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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乡村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在天灾、战乱、贫穷的情况下,乡村房屋多是高2米左右的土墙草顶,低矮狭窄。仅少数富户有瓦房。一般房舍坐北朝南,只在前墙留小窗。室内昏暗,空气污浊。部分农户用土墙围成院。由于水患,村落一般建于高处。为躲避战乱,多在中心村庄建寨楼。大部分村落周围挖有护村河,村内建有供村民汲水用的砖井。
据1949年统计,全县农村房屋建筑总面积3338600平方米,人均住房5平方米。其中砖墙瓦顶的70110平方米,占2.1%,土墙草顶的3268490平方米,占97.9%。50年代初期,处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很少建设住房。50年代后期,由于“左”的错误影响,建房也不多。80年代初期,农村出现了“建房热”。至1985年农村新建住房面积13420000平方米,占住房总面积的91.3%人均住房12.8平方米,是1949年人均住房的2.56倍。其中砖瓦房5770600平方米,占43%,楼房3500平方米,占0.03%。
有些村庄是集体重新规划的。新村布局多为平面行列式,独户独院,集中紧凑,符合群众生活习惯,形成完整独立的生活单元。房向坐北朝南,间距适当,东西成排,整齐美观。每户有1眼手压水井,生活用水卫生。村内一般修有南北和东西主路,主路两侧多挖有排水沟;栽有杨、桐、椿等树木。人均占有土地较多的新村,户均宅基地一般在230平方米左右、院庭面积160平方米左右。人均土地较少的村子,户均宅基地一般在210平方米上下。新村占地面积一般比老村占地面积减少一倍左右。为国家节省了大量土地。
全县村与村之间的道路都进行了整修,有的铺了砂礓路面。同时改建、新建了一批钢筋混凝土桥梁、涵洞,乡乡通汽车,村村有广播。33.3%的村庄用上了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