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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执照商标管理
一、执照管理
民国时期,工商业者由县财政科管理,城内较大的商户已领取营业执照。民国26年(1937年),开征营业牌照税,标准是:季征人力车9元、土车3元、畜力车12元;船只季征甲等18元,乙等12元,丙等6元。民国34年(1945年),征收营业牌照税280万元,使用费350万元(旧币),其他小商贩均无证照。
1949年,县工商税务局为保护私营工商业者的合法经营,制止其违法经营,打击其投机倒把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在城关、原墙、旧县、光武、李兴、洪山、宋集等区、镇,对私营工商业户,进行普查登记,颁发行帖与营业执照,对4202户工商业者填发了营业许可证,引导他们在登记许可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
1951年对牙行和酒类专酿专卖颁发证照。
1954年国家实行粮、油、棉统购统销政策,禁止私商插手经营,城乡自由市场经营品种随之缩小。
1956年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新组合企业全面登记发证。1958年,重新划分各行业的经营范围,调整网点布局,取缔无证经营。1963年,开放自由市场,个体商户增多,1964年2月,县人委发出《关于开展工商企业全面登记的通知》,对1256户工商企业填发了营业执照,在农村的小商贩,由于逢集经商,背集务农,分散经营,不易管理,因而填发正式执照33户,临时执照212户,登记管理的290户。
1965年,重新登记发照,填发国、合、集体企业720户,集体企业临时执照98户,个体企业临时执照935户,登记发卡允许经营的小商贩219户。同时建立企业档案和统计制度,限制其盲目开、歇、并、转,调整商业网点,核定生产和经营范围、方式和地址,取缔个体商贩1000多户。对旅社、修理、寄卖、印刷、刻字、照相、牲畜交易等特种行业,由公安局、派出所实行专门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审查登记,颁发特种行业营业许可证381户,其中牛行88个,自行车行41个,木料行68个,猪行67个,粮行117个,合并和取缔交易所619个,裁减从业人员4469人,使之纳入严格的系统管理,有效的堵塞刑事犯罪。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了工商企业的执照管理,对企业的开、歇、并、转和变更生产经营项目失去控制。
1975年,重建工商行政管理局,恢复工商企业的执照管理,建立经济户口。对工商户分行业进行登记,企业分经济类型进行登记。1983年至1985年,核发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本县计发10466户,其中全民332户,从业7168人;集体1606户,从业16578人;个体8528户、从业18417人,并建立起一户一档的企业档案。
二、商标管理
1956年开始商标管理。1956年3月,县城织袜厂、墨水厂申请商标注册。先使用鸽牌,后改为两只鸽商标。1958年3月,食品厂登记椿芽牌商标。1959年8月,酒厂注册“镜湖牌大曲”。他们是本县使用商标较早的单位。
1957年以后,认为“商标专用权”是资产阶级法权,社会主义企业是国家所有,本身不应有自主权,因而企业注册商标只有义务,没有权利。1963年,国务院颁布《商标管理条例》,本县贯彻执行。“文化大革命”中被迫中止。
198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商标法》,颁布施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宣传贯彻。1983年注册商标14户,其中国营6户、集体7户、个体1户。1985年核转1件,核驳2件,核准3件,未注册的26件。商标案发11件,结案9件,待处2件。组织商标验证员40人,检验174家企业,设立商标联络员15人,查获假冒“古井特酿”96瓶,其他酒2677瓶,自行车30辆,总值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