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1955年7月,成立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计4人。1956年定编12人,设侦察监督与劳改监督组、侦察与一般监督组、秘书组。1958年内设机构撤销。1962年10月,重设3个组:一组负责审批起诉、出庭公诉和监所检察;一组负责自办案件;秘书组办理人民来信、财务、文书等事务。1963年3月,成立检察委员会。1967年初,成立人民检察院革命委员会。8月,实行军事管制,职权为军管组取代。1975年,由公安局行使检察职权。1979年4月恢复检察院,内设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委员会,由正副检察长及各科室负责人组成。1985年增设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编制增至48人。
一、刑事检察
建院之初,围绕镇反、肃反进行。1958年,正常的办案程序被打乱,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合署办公,实行统一领导,联合办案,出现一些错案。1961年纠正前一时期的非正常现象,公、检、法各司其职,按程序办案。“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军事管制小组和人保组主管。1979年检察院恢复后,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走上依法办案的轨道。1983年8月以后,对不起诉、免诉的案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提请“四长”会议研究决定。
自1979年至1985年,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占审查数的2.3%;对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占审查数的1.9%;对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和具有免除刑罚情节而免于起诉的案件占审查数的4.7%。
二、经济检察
初建院时,主要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贪污受贿、盗窃国家资财,内外勾结投机倒把等重大犯罪案件。1955年至1957年,对贪污盗窃案件处理较严,贪污数额在200元以上者,大都逮捕起诉,判处2年左右的有期徒刑。1958年至1966年,贪污数额在500元以上者一般都逮捕判刑,但彻底坦白、主动退赃,也有免于刑事处分者。这一时期,贪污数额200元至500元的,占结案数的81.4%;贪污500元以上至1000元的,占结案数的10.8%;贪污1000元以上的,占结案数的7.8%。“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院工作中止,有关部门对贪污案件处理较宽,只要坦白退赃,贪污数额在2000元左右的,有的也免于刑事处分,作党纪、政纪处理。
1979年检察院恢复后至1985年,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比较突出,受理的多是千元以上的案件。行贿受贿案件“文化大革命”前未发现,1979年后占有一定比例。多是利用合法名义进行违法活动。在承包业务和购销过程中贪污受贿,使单位蒙受重大损失。大新供销社主任,在采购磷肥过程中,接受厂方以回扣为名的1800元贿赂,购进不合标准的磷肥400吨,造成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对此类犯罪活动进行了认真查处和严厉打击。
三、法纪检察
1955年建院后,主要是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利用职权、强迫命令、侵犯人民民主权利以及在处理人民内部治安问题中,发生的乱捕、乱押、乱搜查、乱没收、打死人、逼死人的案件。1958年以后,一些地方出现基层干部违法乱纪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坏者,依法检察逮捕判刑。1960年3月,谢寨公社黄土楼红芋种两次被盗,该大队民兵营长、治安主任带人搜查,对行为人捆绑吊打致死。这个大队干部被依法逮捕,判处有期徒刑7年。“文化大革命”初期,打、砸、抢横行,无人敢问。
1979年检察机关恢复后,主要是依法查处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非法管制、非法搜查、侵犯他人住宅、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报复陷害、伪证陷害、隐匿罪证、泄漏国家机密、侵犯通讯自由、枉法追诉裁判、私放罪犯、体罚虐待犯人、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等,重点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从1979年到1985年,先后受理枉法追诉案件千起,占受案总数的4.1%。
四、监所检察
1956年3月,检察院、公安局、法院3家组成5人检察组,对监所、劳改单位进行第一次检察,针对无票收押、串供、打骂犯人、犯人逃跑、犯人重新犯罪、犯人健康检查、清理老案、犯人伙食等问题提出10条改进意见。1958年检察有所放松,出现犯人逃跑、虐待犯人、犯人扣犯人伙食等现象。1959年3月,三家检察组对监所、劳改厂进行第二次检察,对抗拒改造、重新犯罪的人犯加刑8人,表现好的人犯提前释放2人。清理老年犯人,经领导批准,提前释放5人,交农村执行11人,并解决无棉衣犯人的棉衣。1961年至1966年,每年检察6至10次,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文化大革命”时期中止。
1979年4月,协同公安局、法院,通过检察,清理一批久押不决的未决犯。1980年,加强《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办案时限的检察。对人犯逐人登记,掌握诉讼进度,发现将要超时的案件,及时催办。1981年催办200多人次,基本杜绝办案中的违法超时。1982年3月,成立看守所管理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检察院、公安局、法院的负责人担任正副主任,看守所、拘留所、预审股、民警中队负责人和监所检察人员任委员。协调各家关系,共同管好看守工作。在监所检察中,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综合治理。1983年4月,对犯人的年龄、文化程度、作案性质、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等,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防范措施。阜阳检察分院1983年第12期简报将此做法转发,并加按语。
上一篇:第一节 公安
下一篇:第三节 审判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