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民国元年(1911)年10月设县警察所,未几裁撤。13年(1924年)又置,有警佐一员,巡官一员,巡士无定额。并在清浅、旧县、淝河口、界首等地设分所。民国16年(1927年),县政府设警察局,民国25年(1936年)改.0簿於樱窆31年(1942年)设政务警察队和行政警察队,民国34年(1945年)1月,合政务、行政两警察队为警察局,在赵庙、旧县设警察所。解放战争开始后,民国35年(1946年)11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权,随鹿亳太县的建立而设公安局,民国36年(1947年)4月,建保卫队,20多人。同年5月,分鹿亳太而建太和县,同时设公安局;6月,成立保卫队,34人,分为3班。主要任务为警卫县委、县府,看守犯人,侦察敌情,审查处理俘获的敌探、土匪、恶霸和敌军政人员。时敌我处拉锯状态,流动无定址。民国37年(1948年)底全境解放,随县领导机关迁县城,住西大街红字会旧址。1949年设看守所。1950年置城关派出所,各区配公安员或干事。1953年各区配公安特派员。1954年置太和港水上派出所。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后,改各区公安特派员为公社政法部长。1961年恢复区建制,各区仍为公安特派员。1965年4月,置消防队。“文化大革命”中,被“造反派”接管。1968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太和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军事管制小组成立,原公检法机关停止行使一切职权,并进行改组。除看守所、城关派出所机构尚存外,其余内设机构一律取消。军管组下设侦破、治保、审判、秘书4小组,取代原公、检、法所有职权。1968年8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设人民保卫组,与军管组合署办公。各公社设人民保卫组。1971年8月,恢复水上派出所,增置旧县派出所。1973年恢复公安局。1979年增设行政拘留所,恢复区公安特派员。1980年增设刑警队。1981年增置城郊、大新、关集、原墙、坟台、宫集、三堂、赵庙、双浮、李兴、蔡庙、倪邱、洪山、税镇14个派出所。1985年增置城南、皮条孙镇两派出所。
一、社会治安管理
剿匪反霸民国时期,匪祸甚炽,截路拦抢、打家劫舍者屡见不鲜。解放前夕,农村的恶霸地主,城镇的封建把头,为争权夺利而拉帮结派,交结官府,豢养土匪,形成官匪一家,匪势更为猖獗。旧县集一居民,被迫为匪窝藏绑票(勒索钱财的人质),绑票逃跑,竟公然代匪追捕。因为获罪官府,祸只一身,而惹怒土匪,会有灭门之灾。
解放初期,人民政权将剿匪作为当务之急,命公安部门搜捕,罪大恶极者予以处决。1949年9月,皖北行政公署发布《皖北地区惩治盗匪暂行条令》,县成立剿匪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公安局、县大队均投入剿匪战斗;采取贯彻政策,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开展调查侦查,军事上清剿,政治上瓦解,及零星搜捕等措施,为时不久,即消除了匪患。至1949年底,共捕获土匪70余人,其中匪首6人;缴获步枪219支,短枪107支。
与剿匪同时,1949年10月开展反匪反霸运动。先以城关区为重点,抽调121人组成6个工作队,分驻新陈寨、齐老营、王寨、朱窑、刘大桥、张寨等乡,向恶霸地主10余人开展斗争。11月,在大新区召开万人大会,将罪大恶极的匪首、恶霸张治华等3人公审处决。随之,全面展开,掀起高潮,打击了土匪、恶霸的气焰,提高了人民群众当家做主人的政治觉悟。
镇压反革命1950年10月至1952年底,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县境开展首次镇压反革命运动,集中打击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5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解放初期,漏网的土匪残余分子、潜伏的特务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结,组成反革命势力,企图颠覆新生的人民政权。以傅丹诚(化名杨震亚)为首的敌“国防部华中剿匪总司令部江淮指挥部”,大肆活动;三塔、长春一带,以陈好领为首的天主大门道,密谋暴乱;洪山北部,张春祥、刘国太等伙匪10余人拦路抢劫。反革命气焰甚为嚣张。按照党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和“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政策,严惩一批对党对人民犯有严重罪行的首恶分子。其中罪大恶极者处以极刑;对仅有一般罪行,不是坚决与人民为敌者,依法管制,总计6239人。
1954年9月,进行镇反判定,清查出漏网反革命分子546人,逮捕121人,管制425人。对已管制期满和表现较好者,撤销管制89人,缩短管制期限29人;对在管制中抗拒改造和表现坏者,依法逮捕26人,延长管制期限71人。
1955年,为打击反革命势力的抬头,于11月13日,全县范围内统一搜捕,逮捕一批残余反革命分子。同时,在机关、学校、工厂和企事业单位内部肃反,清查出一批反革命分子。1956年,以保卫农业合作化运动为中心,对反革命分子进行复查和斗争,挖出一批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在政治感召下,113名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1959年,进一步深入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再次挖出漏网反革命分子217人,缴获长短枪26支,子弹262发。
取缔反动会道门解放初期,县境有32种会道门。尤其圣贤道、乾元堂、一贯道、红学、中天佑佛等,几乎遍及全县;三塔、关集、原墙、长春、坟台、倪邱、李兴、大新、旧县等地集聚最多。这些反动会道门,到处制造谣言、盅感人心,从事破坏活动。自1948年至1952年,曾有倪邱的中天佑佛、盆香会、旧县的先天道、大生门、李兴的小红门等,先后11次阴谋暴乱;并封有朝廷、娘娘、八大朝臣、领兵元帅等,企图推翻人民政权、恢复封建统治。对此,公安机关及时进行侦查破获,予以严厉镇压。1953年春,全县开展取缔反动会道门的斗争,通过宣传贯彻党的政策,揭露反动会道门的罪恶阴谋,启发教育了群众,提高了会众的觉悟,有8437人自动退道,逮捕会道首16人,管制42人。1954年,在镇反判定中,又在19个乡进行退道补课,基本上摧毁了反动会道门的组织基础。
打击刑事犯罪“解放后,公安机关对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了长期的斗争,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稳定了社会秩序。“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机关被砸烂,社会主义法制遭践踏,打、砸、抢成风,污染了社会风气,腐蚀了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城乡出现一些不法分子,群众称之为“土痞子”。这些人不务正业,游手好闲,聚众闹事。更有甚者,有的深夜拦截行人,抢劫敲诈财物;有的公然破门入室,杀人越货;还有的强奸妇女,流窜盗窃。1983年2月,县委、县府统一领导指挥,开展一场打击“土痞子”犯罪活动的斗争。全县挖出犯罪团伙21个,逮捕一批犯罪分子,缴获一批凶器和赃款赃物。李兴区自称为“八大金刚”、“十二罗汉”的犯罪团伙破获后,群众无不拍手称快。
1983年8月至1985年底,遵照中央“三年为期,组织三个战役”,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策,共打11仗,对抓获的强奸、抢劫、盗窃、拐卖妇女等各类犯罪分子,少数罪大恶极者处以极刑,情节严重者重判了一批,情节较轻者或予以行政拘留,或令其具结悔过。缴获的赃物赃款,共折款31万余元,并缴获一批枪弹、雷管、炸药及其他凶器。“严打”之后,社会治安明显好转。
禁毒“民国前期,种植、贩卖、吸食毒品者遍及县境。政府曾明令民间种植罂粟,征收鸦片烟税,并于县城设肆经营,俗称“官膏店”,下设4所分店,由官方供给烟膏(俗称烟土),制成烟泡或海洛因(俗称老海)公开出售,以牟取暴利。有联:“广土乃君子所欲,无瘾虽圣人不能”,公然鼓吹吸毒。迨至民国后期,政府虽明令禁止,并设有戒烟所,终因吏治太坏,屡禁不止。据不完全统计,时县境犯毒、吸毒者达600人。
解放后,人民政府严令禁毒。1950年至1952年,公安局设戒烟所,强制吸毒者集中劳动2至3个月;先后开办3期感化班,强令吸毒者220余人参加,收缴吸毒工具330余件。1958年,全县开展肃毒,深入广泛宣传,发动群众揭发检举,收缴毒品。是年收缴烟土1264两,1959年又收缴219两。同时,对种植罂粟者严加查禁,1981年全县共查除罂粟2.4万余株。对制造、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自解放以来,共逮捕321人。由于长期禁毒,坚持不懈,已使此旧社会遗留的恶习濒于绝迹。
禁赌县境赌博历史悠久,形式有推牌九、打麻将、揭纸牌、下宝等多种。民国时期,城镇农村都设有赌场。阴雨天、农闲时尤其春节前后,赌风更盛,古庙会亦为赌徒集聚之所。俗云“久赌神仙输”,不少人因赌博而倾家荡产,妻离子散,进而诱发犯罪,导致赌徒铤而走险,盗窃抢劫,行凶杀人,实为一大公害。
解放后,人民政府严令禁赌,每年春节前都发布告,三令五申。乡政府、公安派出所根据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禁止赌博的具体规定,经常查禁。对偶尔参赌、情节轻微者,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悔过,保证不再重犯;对赌资较大、多次参赌者,予以15日以内的行政拘留,单处或并处罚款;对设赌聚赌者,分别情节予以处罚;对共产党员、干部参赌者,予以从重处罚;查获的赌具、赌资,一律没收,赌债一律废除。旧县派出所于1981年11月27日至1982年1月6日,连续举办7期禁赌学习班,参加学习的赌博人员涉及5区9公社,共104人;取缔赌场43处,没收赌具9副、赌资1987元;给予行政拘留者4人,罚款者95人,批评教育者5人。关集派出所于1985年春节期间,连续查赌17次,查获赌场26处,没收赌具26副、赌资1200余元,对参赌的120人分别给予治安处罚和批评教育。
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解放后,人民政府又对罪行较轻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地主、富农分子(统称四类分子),一律实行监督改造的政策,就地交给群众,监督劳动改造,由大队治保组织负责管理,责令其定期向治保组织回报。其表现好坏,由群众评议。
1955年,全县农村实行合作化,通过群众评议,分批接收他们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社员监督下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在劳动中改造,与社员同工同酬。1956年,全县对12343名四类分子进行评议,表现好被评为正式社员的5348人,占39.1%;表现不好、有违法行为、交社员管制生产的2161人,占17.5%。1958年,在整社中对四类分子又进行一次全面评审,被评为社员的占31.6%,被评为候补社员的占40.5%,监督劳动的占27.9%。评审后,继续实行群众性的监督改造,有专人负责,在生产劳动中包管、包教、包改造。农业社普遍建立10人左右的监督改造小组,对四类分子进行劳动守法、改恶从善和前途的教育;令其订出劳动生产和思想改造的计划,结合生产定期进行查比。好的鼓励,坏的批评斗争。1963年冬,全县把四类分子分批进行一次评审,全面摸底,进一步落实监督改造措施。
1979年初,遵照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对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县抽调14名干警,在旧县公社先行试点。2月全面展开,至4月上旬结束。除对坚持反动立场、没有改造好的125名四类分子(占总数的1.5%)继续交群众监督改造外,其余经群众评审,县革命委员会批准,一律摘帽,给予人民公社社员的待遇。1983年7月,遵照中央办公厅54号文件规定,全县四类分子全部摘帽,同时对其子女的成份一律定为社员,享有与其他社员同样待遇。
综合治理从1984年至1985年,大致经历4个阶段:1984年8月至10月。在城郊区试点;11月至1985年1月,全面展开,并逐区逐乡检查验收,全县形成治安组织网,法制宣传网,安全防范网和隐蔽力量网;1985年2月至9月,巩固落实上述4个网络的各项措施;1985年10月至12月,分县境为5大片,组织5个检查组,配合区乡力量进行检查指导,对照省提出的6条标准,层层验收。
“4个网络”的做法,受到中央和省、地区的重视。中央《政法动态》1985年第3期进行报导,并加按语。《安徽政法》和《阜阳政法情况》均作转载,并加按语。在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阜阳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介绍了经验。
二、户政及其他管理
户籍管理1949年初,对县城居民户口分街道登记。1951年,城关派出所设户籍警,街道有管段民警分工,每街道有其治保会管理。1953年,全国进行首次人口普查,全县城乡始建人口迁入、迁出、出生、死亡的变动登记制度,对农村常住户口全部进行登记。1957年3月,县城居民户口换发全国统一规定的户口簿和户口登记簿。1958年,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以乡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建户口簿,每社确定专人负责户口登记和管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建集体户口登记簿。1982年,农村派出所先后建立,户口交由所属区、镇派出所管理。非农业人口逐户建户口簿,出生凭出生证入户,死亡及时注销,迁出须由所在地派出所开据证明,到公安局换取迁移证方能有效;居民迁出须准迁证,中专以上学生迁出须入学录取通知书,干部、职工迁出,凭调动介绍信及原所在地迁移证入户;实行派出所、公安局两级管理。农业人口由乡人民政府每年进行一次人口统计,逐户逐人登记,登记册由乡人民政府保存,并送派出所一份存查。
特种行业管理解放前,县城有私营的8家旅社、11家旅店和几家刻字店、印刷店,解放后进行整顿,实行公开的治安行政管理。1956年,随着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特种行业相继改为国营或集体,在每一特种行业中,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专职或兼职保卫干部。“文化大革命”中无人过问。粉碎“四人帮”后恢复管理,重新登记。1982年5月,公安局、工商局共同召开全县各集镇的牲畜和自行车交易行所的特种行业会议,加强管理。1983年,公安机关牵头,工商、税务、粮食、畜牧、水产等部门配合,对全县76个集镇的998家牲畜、木料、粮食和自行车等交易行所全面整顿,取缔569家,重新建立安全制度,以控制犯罪分子的吃、住、行、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城乡经济繁荣,旅店、旧货、刻字、修理等行业成倍增长,1985年3月,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调整管理范围,改革开业审批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县境旅店业88家,建立治保组织86个;旧货业28家,建立治保组织23个,配治保人员68人;刻字业19家,建治保组织3个,配治保人员8人。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治安管理责任制。
爆炸物品管理对生产、销售危险、爆炸物品的石油、化工、农药、棉麻、烟花爆竹、火柴、化肥、酿酒、制氧等公司、厂家实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严格购、销、运、收、发、领、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手续,建立门卫值班和岗哨制度,不断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而民间不易管理,多有事故。1982年1月15日夜,双浮区刘楼乡郭桥村郭洪德家制爆竹,在打炮底时引起鞭炮和药桶爆炸,死3人,伤2人,4间房子和粮食、衣物、家具全部烧光。12月16日,坟台区双钟乡马寨马言芳等3人合伙制爆竹,配制炮药时碰撞引起爆炸,死伤各2人,4间房子被炸毁。18日,李兴区陶洼乡梁大庄梁友深,用氯酸钾、银粉等配制炮药39斤装于塑料袋内,引起自然爆炸,死2人,3间房子变成废墟,邻舍3间震毁。1984年初,公安局发出《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广为宣传,并配合供销、工商管理、交通等部门开展安全检查,组织车站服务员、值勤民警进行乘车检查,积极防范,确保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三、消防
解放初期,消防工作仅限于县城。1950年由商联会集资,办义务消防队。县城5门成立5个小队,每小队20人。设备有水枪10支,火钩5把,水斗120只。1956年5月,城乡普遍建立消防组织。县城百货、轧花等各大行业建立6个义务消防队;各集镇和高级农业社建立大队,下设中队、小队。1964年建立专业队,配消防人员4人。1965年5月,改行义务兵役制,干部、战士共7人,称太和县公安消防中队,队址设城内南清真寺。消防器材有7马力手抬泵和22马力机动泵各1台及水桶、火钩等。一有火警,用人抬或用架车拉着奔赴现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干部下放劳动,部分人员转业,器材大都损坏。1969年交县人民武装部管理,购置解放牌消防车1辆。1974年迁郑渡口建消防楼。1976年增购解放牌消防车1辆,配备战斗服、水带、两节拉梯、单杠梯、挂钩杠等器材。1982年购置消防指挥车1辆。是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立,县消防中队于1983年正式划归,属县公安局领导。人员增至16人,设有燎望台、火警电话。报警几分钟内,可达火场。训练有素,技术过硬,自1977年以来,年年被评为阜阳地区先进单位。
火灾记要1955年6月13日晚8时许,太和中学会计王成修为毁灭贪污罪证,放火烧毁该校总务处房屋3间,电话机1部,长枪4支,自行车1辆及帐簿等。
1959年4月16日上午10时,太和中学大伙房烟囱冒火,引烧保管室,虽尽力扑救,终因风大火猛,烧毁房屋19间及收音机、风琴、板车、校具等价值5900余元。
1959年8月24日上午,双浮乡于大庄田自立,吸烟后把烟灰磕在碎柴上而引起火灾,烧毁房屋2间及衣物家具等,7岁女孩被烧死。
1960年10月9日凌晨,倪邱供销社会计室因使用灯火不慎引起火灾,烧毁房屋13间,电话机、会议机、留声机、缝纫机各1部,油印机2部,步枪2支,办公桌、椅、柜、公章及历年会计帐务表册全被烧毁。
1965年3月8日夜10时,原墙区郭庙公社大强庄薛堂俭,使用灯火不慎点燃棉花引起火灾,烧毁房屋2间,粮食千余斤及全部衣物家具。全家5口人烧死3口,烧伤2口,烧死耕牛1头。
1968年3月15日晚,原墙区郭庙公社王寨生产队饲养室,因烧锅不慎引起火灾,16头耕牛烧死9头。
1971年6月11日,高庙公社杂姓营生产队用拖拉机打场,排气管喷火引起火灾,烧掉80余亩小麦,损失小麦1万余公斤。
1974年1月16日,阮桥公社许寨生产队饲养室,因炒料不慎引起火灾,烧死耕牛9头,烧毁饲养室5间、轧花机1部、粉碎机1台、大车1辆、架车2辆、大小农具66件,损失达1.2万元。
1975年3月27日下午5时20分,县麻纺织厂因儿童在麻垛前玩火,将一个19万斤的麻垛燃着,引起火灾。虽经本县、界首、阜阳、亳县的消防车,该厂和其他单位的职工、街道群众奋力扑救,大火仍延烧6小时,烧毁房屋19间,麻绳3750公斤,麻线1000公斤,麻袋1200条,麻2万余公斤,直接经济损失45400余元,并烧伤救火人员25人。
1975年12月27日,大新公社后邱庄生产队饲养室,因烤火引起火灾,烧毁饲养室4间,烧死耕牛12头,损失近万元。
1976年1月17日,李兴公社屈老庄民兵营长屈洪涛家,因小孩玩火引起火灾,烧毁房屋6间,粮食1500公斤,步枪11支,冲锋枪1支,子弹百余发。
1977年10月11日夜,李兴公社李兴集韩好田家失火,3间房屋、粮食、衣物、家具全被烧毁,其妻和两个孩子被烧死。
1978年4月5日下午7时,小新集供销门市部烧煤油炉煮饭引起火灾,烧毁房屋10间,现金650元,棉布3200米,及其他百货和生资门市部的大部分商品,直接经济损失达4.5万元。
1978年4月8日,大庙供销社收购门市部用火不慎发生火灾,烧毁门市部7间,麻1500公斤,土布3500米及羊毛、头发等,直接经济损失万余元。
1980年10月6日晚7时许,洪山供销社王集门市部,因营业员违反制度,明火作业引起火灾,烧毁房屋9间和屋内全部商品,烧毁布票4169尺,粮票200余公斤,烧死1人,直接经济损失6000余元。
1985年3月5日夜,双浮区五星乡王思田家,因迷信烧香,引燃桌上的棉花,致使一瓶煤油被烤热爆炸引起火灾,烧毁房屋3间,缝纫机2部,自行车1辆,王夫妻2人被烧死。
四、监所管理
民国36年(1947年),县人民政权建立,即设临时流动监狱和看守所,无专职看守人员,由保卫队看管。1949年正式设看守所,在县城西大街原示范小学后院。1976年,在小南门外健康路南侧征地9亩重建。监房20间,525平方米,设有犯人食堂、浴池和医疗室。1983年,又改造成较现代化的监房10间,室内有自来水,门外有放风场,院内有花园。阳光充足,清洁卫生。
看守所配有所长、指导员、看守员、会计、医生等;订有收押、值班、安全检查、提审押解、训话、生活卫生、接见和犯人物品信件检查、登记保管以及放风、放茅等各项制度,对犯人实行文明管理,不打不骂。
犯人的伙食标准不断提高。1981年,每人每月伙食费12元,按城镇居民定量供应细粮27斤,食油半斤。1982年,伙食费增至14元,口粮增至30斤。看守所院内有空闲地2亩,组织犯人种菜自食。日3餐,1稀2干,每周和重大节日,改善伙食1次。定期理发、洗澡。有病给予治疗。
看守所坚持贯彻执行“惩办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犯人经常进行认罪服法、时事政治和前途的教育,政法委员会牵头,组成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4长监所管理委员会,定期向犯人训话,用党的政策教育感化犯人。看守人员打骂犯人者,允许犯人申拆。所内订有20种报纸,购有有利于犯人改造的200本书刊,供犯人学习。每日早晚,组织犯人收听广播。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第二节 检察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