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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广告合同管理
一、广告管理
太和县工商企业使用广告进行商品宣传,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是自由性的,其形式各异。行商靠“叫卖”、间以“声响”。听见摇“拨浪鼓”或打“铜锣”的便知是“货郎担子”,卖油的敲“木梆子”,补锅的摇“铁响链”等等。坐商用“望子”,如酒家屋角挂的“小旗”便是,叫别了成为“幌子”。这些形式今仍有沿用。但使用电视、广播、绘画、印刷等做广告已为近代工商企业广泛采用。
1980年12月,县广播事业局开始经营以宣传商品、介绍产品、寻人寻物等广告业务,是太和县办理广告业务最早的机构。1982年6月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执行细则,10月县广播事业局核准登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广告许可证,并加入省广告协会。1985年6月,酒厂、化肥厂、兽药厂等8家企业赞助200元;农机一厂、二厂、丝染厂等14家企业参加“商标认刊”,各缴认刊费500元。近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增配专人、建立档案、加强广告管理。如今在每天电视、广播的地方节目均有广告,城镇闹市、街口广告牌林立,各种厨窗引人入胜,广告已成为获取市场的一种手段。
二、合同管理
民国时期,民间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协商订立《租借契约》、《买卖契约》以及加工订货“期票”,央人具保,履行契约。这实际上是经济合同,但没有政府和主管部门签证,悔改现象常有发生。
1949年10月后,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拟定加工、订货、经销、代销等经济往来,基本上沿用以前方式,均以合同契约出现,双方照约执行,如有争议,由主管部门处理,必要时提请法院仲裁。1951年至1952年,县银行贷给私商的部分贷款,逾期长时间摧收不还,经法院仲裁将其房地产抵偿。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发生变化,行业、企业之间,经济往来增多,购销,加工、建筑安装,货物运输、仓储保管、承包业务等均以合同形式出现。由于合同范围扩大,纠纷增多,县法院在西大街设立公证处,专司合同管理工作。
1958年刮起“共产风”,已签订的合同多为停顿。1963年国民经济经过调整,商业与工业,商业与商业,工业与工业之间,普遍实行产、供、销合同制。“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秩序混乱,所订合同名存实亡。1979年恢复经济合同制,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经济合同的管理,当年办理经济合同6份。1980年由该局工商股办理经济合同签证115份,收签证费739元。1983年局内设合同股,次年设“太和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合同法规,一切经济往来,强调采用合同形式。1985年签证农商合同285784份(全部到户),价值1389.2万元;工矿和其他购销合同2151份,价值1.54万元;协助外地审查合同70份,价值4083.2万元;立案查处合同纠纷3起,争议金额5.07万元;调解合同纠纷45起,金额61万元,协助外地调解合同纠纷32起,金额80多万元。为适应经济改革开放的需要,县政府又成立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有一副县长任组长,各区、乡、镇均成立相应组织,并规定各乡、镇粮管员和行政村文书为合同专管员,全县建立合同组织110个,成员1789人,形成三级合同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