、病故军人家属32户,共发放抚恤金10.48万元。
对革命残废军人及因公因战致残人员的抚恤,1950年前发抚恤粮,1953年改为发抚恤金,1955年和1979年曾两次提高抚恤金标准。1985年全县有残废军人730人、警察2人、民兵6人、干部8人,计746人,发放残废抚恤金20.41万元。1963~1985年共配发给残废军人手摇三轮车31辆,以及辅助器械等。
三、定期补助
1955年,对烈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59年,对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烈、军属,除群众给予优待劳动日外,给予定期定量补助220户287人,每月补助款1158元。1963年全县定补对象增至410户546人,每月补助款2835元。1979年扩大定补对象,对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包括孤老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给予定补。农村每人每月6~10元,城市每人每月10~15元。后提高到农村每人每月12~15元,城市每人每月13~16元。1985年对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定补改为定期抚恤。
四、拥军优属
每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县、区、乡、村和街道组织慰问,举行报告会、座谈会、茶话会、军民联欢会等各种形式的会议,宣传人民解放军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丰功伟绩;宣传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的重大贡献,并给予物资优待和照顾。1950~1956年,全县写慰问信13.37万封,送光荣灯9.34万个,光荣牌34656个,对联14.76万副,锦旗73面,给烈、军属拜年78.5万人(次),送慰问品猪肉33617.5公斤、粉丝53413公斤、蔬菜67947公斤、糕点2433.5公斤、棉被3201床、棉衣7656套、其他食物183624公斤,款31615元。1973年组织5345人进行慰问活动,给有困难的优抚对象解决面粉7325公斤,款9450元。1975年起,每年春节组织演唱队到驻军、县武警中队、消防队进行慰问,并举行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开展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活动。
五、烈士褒扬
(一)建立革命烈士馆。1953年暂借民房5间建立县革命烈士馆,将全县在各个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烈士登记立碑。1956年建造砖木结构的瓦房6间(分前后厅各3间),构成院落。烈士瞻仰厅前设两个塔形烈士木楼。厅内陈列烈士灵牌和烈士遗像、遗物等。1981年在人民路东端重新建造县革命烈士馆,占地1300平方米。5间瞻仰厅,前有石阶,四周围墙环抱,遍植松柏、花草。大厅正面和东西两侧,悬挂着烈士遗像和生平主要事迹,陈列烈士灵牌和遗物等。每年清明节开放。
(二)修缮“育才阁”和烈士墓。对革命烈士张蕴华生前于民国17年(1928年)在长官店建造的“育才阁”,1962、1973年两次修缮,1981年拆除重建。并对革命烈士张蕴华、张克平的坟墓进行修缮。1985年在老集筹建魏野畴革命烈士陵园。
(三)兴办光荣院和荣复军人休养院。1958年10月,建立县烈属敬老院,收容无依无靠的孤老烈属16人集中供养。后又收容4人。1960~1981年病故11人。1985年改为县光荣院,新收容3人,尚有孤老烈属7人,孤老复员军人5人。
1958年11月,建立县荣复军人休养院,配医生2人。至1967年共接收患病的残废军人、复员军人110人,治愈105人,转院5人。休养院还负责光荣院的孤老烈属医疗。1968年撤销。
(四)追认革命烈士。对在北伐、抗日、解放等革命战争中牺牲、失踪的军人、因参加对敌斗争失踪的地方工作人员和抗美援朝战争、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对越自卫反击战失踪的军人、参加民兵民工以及为革命牺牲的人员追认为革命烈士。1962年报批失踪军人30人,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抚恤金。
建国后,对革命烈士家属和军人家属,给予优待。土地改革后,由乡人民政府组织代耕代收。农业合作化后,优待劳动日,对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家中缺劳动力的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革命复员军人,一般每年优待180个劳动日。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改为优待工分。1959年全县优待对象平均优待2500个工分(折合250个劳动日),并对其子女入学给予优先照顾。1983年起改为优待现金,烈属每户180元,军属每户160元。1985年优待军属2254户,款36.07万元;烈属320户,款5.43万元;复员军人55人,款4257元;退伍军人85人,款6787元;残废军人212人,款1.81万元,总计优待44.41万元。
二、国家抚恤
对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干部和参战的民兵民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共同生活16周岁以下的弟妹和存在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根据其职级和死亡原因进行抚恤。1954年发给一次性抚恤粮,全县计发12.69万公斤。1955~1959年,按照1955年调整后的优抚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全县463人,计发12.35万元。1985年全县抚恤烈属465户、军属88户,失踪、病故军人家属32户,共发放抚恤金10.48万元。
对革命残废军人及因公因战致残人员的抚恤,1950年前发抚恤粮,1953年改为发抚恤金,1955年和1979年曾两次提高抚恤金标准。1985年全县有残废军人730人、警察2人、民兵6人、干部8人,计746人,发放残废抚恤金20.41万元。1963~1985年共配发给残废军人手摇三轮车31辆,以及辅助器械等。
三、定期补助
1955年,对烈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59年,对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烈、军属,除群众给予优待劳动日外,给予定期定量补助220户287人,每月补助款1158元。1963年全县定补对象增至410户546人,每月补助款2835元。1979年扩大定补对象,对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包括孤老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给予定补。农村每人每月6~10元,城市每人每月10~15元。后提高到农村每人每月12~15元,城市每人每月13~16元。1985年对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定补改为定期抚恤。
四、拥军优属
每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县、区、乡、村和街道组织慰问,举行报告会、座谈会、茶话会、军民联欢会等各种形式的会议,宣传人民解放军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丰功伟绩;宣传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的重大贡献,并给予物资优待和照顾。1950~1956年,全县写慰问信13.37万封,送光荣灯9.34万个,光荣牌34656个,对联14.76万副,锦旗73面,给烈、军属拜年78.5万人(次),送慰问品猪肉33617.5公斤、粉丝53413公斤、蔬菜67947公斤、糕点2433.5公斤、棉被3201床、棉衣7656套、其他食物183624公斤,款31615元。1973年组织5345人进行慰问活动,给有困难的优抚对象解决面粉7325公斤,款9450元。1975年起,每年春节组织演唱队到驻军、县武警中队、消防队进行慰问,并举行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开展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活动。
五、烈士褒扬
(一)建立革命烈士馆。1953年暂借民房5间建立县革命烈士馆,将全县在各个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烈士登记立碑。1956年建造砖木结构的瓦房6间(分前后厅各3间),构成院落。烈士瞻仰厅前设两个塔形烈士木楼。厅内陈列烈士灵牌和烈士遗像、遗物等。1981年在人民路东端重新建造县革命烈士馆,占地1300平方米。5间瞻仰厅,前有石阶,四周围墙环抱,遍植松柏、花草。大厅正面和东西两侧,悬挂着烈士遗像和生平主要事迹,陈列烈士灵牌和遗物等。每年清明节开放。
(二)修缮“育才阁”和烈士墓。对革命烈士张蕴华生前于民国17年(1928年)在长官店建造的“育才阁”,1962、1973年两次修缮,1981年拆除重建。并对革命烈士张蕴华、张克平的坟墓进行修缮。1985年在老集筹建魏野畴革命烈士陵园。
(三)兴办光荣院和荣复军人休养院。1958年10月,建立县烈属敬老院,收容无依无靠的孤老烈属16人集中供养。后又收容4人。1960~1981年病故11人。1985年改为县光荣院,新收容3人,尚有孤老烈属7人,孤老复员军人5人。
1958年11月,建立县荣复军人休养院,配医生2人。至1967年共接收患病的残废军人、复员军人110人,治愈105人,转院5人。休养院还负责光荣院的孤老烈属医疗。1968年撤销。
(四)追认革命烈士。对在北伐、抗日、解放等革命战争中牺牲、失踪的军人、因参加对敌斗争失踪的地方工作人员和抗美援朝战争、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对越自卫反击战失踪的军人、参加民兵民工以及为革命牺牲的人员追认为革命烈士。1962年报批失踪军人30人,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