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临泉县政府训令教字第1939号
查妇女缠足,为我国特有之陋俗,贻笑友邦,违背人道,莫此为甚。推究此种社会风尚,殆由视妇女为玩物之变态心理所形成!际此文化昌明时代,既认男女人格平等,对于此种摧残女性、妨害生理发育、影响民族健康之劣习,首应彻底铲除。近年放足运动虽普遍推行,而本县风气闭塞,积重难返,无知家长对其女儿缠足之风,方兴未艾。且闻有学校提倡放足,遂不许女儿入校读书,荒谬糊涂,尤堪痛恨!已由本府遵照《安徽省厉行禁止妇女缠足办法》布告并通饬各区、保严厉查罚,然移风易俗,所赖教育,感化为多。各校长、教员应注意利用时机,向学生家长及民众,作放足宣传。如女生家长有冥顽不听者,即由各校通知保、甲长,依照禁止缠足办法立即处罚。男生可由各校自制特式徽章,上书“誓不与缠足女子结婚”分给佩戴,藉予顽固社会以警惕,则收效必宏。除分行外,合行令仰各校切实迅遵办理,不得忽视。为此具文,切切!
此令
县长朱端
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四月九日
临泉县治淮总队部关于动员民工参加治淮的动员令
临政工字第二号各位农民、青年、妇女、宣传员以及工商、文教界人士们:
我们受尽国民党反动统治阶级的长期压榨勒索,造成穷困饥寒。尤其是1938年,蒋介石掘开黄河花园口,造成历年遭受水灾。我们不能因为今年丰收忘记往年,更不能忽视灾根未除——淮河未修好。我们要坚决响应毛主席“一定要把淮河修好”的号召。去年我们遭受水灾,由于毛主席的关怀、人民政府多方面支持和帮助,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取得今年的基本丰收。为了保证今后年年增产,应该紧急动员起来参加治淮,彻底消除灾根。目前有人片面认为淮河不在我县,或认为治淮影响生产,这些思想都是治淮的障碍。这是没有觉悟到“天下农民是一家”的道理,更没认识到治淮与我县生产大有关系。因这完成土地改革,仅是分得土地,消灭地主阶级封建统治,治不好淮河,除不了水灾的祸根,增产就没有保证。水患和地主是我们的两大敌人,哪一个不消灭也不行。所以土改和治淮两大工作是同等重要的。已分了土地的,更应积极参加治淮,消灭灾根,增产才有保证。因此,我们必须紧急动员起来完成这一伟大而光荣的治淮任务。现特提出以下号召:
一、全县广大人民紧急动员,团结起来,为响应毛主席“一定要把淮河修好”的号召而奋斗,发挥劳动人民的智慧和创造能力,在这次伟大的治淮战线上成为坚强的主力军。
二、各个领导民工的干部同志们!上河工前要开展深入广泛的思想发动,要在爱国主义教育下掀起治淮高潮,并将民工的困难解决好,秋耕秋种互助好,前后方劳力调剂好,民工组织好,粮食、柴草、棉衣用具准备好,要达到令出即行的目的,反对官僚主义、行政命令等不良作风。
三、全县农会、工会、青年、妇女、医协等人民团体的全体会员及各界同胞们!在各自的岗位上,直接或间接为土改和治淮做出应有的贡献,支持这一伟大的政治任务。
四、参加治淮的民工们!要充分准备好,上堤后,切实按照工程标准,开展劳动竞赛,提高工作效率。
五、参加治淮的技术人员们!治淮是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行动,一切设计施工都必须从广大群众的利益出发,克服单纯的技术观点。
六、参加治淮的公安干警及民兵同志们!你们是战斗队,应切实维护地方治安,坚决镇压土匪、特务、恶霸分子的捣乱和破坏活动,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同时又是工作队,应积极帮助宣传教育群众,并亲自动手治淮,发扬人民武装的光荣传统。
七、广大交通运输的工友们!应发扬我们历次支前的光荣传统,积极参加运输,在公私兼顾的原则下,保证粮食、柴草、器材等供应及时。
我县党政军民应立即动员起来,积极主动投入土改、治淮两大运动,为彻底消灭封建地主阶级与淮河水患而斗争!在共产党、毛主席及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下,只要全县人民积极动员起来,一致努力,克服困难,向困难斗争,向自然界斗争,我们坚信,这个艰巨而光荣的伟大历史任务一定能胜利完成。
总队长申毅
一九五一年一月日
临泉县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协助卫生机关推行秋季种痘的布告
临卫防字第002号
查天花对人民身体健康危害极大,过去反动政府不重视人民健康,以致天花流行,每年都有许多人因而致死。我们为了预防天花,必须接种牛痘。但群众一般认为种痘只宜于春季,对秋季种痘多不习惯。我县气候温和,易致天花流行,冬春两季最为危害,除春季种痘预防外,秋季种痘也十分重要。人民政府为保障人民健康,贯彻上级三年内消灭天花的指示,特大力进行秋季种痘,切勿墨守旧习,影响天花预防工作进行。更希我各级政府机关、群众团体、部队、学校、民间医人配合进行宣传动员,大力协助,推行秋季种痘工作,以期家喻户晓,胜利完成任务。
特此布告周知
县长申毅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日
临泉县人民政府
关于保证生产争取秋季多收
防止冬荒和明年春荒的布告
临民生字第961号
我县遭受霜灾后,灾情虽重,经政府发放粮、款,支持生产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努力,已基本战胜春荒。目前二麦登场,夏种在即,为争取秋季丰收,防止今年冬荒和明年春荒,特布告如下:
一、目前正是播种季节,应抓紧时机,及时下种。出苗后,应及时除草松土,并要大力积肥,适时追肥。缺苗者,要带水点种或移苗补缺。
二、红芋容易生长,且产量高,为渡荒的主要口粮。为保障今冬明春生活,号召全县每人栽7分至1亩红芋,越多越好,缺红芋种秧的,应及早设法解决,已种上的应注意培植,争取多收。接受去冬红芋受冻腐烂的教训,各地在起收之前,准备好地窖,并适时切片晒干,做好保藏工作。
三、为防止水、旱、虫害,保护庄稼,在沿河地带必须注意修堤、补种,加强田间管理,防止洪水倒灌;易涝易旱地区,应在农事间隙,开塘、挖沟、打井,以便蓄水排水,防旱防涝;如发现虫害,要迅速组织扑打并报告政府。
四、现麦子已收,各地要认真选种留种,把籽粒饱满、品质优良的全部留种,在组与组、户与户之间,发扬团结互助精神,把多余的种子等价交换给缺种户,以保证秋播及时,争取明年丰收。
五、今年午季作物因受霜灾减产,大家都应省吃俭用,厉行节约,凡婚丧之事及人情来往,应一律从简。并要多种瓜菜,及时浇水、追肥,加强管理,争取多收,以渡夏荒。
六、保护劳动,奖励生产,是人民政府的一贯政策。土地改革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普遍提高,唯有少数二流子、懒汉,受旧社会的影响,仍游手好闲、不事生产。对于这种有劳动力而不积极劳动生产,单纯依赖政府救济,甚至强讨硬要扰乱工作防碍生产等行为,必须进行严厉批判。号召群众教会他们生产技术,并监督其劳动生产,以达教育改造之目的。对于某些屡教不改,而又有违法行为者,依法处理。
七、为使生产自救有计划的进行,每户、每村、每一生产组织,均应根据具体情况,订出切实可行的生产自救节约备荒计划,务使人人劳动、户户生产,掀起生产热潮,以达增产之目的。
以上各项希我全县人民切实遵照执行为要。
县长赵荣秋
一九五三年六月日
临泉县人民政府
关于注意保护耕畜的布告
临生救字第1671号
我县今年7月遭受水灾,重灾区由于对耕畜来不及抢救,受水浸泡时间较久,加上吃水沤过的草,以致出现死亡现象。又加入冬以来天气寒冷,缺草、缺料、饲养不善和使用过度等原因,造成12月上旬雨雪连绵期间发生大批死亡。同时有的不从长远利益打算,遇到饲养困难,竟将耕牛饿死、冻死或因保养不力、生病不予积极治疗致死,更严重的是某些不法分子为贪小利而宰杀耕牛。
目前牲畜死亡情况是极其严重的,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这不仅直接影响冬耕和明春的播种,而且对今后发展农业生产,将受到一定限制。因此,要想尽一切办法保护好耕畜。为此,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从多方面解决饲草的困难。(一)扒草根、拔草、捞草,生产自救;(二)到临近非灾和轻灾区买草;(三)提倡烧煤或木柴,省草喂耕畜;(四)号召有牛无草和有草无牛户合伙喂养;(五)托亲友代养;(六)以柴换草。对互助组、合作社多保和保畜积极的单干农民,政府给予表扬,买草有困难者,申请当地政府由银行贷款支持。要紧急动员起来,克服一切困难,保护耕畜过冬。
二、加强饲养管理。(一)防冻保温:1、对漏雨透风雪的耕畜屋棚,应抓紧修理;2、畜铺勤打扫,多撒干土或灶灰,保持干燥温暖;3、给饮温水;4、雨雪天或夜晚,在耕畜身上搭盖棉衣、麻袋或草苫子,增加体温。(二)改善饲养方法:1、草要铡碎、淘净,喂时少放勤添;2、各种草搀一起混合喂;3、槽内要保持清洁;4、喂适量食盐,以代饲料不足。
三、严禁随便宰杀。(一)严禁任意宰杀耕牛,违者要根据情节给予处罚;(二)无证屠宰户自布告公布之日起,应即取缔;(三)不能使用的残、老耕畜,必须向区人民政府和税务机关登记,经查验属实发给屠宰证,方可宰杀;(四)故意将耕畜冻死、饿死或用其他残害手段达到出卖目的者,一经查出,定予惩处。
以上规定,除令各级政府执行外,希我全体人民一体遵照。
县长刘一樵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临泉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布告
临秘字第0040号
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入新的阶段以后,我县大部分私营工商业者,均欢欣鼓舞,并积极提高生产,改善经营,迎接改造,这是可喜的现象。但也有少数不明大义分子,竟采取抽逃资金,提高薪给,虚设人员等方法抗拒改造,或有意制造改造中的困难。这种现象是不能容忍的。为顺利完成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保证生产和市场秩序,特布告如下:
一、所有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必须在政府的全面规划和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批分期进行。严禁擅自并厂、并店、停产停业。
二、所有生产资财、帐册必须严加爱护,不得挪移损毁。
三、已进行改造的各行各业,必须积极的协助政府做好生产和经营的必要改组工作,不得借故抗拒和进行破坏。四、未经改造的各行各业,必须照常生产、营业,所有实职人员不得解雇,也不得乘机虚设人员,或提高薪给,应听候政府统一安排。
五、所有店员、职工和爱国的工商业者,必须积极协助政府进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要提高警惕,加强对抗拒改造的不法分子进行斗争,严厉打击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
此布
县长刘一樵
一九五五年四月十六日
临泉县人民政府
关于土地、耕畜、农具入社问题的布告
临农字第394号
为了对农业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开展增产运动,提高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作物的产量,支援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支援国防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民生活,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几年来提倡并帮助农民群众兴办农业生产合作社。事实证明,已办的农业合作社,由于集体生产,统一经营,发挥了土地的潜力,充分利用了劳动力,有的还推行了“三改”,并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和多种经营,都比互助组时提高了产量,增加了收入。虽于去年遭受洪水灾害,但仍发挥了抗灾的优越性,因而也获得了保产与少减产的重大胜利,促进了合作化运动的发展,这是一个很大的成绩。根据最近有些地方在办社工作中反映不良,这或是由于个别干部对农民交待政策和宣传教育不够明确、深入,或是由于错听潜藏在农村的反革命残余分子及某些不法分子的谣言所造成的,因而引起某些农民对办社和发展生产发生某些误解和疑虑,甚至发生卖掉耕牛及砍伐树木等不正常现象。为纠正上述情况,切实贯彻办社中自愿互利政策,把农业生产合作社办好,特对办社工作中农民入社、土地评产入股、分红,以及耕畜、农具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农民入社。在建社或扩社工作中,对农民入社只能采取说服动员办法,对已入社但思想未通的社员,应针对其思想说服教育,如经多方说服教育无效者,可允许其退社,仍应抱着热情对待、再来欢迎的态度,不得讽刺打击。
二、土地入社。社员必须将耕地入社,统一由社经管,但可以按每家人口数量酌留少量耕地,种植蔬菜等。每人所留耕地可相当于全乡每人平均耕地1%至5%。耕地所属水利建设(塘、井、坝、渠道等)应该随土地入社。
三、土地评产。农民入社时,其土地应根据好坏(包括土质、水利、地势等条件)和实际产量高低,民主评定出常年产量作股入社。
四、社员分红的比例。应根据劳力稍高于土地的原则确定,对劳力少土地多的社员,要予以适当照顾,使其能够不少于一般常年的收入。计算地亩报酬,可采取固定地租或按比例分红的办法,规定土地每年的实际报酬数量。但如遇荒年,报酬可酌情降低。
五、青苗处理。凡确定青苗谁种谁收者,要根据小麦生长情况,进行估产(不让种麦户吃亏)入社,单收单打、或统收统打,均应说明社员追肥、间作、加工等,增产部分归劳力分配。如遇灾歉收,照灾比例减分,可以建社时间来决定。种后建社的应按谁种谁收,采取统一收割,分户脱粒,按工记资。
六、耕畜入社。凡过去价格规定不合理的,应重新调整。价格过低的应按正常年成的平均价格增加价款,价款偿付期应根据社内经济条件,由社员民主协商,尽可能提前归还。偿付价款,应按当地信用合作社的定期存款利率或按银行定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目前已经到期的价款,应按期归还,不要拖欠。
采用私有租用办法的,租金多少,耕畜公喂私喂,由农业社与物主按向来租用习惯制定合同办理。如租用之耕畜、农具,有因管理不善造成伤残或损坏者,按社会习惯,由社内负责补偿。一般的耕畜病灾仍由畜主负责。
七、小农具,如锄头、镰刀等不入社,由社员自备自用。
以上布告,希我全体人民和全体干部遵照执行。
此布
县长刘一樵
一九五五年九月六日
临泉县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国家粮食市场交易所的布告
临粮字第1535号
我县1955年粮食统购工作已基本结束。为辅助国家粮食供应,进一步调剂粮食供求和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需要,进行粮食品种的调换和互通有无,以活跃农村市场,消除粮食投机,根据国务院《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办法》及《安徽省国家粮食市场暂行办法(草案)》的规定,在我县各主要集镇设立国家粮食市场(即粮食交易所),从12月15日起,进行交易,兹将交易范围规定如下:
一、各种粮食、红芋、红芋干、种子、饲料、油料、油脂、豆饼、麻饼等,均可到粮食市场自由交易。
二、农民完成公粮与定购任务后,留足口粮,剩余的粮食、油料因生产、生活需要可进行品种季节调剂、交易或换取豆芽、豆腐等副食品自食,或委托加工,或到粮油站换油,以及农民之间互换,但不准进行投机倒把活动。
三、城乡居民,以及机关、团体,凡因生产、生活直接需要,均可到粮食市场自由调剂,但不准囤积或投机贩运牟利。
四、各种熟食业、复制业、副食业,如饭店、旅馆以及豆腐、豆芽、豆饼等作坊,粉坊,糕点店,烧饼炉,油条、馓子锅,轧面铺等所需原料,除由国家按计划供应外,也可到粮食市场购买,但必须到粮食部门登记,不准进行投机、囤积、转卖、贩运。
五、粮食市场每日上市粮食,由粮食交易所根据当时供求情况合理分配,不准少数人包购、影响群众购买。
六、粮食市场交易价格,由当地粮食管理部门参照当时国家统购统销牌价,照顾买卖双方,评定合理价格,当面协商。买卖应按交易总值,交纳百分之三的服务费。
以上各项望我全县人民一体遵照执行。
县长刘一樵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临泉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加强植树护林工作和严禁砍伐公有树木的布告
临办字第026号
自去年秋季以来,我县境内国有、公有树林被不法分子和坏分子砍伐现象非常严重。仅县城至鱼同城、县城至于老庄两条公路和邢塘国有林的不完全统计,已砍伐330棵。这不仅直接影响水土保持、调节气候,有碍农业丰收,也是违犯政府法令的行为。为立即制止砍伐公树,保证如期完成绿化任务,特布告如下:
一、广泛深入的向群众宣传贯彻“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的护林政策。各农业社、生产队、组要订立护林公约,做到互相监督,共同看管,人人均有保护公树的义务和检举砍伐公树的责任。对砍伐、破坏公树的为首分子,坚决依法惩处。对被引诱参加偷伐公树的群众,应警告他们除不准再犯外,并责令将其砍伐的缺额补栽保活。
二、建立健全护林组织,加强领导。将现有公树普遍查实登记,交农业社、队看管,并给予打杈、修枝收益的报酬。对护林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物资奖励。
三、今后凡对公有树木的砍伐、出售,均事先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任何机关团体均不得任意砍伐。
四、目前正是植树造林季节,要抓紧时机,突击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各农业社应以生产队、组为单位,实行划片分段植树,做到包栽、包活、包抚养,并规定合理劳动工分,做到农业、林业同工同酬,以提高社员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和增强其责任心。
五、为立即禁止砍伐公树及抓紧季节完成今春植树造林任务,本会特制订《临泉县护林奖惩暂行办法》附后,望各地切实贯彻执行。
上述希我全县人民遵照。
附:《临泉县护林奖惩暂行办法》
县长刘一樵
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临泉县护林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国有、公有林木,严禁攀折、砍伐树木,发扬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护林积极性,加强保护国家资财的责任心,根据“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的护林政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国有、合作社公有和私有林木,一律保护。各级党、政、军、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群众都有保护林木的责任,有关奖惩事项,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及人民群众,对护林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审查属实后由县人民委员会给予表扬、奖励或授于护林模范的光荣称号。
一、对护林工作认真负责,经常深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积极发动群众,建立护林组织和订立护林公约,并为群众自觉遵守,因而对护林工作有显著成绩者;
二、遵守护林政策、法令,响应政府护林号召,积极带头做好护林工作有显著成绩者;
三、发现偷伐树木及时检举,并积极进行破获而有突出成绩者。
第四条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如对护林工作不认真负责布置和检查督促,或对偷伐树木不及时严肃处理,甚至庇护、放纵,致使国家和人民财产受到严重损失者,分别情节给予处罚。
第五条凡私自窃取、攀折、剥皮、砍伐公有或他人树木的不法分子,或受坏分子唆使、利用偷伐树木,或发现坏分子破坏不检举者,则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惩办。
第六条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破坏绿化建设或煽动别人进行破坏者,一律依法惩办。
第七条凡偷砍树木,不论公有或私有,一律按价赔偿,并指令如数补栽保活。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临泉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禁止赌博的布告
办字第0109号
春节即将到来。春节民间常有聚众赌博之恶习。近年来由于人民政府屡次命令禁止,而日趋消逝。但有的地方至今尚未彻底根除,仍有赌博现象发生。另有互相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等现象。这种不良风气,造成极大的浪费。为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安定社会秩序,贯彻增产节约和勤俭建国、勤俭持家的方针,在春节期间必须通过当前全民整风运动,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不准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应在节约的原则下组织民间正当的文娱活动,严禁赌博。如查出赌博或用抽签、设彩或其他方法变相赌博者,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对屡教不改,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的,定予严惩不贷。
以上希我全县人民一体遵照。
县长刘一樵
一九五八年二月十日
临泉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保护交通建设和维护交通安全的通告
交成字第0342号
我县交通建设,对支援工农业生产和提高人民生活都起到很大作用。但部分人民公社、生产队由于对保护交通建设和维护交通安全工作做的不够,致使部分公路桥梁和路基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特别是对公路两侧行道树的损坏比较严重,有的把已成林的树砍掉;有的地方交通秩序混乱,影响运输安全。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运输安全,特作如下通告:
一、保护公路路基和一切桥梁建筑等设备。
(一)严禁乱砍乱伐公路行道树木,对私自砍伐的,除追回所砍之木外,并按照“六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每砍一棵,补栽三棵,保证栽活。
(二)坚决制止损坏路基、路面、桥涵和标志等行为。
(三)禁止在公路上和边坡上种植农作物和扒草根,破坏公路,妨碍交通。
(四)履带车和铁、木轮车通过公路时,应走土路或副路,如无土路或副路,应走路边。如路边泥泞时,禁止通行。
二、维护交通秩序,确保行车、行人安全。
(一)在公路上行人见有汽车驶来时,不得抢行通过交通路口或横穿公路。行人行经坡道、狭路、交叉路口、桥梁或其他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应迅速躲开,不得停留,不准站立路中拦截或追扒汽车。
(二)畜力车行经城镇、集市、狭路、弯路、交叉路、桥梁以及车辆、行人较多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赶车的应下车牵引牲畜,以免牲畜惊驰肇事。畜力车不得在公路边的路肩处停留,以免妨碍交通。
(三)在公路上骑脚踏车,不得双手离把、扶肩并行、攀扶其他车辆或互相追逐竞驶。
(四)禁止在公路上挖沟引水、晾晒农作物、堆积肥料、摆放摊贩、支撑杆棚、放牧牲畜或把牲畜拴在行道树上,以及做其他一切妨碍交通和影响行车安全的作业活动。公路上已搭盖的草棚、房屋,如影响交通的,应一律拆迁。沿公路线的社、队和社员要管教儿童不要在公路上玩耍、扒车,或向过路车辆扔砂石、土块等物。
(五)在公路沿线的村镇举行集市、场会,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安全。
上述诸条,沿公路各公社、生产队,结合社会主义教育,应广泛深入的宣传护桥、护路、护林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自觉的保护公路交通,遵守交通规则,并监督和检举破坏交通和树木的不法行为。对护路、护桥、护林有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如有违犯,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蓄意破坏行道树、路基、路面、桥涵、标志等,要分别情况,依法处理。
以上通告希全体干群切实遵照执行。
一九六三年六月十四日
临泉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加强计量管理的布告
办成字第0495号
为了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一致和正确使用,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和安徽省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命令,国际公制(即米突制,简称公制)是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应积极推广采用。市制,应当一律将原订十六两为一斤改为十两为一斤的十进制。中医处方用药,为了防止计算差错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计量单位。英制除了因为特殊需要可以继续使用外,应当一律改为公制。其它旧杂制,应予废除。
二、凡制造、修理、经营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计量管理部门的管理。所有新制的计量器具必须报请计量管理部门进行检定,经加盖合格印或发给合格证后方准出售。
三、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计量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领取计量器具经营许可证后,方准营业。
四、凡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遵照计量管理部门规定,按期送到指定地点接受检定,不得拒绝,并按照规定缴纳检定费。
五、凡故意改变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制造、修理、销售、使用业经禁止的计量器具,或者伪造检定印证,拒绝检定或检查者,计量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罚款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各项务须遵照执行。
县长张友武
一九六三年九月日
临泉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大力开展公路绿化和
行道树管护工作的布告
交张字第0002号
公路绿化是整个林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公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栽好和管好公路和行道树,在政治上、经济上都有重大意义。公路植树后,可以为社队提供生产、生活用的木材、燃料、饲料、肥料,积累社会财富,巩固集体经济。同时,还能美化路容,巩固路基,保护农作物生长,增进行旅舒适,显示出社会主义建设的精神面貌。几年来,我县公路绿化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由于管护不力,有些地方损坏严重,有的公路仍旧无树。为迅速把我县所有公路绿化起来,特布告如下:
一、目前植树造林季节已到,要大力发动群众积极开展公路绿化工作。要求今冬明春将所有通车公路和城镇马路、街道,能栽树的全部栽上,缺棵的补齐。有条件的尽可能多栽几行,条件不具备的可先栽一行,逐步达到多行。行道树外边坡上,可因地制宜栽种荆条、杞柳、紫穗槐、蓖麻、茴草等经济作物。在栽植方法上,所有公路,不分干、支线,一律由当地公社或大队为单位,组织沿线生产队(或包养生产队)在交通、林业部门的指导下,明确分工,划段包干完成。
植树造林一定要讲究质量和效果,要在好的基础上求多、求快、求省。上路的树苗要选择生长快、覆盖面积大、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能成荫的大苗、壮苗,如杨树、枫杨、毛白杨、泡桐、椿树等,并根据树苗情况,做到分段品种一致,要求新栽的树苗根径在四厘米以上,高度在2米以上,株距3~5米(视树种情况而定)。栽时要先划线放样,严格要求质量,保证成活。栽后由区、公社组织逐段验收,对不合标准的,要返工重栽,达到栽一棵活一棵,栽一段成一段。
二、认真贯彻执行造林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和集体的关系。公路两旁栽的树,其收益分配(包括砍伐的成材树):凡国家投资栽植的公路两旁第一行树,干线公路百分之五十归社、队群众集体所有;支线公路百分之八十归社、队群众集体所有;凡是社、队包养的公路,全部归包养的社、队群众集体所有。在第一行行道外边的树,干线公路收益百分之八十归社、队群众集体所有;支线公路收益全部归社、队群众集体所有。行道树外边坡上栽种的矮林,不分干线、支线全部归栽种的社、队群众集体所有。
三、切实管理好公路行道树,不准任意砍伐和损坏,确须砍伐行道树,一律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为依靠群众管好公路行道树,所有公路,不分干线、支线一律包给沿线社、队管护。要点明树种、株数,明确责任,划段包干。凡缺损者,应由包干社、队赔偿,并负责补栽保活。新栽的树苗,易于损坏,必须栽上就管,责任到人,一管到底,保栽保活保成林。
保护行道树人人有责。沿线社、队要广泛深入地进行爱护树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订立护树公约,并制订赏罚制度,对护树有成绩的生产队或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砍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者,除给予适当处罚外,要严格执行损坏一棵补栽三棵的规定,并保栽保活;对个别屡教不改或蓄意破坏者,要严肃处理,以警效尤。
以上各项希各级组织和全县干群一体遵照。
县长张友武
一九六六年元月日
临泉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实施城市建设及堤防管理暂行办法的布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县城市建设按照规划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保护和管理城内各项公共建筑及城防堤,确保全县人民生命及国家物资财富的安全,更好的为生产为人民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工厂、企事业单位、商市民等,在县城辖区内(东至于王沟,西至流鞍河,南至李楼,北至泉河)进行新建、改建、翻修工厂、学校、仓库、交通设施、防洪、排水等工程,建筑公共房屋、厕所等设施,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县城各项建设、建筑物及防洪堤坝,统由市政建设委员会、城防委员会管理(以下简称“管理机关”)。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四条凡机关、部队、团体、工厂、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翻修各项建筑工程,均必须向管理机关申请批准。街道生产队、社员、商市民因生产生活需要建筑,首先向居民委员会、公社申请,转报市政建设委员会批准,并按1959年11月19日颁布的《城镇建筑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方可动工兴建。凡在颁布《城镇建筑管理暂行办法》以后,未经批准,违章建筑,妨碍交通、堤防、市容需要拆除的房屋、厕所、小棚等,一律不给拆迁费用。
第五条为保护街道整洁卫生,便利交通,禁止硬轮车进入城内,不许在街道两旁乱建房、搭棚、摆摊、积肥、和泥,更不许在街道上晾晒农作物和进行妨碍交通的作业。沿街所在机关单位或商市民住宅的周围如有街道、桥梁、排水道、公共建筑等,由所在机关、单位、居民委员会负责发动职工群众互相监督,管理好街道建筑和各项清洁卫生。
第六条保护城防,人人有责。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不准在堤身开荒种植农作物。如有发现,任何人均可劝阻和制止。
第七条整个城防由沿堤机关、学校、工厂、社队负责管养,并由城市建设和城防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如有损坏,应由管养单位负责赔修。要求平好夯实,达到原有标准,并报管理机关检查验收。
第八条于王沟至城关窑场一段,由堤身内外坡脚起,向内外各留2米护堤地,由社队统一经营,栽植荆条和杞柳,以确保堤防安全,延长工程寿命。
第九条城内街道、沟塘旁及荒废地植树绿化,是美化城市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的重要工作,各单位、商市民住地周围树木必须保护,特别是行道树木要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便砍伐、折枝、损坏。因特殊情况必须砍伐整枝时,得申请管理机关批准才能进行。
第十条用土管理。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在城内挖沟取土或甩塘泥。必要时,社员、商市民用土,由居民委员会指定流鞍河或泉河某处下坡取土,但不得妨碍堤坝、码头的安全;机关、单位用土,不得随便购买,得申请管理部门批准,指定地点取土。生产队积肥,按沟塘整修规划,申请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
第三章奖惩
第十一条凡是积极执行维护本办法,检举揭发违犯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显著成绩者,给予适当表扬,并酬给罚金的10~30%。
第十二条凡未经批准动工兴建的违章建筑,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处以应纳税款一倍至五倍的罚金。若妨碍交通、城防、市容美观者,必须立即拆除,拆迁费概由单位或个人负责。如不听劝阻,有抗拒行为者,责令停工或扣留部分建筑材料,并移送人民法院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如有毁坏、砍伐树木行为,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损坏一棵补栽三棵或处以损坏树木价值一至五倍的罚款。对有意破坏者,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凡未经批准在城内擅自挖沟、取土、甩塘泥和损坏路面、城防、桥涵、排水道、公共建筑及影响交通、市容等,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垫平修好,如有抗拒行为者,应扣留其工具或罚款1~3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对违犯本办法的罚金收入缴地方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各区、乡的集镇,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六五年五月十日
临泉县革命委员会
关于城市建设管理的布告
(1979)革发字第36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更好的为新时期总任务服务,特布告如下:
一、县直各单位和居民,要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地执行国家政策、法令,严格遵守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同一切侵犯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的非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保护城市建筑设施和国家财产安全,协助政府维持好社会秩序,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二、凡城内空地、宅基、院落等一切土地,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使用,无权处理。严禁买卖、典当、租赁、私自划拨转让、互相调换或改变使用性质。城市沿街道建设,新建单位和居民用地,均由市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市民由城关镇安排),不得随便兴建或擅自使用公地。
三、凡在城内、城郊干道两侧30米范围内建设、扩建、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绘制图纸两份,持计划部门批准文件及预算书,报市政管理部门研究同意,验线定位后,发给建筑许可证,方可施工,否则市政部门有权干涉或指令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城关镇的街道居委会所属工厂、企事业单位和市民建房,要申请报县批准后,按照城市规划部署,由城关镇负责统一安排,严禁先斩后奏,随意乱建。
对严重影响城市建设、市政设施、市容整洁、交通、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的一切建筑,不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限期自行拆除。抗拒不拆者,市政等有关部门有权拆除。所受损失,不予赔偿。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凡城内公有房产、街道、下水道、鱼塘、公树、路灯、路标、测量标志、涵闸、堤坝等都受保护,严禁破坏、私自占用或转移位置。对破坏或偷盗者,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要绳以国法。
五、凡征用土地,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并注意节约用地,坚决反对宽打窄用,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等现象。对征而不用和多余不用的土地,市政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
建设单位用土。必须事先向城关镇、市政单位申请,经同意后,到城关镇用土管理站办理手续才能取土。不经批准,随意挖土者,市政管理部门有权干涉,并责成挖土单位或个人进行整修。不服管理抗拒闹事者,可没收其运输工具,酌情给予罚款。
六、为使各种车辆畅通,集市贸易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交易,不准随便摆摊、设点,已设的应即拆除。城内所有柏油、砂石路面,不准开挖排水沟。主要街道不准停放汽车、拖拉机、平板车、马车,禁止硬轮车通行。
七、为加强城市卫生管理,主要街道由积肥队划片包干负责打扫清理。各机关、团体、工厂、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所在地及居民居住的大街、小巷,要经常自行打扫。城内街道不准晒酒糟,不准堆放垃极、粪便,不准挖水沟、水池,不准乱搭盖庵棚、厕所。要加强家畜、家禽的管理,不准在大街、路旁、井边放养。
八、搞好植树,绿化城市。街道两旁的树木,由市政部门统一规划栽植。已栽的树,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按期浇水、灭虫、培土。需整枝打杈者,由市政部门统一进行。不准在树上钉挂物品、拴牲畜、架设电线、搭设棚架、利用树身作业。严禁擅自砍伐或移栽。对破坏城市绿化者,要实行经济制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赔偿损失或罚款处理。
以上布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日
临泉县人民政府
关于一九七五年受灾社队免征公粮、
核减统购及豁免农贷的布告
临政字(1980)第21号
1975年8月,我县遭受河南下泄特大洪水的袭击,全县有10个区,59个公社(镇),5867个生产队受淹成灾,损失惨重。灾后,灾区广大群众奋起生产自救,但因天灾连年不断,农业生产至今尚未得到恢复,人民仍处在十分因苦之中。为使社员群众获得休养生息的机会,改善生活,重建家园,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75年受灾社、队给予免征公粮、核减统购及豁免农贷的照顾。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灾区群众的深切关怀。县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决定,已将分配数下达给各区社。为做好免征、核减、豁免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布告如下:
一、享受免征公粮、核减统购及豁免农贷照顾的单位,仅限于1975年8月受灾社、队,不允许擅自扩大范围。免征公粮与核减统购的年限为1980、1981两年。豁免社、队集体和社员个人的农贷只限于1975年7月底以前没有偿还的部分。除此之外,其他所有农业贷款仍要坚持有借有还的原则到期收回。对免征公粮及核减统购任务的生产队,均发给免征公粮通知书和减少包干基数通告单。
二、在核定减免范围后,对应享受的免征公粮、核减统购任务的单位,要汇编造册。豁免农贷的要逐级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豁免数字,逐级公布,落实到单位和个人,使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利于监督执行,避免出现上免下不免的现象。
三、享受免征和核减单位,如今年午季已将公粮和统购交售入库的,凡属公粮部分,未达到核减后包干基数的,均按统购价折款退还;凡属统购部分,超过包干基数的要按超购价折款退还。在退库中,要坚决作到政策兑现,严禁克扣截留、徇私舞弊和贪污挪用。违者,要认真追究,严肃处理。
四、这次免征、核减、豁免工作面广量大,任务艰巨,区、社领导要十分重视,密切配合。粮食、财政、农行等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认真做好结算工作。对帐、表、册、据要妥善保管。
希望灾区广大干部群众,奋发图强,搞好生产,尽快改变贫困面貌,以报答党和政府的关怀,为祖国的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此布
县长曹文钦
一九八O年九月廿七日
临泉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财经纪律的十项规定
临政字(1980)第52号
为了圆满完成财政收支任务,加快四化建设的步伐,现就加强财经纪律作如下规定:
一、不论任何部门,凡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都必须按规定交入国库,不许乱摊成本、预提费用、虚报亏损,或者采取类似非法手段化大公为小私。过去截留、挪用和拖欠的税款、利润,应积极清理,年底前如数交库。
二、各项支出都要精打细算,历行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讲阔气、挥霍浪费国家资产行为。实行计划用款,按照规定办事。进一步严格审核报销手续,发现违反制度的开支,一律拒绝报销。过去已经报的要如数追回,不许虚报支出和私设“小金库”。
三、坚决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对国家规定专项控制32种商品,除个别特殊情况外,财政部门停止审批,商业、物资部门停止供应,银行停止转帐,财务部门不予报销。职工宿舍的家具,除单身职工外,一般不再配备,由自己购置。工作调动非经县批准,不得携带公家家具。
四、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拨款。国家下达和经批准的地方自筹资金基本建设,一律纳入建设银行监督使用,按照《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执行。严禁擅自修建楼、堂、馆、所和计划外建设,禁止擅自动用公款为个人建修住宅。
五、奖金发放,要按照规定执行。不准擅自提高奖金比例,不准扩大发放范围,要把奖金发到真正有贡献的先进生产者手中,反对平均主义。过去巧立名目多发的奖金要如数扣回。
六、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各种会议和接待上级机关或兄弟单位来人,一律不准用公款请客、招待、送礼,不得用公款看戏、看电影,也不组织群众和车辆欢迎。违反规定的不予报销,谁出主意谁付钱。
七、严禁商品、物资走后门。不许低价私分产品、商品和国家财物,或者以试听、试用为名,化公为私。违犯者给予经济处罚,并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绳之以法。
八、国家预算资金和流动资金不准挪用。过去已经借欠的要限期收回,一时还不清,应逐月扣还。个人需要的报刊、因私事挂发长途电话、电报和私事乘坐的汽车等一律自费,坚决反对特殊化。
九、出差要控制。严禁乘出差之机,游山逛景,有意绕道的,除批评教育外,多开支的一切费用,不准报销。
十、各级财政、财务人员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实事求是地搞好经济核算。要模范地履行职责,管好国家资财,切不可以关心照顾为名搞不正之风,给领导帮倒忙。一定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把好口子,发现违反制度的行为,应立即向领导报告,及时纠正。对情节恶劣的要立即检举揭发,并可越级上报。任何人不得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的要加重处分。
一九八O年十一月十七日
临泉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关于征集地方文献资料的通告
临志字(1983)第001号
编好临泉县志,是惠及子孙、功德无量的大事。为广泛动员全县人民积极支持县志的编纂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地指示精神,特此通告,征集有关临泉县的历史文献资料。
一、征集范围
凡有关临泉县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文学、艺术、科技、文物、医药、天文、地理、民族、宗教、风俗等方面的重要资料(包括文、图、表、照片、实物、口碑等)均在征集之列:
(一)有关临泉县城镇建设兴废的资料;
(二)临泉县人民反帝、反封建斗争的资料;
(三)有关中国共产党和进步力量在临泉地区活动的资料;
(四)有关临泉县的历史沿革、历代农民起义、人民同各种邪恶势力斗争等,以及地方帮会组织活动情况的资料;
(五)家史、村史、厂史、校史、民族史、家谱、及其他专业史等资料;
(六)有关临泉县方言、谚语、风俗、习惯、民歌、民谣、民间传说的资料;
(七)临泉县境内历代出生或久居的名人、学者、专家、能工巧匠以及豪门望族的壮举、丑闻资料;
(八)出土或家藏的历代文物(包括青铜器、陶瓷器、书画、印章及珍贵的工艺品);
(九)在临泉地区出版的报纸(或载有我县历史事件的古旧报刊)、刊物、回忆录、访问记、调查记录等;
(十)历史上有关临泉县档案、布告、公文、旗帜、书籍、捷报、照片、游记、诗词、杂录、碑帖、烈士遗书及各种掌故文稿。
二、征集办法
(一)凡自愿献出上述资料者,根据资料价值,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
(二)凡出售上述资料者,当面协商,议价收购;
(三)凡珍贵资料,若欲自行保存者,可借给本会抄录、复制后归还原件,并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
(四)应征稿件,均应根据内容、字数及价值酌付稿酬。
三、应征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984年8月31日基本截止。
四、联系单位
临泉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暂设县政协办公室)。
一九八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临泉县人民政府
关于坚决打击“土痞子”犯罪活动的布告
临政字(1983)第157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县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治安状况逐步好转。但是,当前仍有少数“土痞子”活动猖獗,无恶不作,横行乡里,危害群众。其中有的结伙斗殴,伤害无辜;有的打家劫舍,敲诈勒索;有的拦路抢劫,致死人命;有的猥亵、强奸、残害妇女,等等。他们已成为危害社会安全的重大祸患,激起了广大群众的强烈义愤。为了贯彻综合治理、积极治安方针,打击歪风,弘扬正气,惩罚犯罪,伸张法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布告如下:
一、各级领导必须向广大群众宣传打击“土痞子”犯罪活动对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保证四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大意义。使群众进一步认识到,在我国政治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和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条件下,绝不可松懈对敌对分子以及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打击。要切实加强领导,主动进攻,狠狠打击,决不手软,在全县范围内迅速掀起打击“土痞子”犯罪活动的高潮,务必把“土痞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
二、各地各单位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土痞子”的违法犯罪活动。政法部门要做人民群众的坚强后盾,打击邪恶,保护人民,保障检举人的安全,大力表彰和奖励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先进人物。对于行凶报复者,必须严惩。
三、对杀人、抢劫、强奸和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其中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坚决杀掉。对“土痞子”和其他犯罪分子,要区别情况,绳之以法,绝不允许包庇迁就,姑息养奸。
四、要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凡“土痞子”和各种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老实交待罪行和揭发同伙者,可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揭发有功又确实改恶从善者,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负隅顽抗,继续作恶者,严惩不贷。
五、要把打击“土痞子”的犯罪活动与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分子结合起来,与打击拐卖、残害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结合起来,与刹住赌博、迷信、聚众闹事、抛尸闹丧和乱砍伐树木等恶风结合起来。各地一定要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以上布告,希各地遵照执行。
县长曹文钦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日临泉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草市场管理取缔手工卷烟的
通告
临政字(1984)第86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加强烟草市场管理,彻底取缔手工卷烟,特通告如下:
一、实行烟草专卖是国家在烟草行业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卷烟、雪茄烟的生产和销售一律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二、严禁私自生产手工卷烟。违者,除没收其工具、原料、产品和非法收入外,亦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三、一切卷烟零售单位和个人摊贩,都不得经销手工卷烟,不得自行到省外采购、贩运卷烟。违者,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四、烤烟、晾(晒)烟由烟草公司统一收购,严禁在市场上自由购销。烟草公司要加强收购工作,做到随交售随收购。
五、切实加强对卷烟纸、盒纸、铝箔纸、包装纸等卷烟用纸的管理,严禁流入市场。对贩卖、伪造卷烟商标、钢印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给予打击。
六、发动群众,互相监督,彻底取缔手工卷烟。对检举、揭发手工卷烟的有功人员,要给予保护、表扬和奖励。
一九八四年九月日
上一篇:没有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