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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
解放初期,审判属司法科。1950年9月,改司法科为县人民法院,院址在杨胡同街,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配院长、审判员、书记员、法警等共13人。1951年,配合农村土地改革,成立县人民法庭,各区设分庭。1952年,法院内设秘书室。1954年,配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等共19人,建城关、原墙、赵庙3个巡回法庭,10个巡回审判站,15个普选人民法庭(临时机构)。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将原来的3个巡回法庭改为院直、原墙、赵庙人民法庭。10月,成立审判委员会。1958年8月,院址迁西大街。1959年1月,随着首太县的建立与界首法院合并。4月,恢复太和原建制复分为太和县人民法院。1962年,双浮、洪山、倪邱、李兴、坟台、宫集、关集、大新8个区各设巡回审判站。1967年3月,解放军代表进驻政法系统,9月,成立公检法军管组,法院被撤销。1973年3月,恢复法院,配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警等20人。同时恢复赵庙、原墙法庭。1975年,法院秘书室改为办公室。1978年,建双浮、关集区法庭。1979年,建三堂、坟台、旧县区法庭。1980年3月,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各法庭正副庭长,实现一区一庭。1981年2月,法院设经济审判庭。1982年设蔡庙区,建蔡庙法庭。1984年8月,法院建刑事审判二庭。5月1日,现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统一着制服,着装人员58名。其中法警4名着法警服。1985年,法院建执行庭,信访科,全院干警共66人。
一、刑事审判
解放后的30年中,除“文化大革命”时期外,根据国家在各个时期制订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婚姻法》、《惩治贪污条例》、《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等单行条例法规审理。1980年以后,以国家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按刑事审判程序审理。从1950年到1985年每年案件收结情况如下表:
太和县刑事案件收结情况统计表(1950年—1985年)
二、民事审判
新中国成立后,参照刑事审判程序审理。1982年以后,依《民事诉讼法》审理。
1950年收案529件,其中离婚352件,抚养3件,土地23件,宅基11件,债务21件,买卖13件,房屋11件,财产12件,婚姻退财产35件,租赁12件,水利6件,林木7件,合同5件,继承12件,其他6件。结案519件,其中调解510件,判决8件,终止1件。未结10件。
1951年收案839件,其中离婚515件,扶养180件,土地13件,宅基12件,债务26件,买卖14件,房屋5件,财产11件,婚姻退财产30件,租赁8件,水利7件,林木5件,继承9件,其他4件。结案819件,其中调解790件,判决10件,移转7件,撤诉5件,终止3件,其他4件。未结20件。
1952年收案1127件,其中离婚838件,扶养201件,土地6件,宅基21件,债务5件,买卖3件,房屋7件,财产8件,婚姻退财产17件,租赁4件,水利6件,林木3件,继承3件,其他5件。结案1098件,其中调解1058件,判决3件,移转5件,中止3件,撤诉1件。未结29件。
1953年收案915件,其中离婚738件,扶养17件,土地23件,宅基28件,债务17件,买卖5件,房屋6件,财产20件,婚姻退财产15件,租赁9件,水利7件,合同3件,继承3件,林木20件。结案901件,其中调解889件,判决11件,撤诉1件。未结14件。
1954年收案478件,其中离婚380件,扶养10件,土地3件,宅基15件,债务6件,买卖3件,房屋2件,财产21件,婚姻退财产5件,租赁6件,水利8件,林木7件,合同5件,继承3件,其他4件。结案469件,其中调解458件。判决10件,移转1件。未结9件。
1955年收案431件,其中离婚382件,扶养7件,土地1件,宅基4件,债务3件,买卖2件,房屋18件,租赁2件,水利15件,林木1件,合同2件,继承1件,其他3件。结案419件,其中调解408件,判决10件,移转1件。未结12件。
1956年收案226件,其中离婚201件,宅基2件,债务2件,买卖1件,房屋2件,财产5件,婚姻退财产3件,租赁3件,水利2件,林木1件,合同3件,其他1件。结案219件,其中调解201件,判决13件,移转2件,撤诉2件,其他1件。未结7件。
1957年收案226件,其中离婚203件,宅基2件,债务2件,买卖2件,房屋5件,租赁3件,水利2件,林木1件,合同2件,其他4件。结案219件,其中调解198件,判决13件,移转2件,终止3件,撤诉1件,其他2件。未结7件。
1958年收案257件,其中离婚201件,土地4件,宅基3件,债务2件,买卖3件,房屋4件,财产9件,婚姻退财产3件,租赁4件,水利5件,林木7件,合同5件,继承3件,其他4件。结案245件,其中调解231件,判决8件,移转2件,终止2件,撤诉1件,其他1件。未结12件。
1959年收案143件,其中离婚81件,土地4件,债务1件,买卖3件,房屋3件,财产5件,婚姻退财产10件,租赁7件,水利5件,林木2件,合同2件,宅基3件,继承11件,其他6件。结案136件,其中调解125件,判决6件,终止1件,移转4件。未结7件。
1960年收案102件,其中离婚50件,扶养5件,债务5件,买卖4件,房屋6件,财产7件,婚姻退财产7件,租赁2件,水利2件,林木1件,合同2件,其他8件。结案95件,其中调解86件,判决8件,移转1件。未结7件。
1961年收案283件,其中离婚226件,扶养1件,土地5件,宅基2件,债务3件,买卖6件房屋3件,财产8件,婚姻退财产12件,水利3件,林木1件,合同2件,其他11件。结案273件,其中调解261件,判决11件,移转1件。未结10件。
1962年收案387件,其中离婚326件,扶养3件,土地5件,宅基4件,债务8件,买卖2件,房屋6件,财产7件,婚姻退财产11件,租赁2件,林木3件,赔偿1件,合同3件,继承6件,其他2件。结案371件,其中调解350件,判决20件,终止1件。未结16件。
1963年收案298件,其中离婚245件,扶养7件,土地5件,宅基4件,买卖3件,房屋2件,财产2件,婚姻退财产7件,租赁12件水利2件,合同1件,继承2件,其他6件。结案285件,其中调解271件,判决12件,撤诉1件,终止1件。未结13件。
1964年收案286件,其中离婚220件,扶养10件,土地6件,宅基5件,房屋10件,财产25件,继承5件,其他5件。结案275件,其中调解264件,判决11件。未结11件。
1965年收案354件,其中离婚286件,扶养9件,土地5件,宅基6件,债务11件,买卖7件,房屋2件,财产21件,继承2件,其他5件。结案349件,其中调解336件,判决11件。撤诉1件,转移1件。未结5件。
1966年至1972年,法院为造反派冲击,无记载。
1973年收案46件,其中离婚43件,扶养1件,买卖1件,其他1件。结案43件,其中调解39件,判决1件,撤诉2件,移转1件。未结3件。
1974年收案126件,其中离婚84件,扶养12件,买卖5件,财产20件,其他5件。结案118件,其中调解99件,判决17件,移转1件,撤诉1件。未结8件。
1975年收案141件,其中离婚84件,财产40件,水利3件,林木2件,赔偿3件,合同1件,继承2件,其他6件。结案128件,其中调解116件,判决11件,移转1件。未结13件。
1976年收案81件,其中离婚45件,扶养3件,土地5件,宅基6件,债务3件,买卖4件,房屋6件。结案77件,其中调解65件,判决11件,移转1件。未结4件。
1977年收案158件,其中离婚122件,土地4件,宅基3件,债务3件,买卖4件,房屋2件,财产11件,租赁2件,水利1件,林木3件,继承3件。结案150件,其中调解136件,判决10件,转移2件,撤诉1件,终止1件。
1978年收案100件,其中离婚41件,债务2件,财产26件,水利1件,租赁1件,合同1件,继承2件,其他6件。结案95件,其中调解80件,判决14件,撤诉1件。未结5件。
1979年收案76件,其中离婚60件,扶养2件,宅基1件,债务1件,财产5件,租赁1件,林木1件,赔偿1件,继承2件,其他2件。结案70件,其中调解60件,判决9件,移转1件。未结6件。
1980件收案192件,其中离婚122件,扶养16件,宅基18件,债务14件,买卖7件,房屋1件,租赁1件,林木2件,赔偿5件,合同2件,继承1件,其他2件。结案185件,其中调解150件,判决30件,撤诉3件,移转2件。未结7件。
1981年收案253件,其中离婚72件,扶养15件,土地19件,宅基14件,债务45件,买卖15件,房屋12件,财产29件,赔偿24件,继承2件,其他6件。结案230件,其中调解214件,判决13件,移转3件。未结23件。
1982年收案463件,其中离婚157件,扶养15件,土地19件,宅基12件,债务23件,买卖32件,房屋11件,财产32件,赔偿57件,其他105件。结案409件,其中调解376件,判决33件。未结54件。
1983年收案461件,其中离婚105件,扶养8件,宅基21件,债务102件,买卖15件,财产35件,赔偿70件,其他105件。结案440件,其中调解401件判决31件,移转5件,撤诉1件,终止2件。未结21件。
1984年收案428件,其中离婚157件,扶养7件,宅基20件,债务102件,买卖14件,财产52件,赔偿76件。结案398件,其中调解380件,判决17件,移转1件。未结30件。
1985年收案474件,其中离婚117件,离婚后财产84件,扶养5件,赡养6件,房屋3件,宅基13件,债务162件,赔偿76件,继承5件,其他3件。结案464件,其中调解413件,判决24件,撤诉24件,终止3件。未结10件。
三、经济审判
经济纠纷案件通常列入民事案件审理。1981年《经济合同法》实施后,法院设经济审判庭,以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经济行政案件以及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凡属经济犯罪,又构成刑罚处理的,按照《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由刑事审判庭受理审判。从1981年至1985年经济纠纷案件收结情况如下表:
太和县经济纠纷案件收结情况统计表(1981年——1985年)
四、复查纠正冤假错案
根据中共中央(1978)78号文件和(1979)93号文件精神,对解放后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共处结1950年至1985年的各类申诉案件1363件,其中反革命案504件,普通刑事案859件。反革命案按时期划分:历史老案115件,“文化大革命”期间的申诉案254件,起义投诚案57件,“反右”运动中的申诉案66件,“四清”运动中申诉案4件,为中央领导人刘少奇、邓小平鸣不平的8件。经过复查,纠正冤假错案情况如下表:
太和县刑事案件复查情况统计表(1950年——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