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五节 社会福利
一、残老、孤儿收养
1950年10月,建立县残老孤儿教养院。至1952年共收容残老79人,孤儿、婴孩43人,计122人。院内设初级小学一、二、三年级班,凡达到学龄的儿童都入学。对残疾老人,根据每个人的身体状况和特长,组织起来进行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开展种菜、织布、做鞋等手工业生产。1954年8月,根据上级指示,残老孤儿教养院合并到界首,改为阜阳专区第二生产教养院。
1960年以后,对全县孤儿除委托机关扶养,大队敬老院扶养和亲友代养外,并于1962年初建立县孤儿教养院,收容16岁以下男女孤儿156名。1966年初,孤儿教养院撤销,孤儿回原生产队安家和机关干部群众收养,部分安置为机关、工厂职工。
二、福利生产
1955年以前,县城内的贫困户和无职业者有170户390人,占城内总人口的4.5%。1956年起,组织起来生产,逐步扩大。1956~1957年,先后建麻绳纺织组和粉笔生产组。1957年底,将麻绳纺织组转为生产合作社。1958年创办鞋厂、皮革厂、豆腐厂、洗染厂、淀粉厂、碾米厂、废品加工厂等,将上述人员吸收到厂内做工,每月人均收入30多元,变消费为生产。
为解决残疾人员和城镇困难户就业,1985年起投资兴办被服、鞋、蔬菜脱水、废塑料加工等厂。共安排169人,其中残疾人67人。
三、殡葬改革
1958年,县人民委员会提倡以生产队为单位,实行集体公墓。全县各队利用荒废贫瘠土地作为集体公墓,并植树造林。如城郊区李士大庄“庄南公墓”。1960年提倡深葬,未推行开。1982年县政府规定,对农民和城市居民去世后,动员实行火葬,对仍坚持土葬的令其平坟深埋,不准在堤坝埋葬和买卖坟地。对于少数民族办丧事,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提倡从简办理。
县火葬场于1982年建成,有火化间199.5平方米,防腐整容间57.8平方米,停尸间173.4平方米,骨灰寄存间57.8平方米。1982年10月1日起,国家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的)去世后,一律实行火葬。如坚持土葬的,不发殡葬、抚恤费和遗属补助费,不作自然减员给子女顶替工作。至1985年底火化尸体149具,其中无名尸体6具。
1950年10月,建立县残老孤儿教养院。至1952年共收容残老79人,孤儿、婴孩43人,计122人。院内设初级小学一、二、三年级班,凡达到学龄的儿童都入学。对残疾老人,根据每个人的身体状况和特长,组织起来进行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开展种菜、织布、做鞋等手工业生产。1954年8月,根据上级指示,残老孤儿教养院合并到界首,改为阜阳专区第二生产教养院。
1960年以后,对全县孤儿除委托机关扶养,大队敬老院扶养和亲友代养外,并于1962年初建立县孤儿教养院,收容16岁以下男女孤儿156名。1966年初,孤儿教养院撤销,孤儿回原生产队安家和机关干部群众收养,部分安置为机关、工厂职工。
二、福利生产
1955年以前,县城内的贫困户和无职业者有170户390人,占城内总人口的4.5%。1956年起,组织起来生产,逐步扩大。1956~1957年,先后建麻绳纺织组和粉笔生产组。1957年底,将麻绳纺织组转为生产合作社。1958年创办鞋厂、皮革厂、豆腐厂、洗染厂、淀粉厂、碾米厂、废品加工厂等,将上述人员吸收到厂内做工,每月人均收入30多元,变消费为生产。
为解决残疾人员和城镇困难户就业,1985年起投资兴办被服、鞋、蔬菜脱水、废塑料加工等厂。共安排169人,其中残疾人67人。
三、殡葬改革
1958年,县人民委员会提倡以生产队为单位,实行集体公墓。全县各队利用荒废贫瘠土地作为集体公墓,并植树造林。如城郊区李士大庄“庄南公墓”。1960年提倡深葬,未推行开。1982年县政府规定,对农民和城市居民去世后,动员实行火葬,对仍坚持土葬的令其平坟深埋,不准在堤坝埋葬和买卖坟地。对于少数民族办丧事,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提倡从简办理。
县火葬场于1982年建成,有火化间199.5平方米,防腐整容间57.8平方米,停尸间173.4平方米,骨灰寄存间57.8平方米。1982年10月1日起,国家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的)去世后,一律实行火葬。如坚持土葬的,不发殡葬、抚恤费和遗属补助费,不作自然减员给子女顶替工作。至1985年底火化尸体149具,其中无名尸体6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