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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多次改革了工资制度。1948年至1952年,国家干部、职工实行供给制,伙食分大灶、中灶、小灶。县、团级以上干部享受小灶;县、团级干部享受中灶;县、团级以下干部享受大灶。每人每月发津贴费6元;衣服、鞋袜、家属招待、病员伙食补贴、探亲旅费、妇女卫生费、保姆费、儿童医药费等均由国家供给部门供应。区以下的一般干部、教师实行包干制,每人每月发大米180斤或小麦220斤。
1952年秋改供给制为工资分制。县、团级干部每人月工资分384—432分;区级干部230—310分;一般干部150—210分;职工85—130分。工资分的分值按当时粮、油、盐、煤、布等价格折合货币核发。
1956年改工资分制为货币薪金制,沿用至今。
1959年以来,本县干部、职工工资共进行9次调整:1959年,2%的人员升级;1963年,40%干部、职工升级;1977年,40%的人员调级;1979年,40%的干部,职工升级,同年8月,本县由3类工资地区调为4类工资地区,每人每月净增资1—3元;1981年为教育、卫生、体育部门的全体人员普调1级工资,平均每人月增资6.5元;1982年,为企业、事业、党政机关全体人员调1级工资(不含教育、卫生、体育)。
1985年,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全体职工干部进行工资改革。“工改”后,人均月工资增加22.53元。全民事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均年工资1034.60元,全民企业单位的职工人均年工资918元,城镇集体所有企业的职工人均年工资575元。
二、福利
为了解决职工和完全依靠职工工资生活的直属亲属临时或长期丧失劳动力时所需要的物资帮助,建国初期即在企业单位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和优抚办法。从1980年始,对国营企业单位一律按《劳动保险条例》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1952年,“工资分”制实行后,干部、职工按规定享受不同标准的福利待遇。对生活有困难人员以粮食、衣物等实物加以照顾或以实物折合货币给以解决。自1956年改“工资分”制为“工资”制后,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5%提取福利费。坚持“困难大多补助,困难小少补助,不困难不补助”原则。按照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单位福利小组审查,福利委员会批准的程序,干部由人事科(局)发给;工人由工会发给。之后,福利费的提取又有多次变动:1964年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1965年10月,按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28元提取;1980年9月,按每人每月1.5元提取。由县财政部门拨福利费总额的80%给所在单位;福利费总额的20%。由人事局或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掌握。用于解决干部、职工的特殊困难。此外,干部、职工还享受取暖费、医疗费、洗理费、独生子女优待费等补贴。干部和职工病故伤亡,均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遗属抚恤金。遗属家庭确有困难的还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等。
1953—1985年太和县干部福利费收支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



1982—1985年太和县职工福利分系统统计表


1980—1985年太和县全民所有制单位劳保福利费用构成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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