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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干部管理
一、干部队伍
1949年全县干部共947人,主要来源于地方青年和解放战争中的地方干部。1951年,干部总数增至1240人,除少数为上级调配外,多数靠开办短期干部训练班和从土改工作队、反匪反霸的积极分子中来。年龄在25岁以下的772人,占62%;35岁以下的461人,占37%;35岁以上的7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1157人,占干部总数的93%;大专文化程度的1人。1956年,由基层单位推荐,统一考试录用334人,经短期集训后加入干部队伍。之后,本县干部主要来源于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知识青年。1964年,全县共有干部2449人,其中大专文化程度的119人,高中文化程度的347人,整个干部的文化程度逐步提高。
1978年至1985年,干部来源除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军队转业干部外,还从回乡知青中选招干部及“以工代干’人员逐步转正。1985年底干部总数为8469人,其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6399人,占全县干部总数的75.5%。
从建国到1983年9月,国家共分配本县大、中专毕业生3654人,占同年全县干部总数的50.2%。
太和县几个年份干部基本情况统计表
1985年12月太和县党政群机关编制、实有人数一览表
二、干部任免
1958年10月,县人民委员会制定任免行政人员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县人民委员会人事科为其任免的科长、副科长,局长、副局长,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各科室主任、副主任,公安局所属股(所)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行长、副行长,县邮电局局长、副局长,县直属事业单位的站长、副站长,所长、副所长,厂长,副厂长,主任、副主任、,馆长、副馆长,文工团团长、副团长,县属地方国营企业和重要的地方公私合营企业的厂(场)长、副厂(场)长,矿厂、副矿长,经理、副经理,工程师,县属初级中学、初级师范、初级农校的校长、副校长,县属医院院长、副院长,以及相当于上列各级职务的人员办理任免手续,是年共任免股级以上干部388人。1966年至1982年任免工作中断。
1983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县政府任免范围内的干部补办任免手续。1984年承办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271名委、办、室主任,局长以及委、办、科(局)副职和公司、厂(场)、站、中学、医院正副职的任免事宜,并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任命书。
1985年,县委组织部会同人事局拟定《关于太和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程序问题的意见》,报经县委常委会批准执行。按此程序承办了34名由县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县人民政府组成的委、办、室主任、局长以及由县人民政府任免的县人民政府组成的委、办、室副主任、副局长,区长、副区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及相当于上列职务人员的任免事宜。三、人事监察建国初期,县委组织部主管人事监察,对干部进行全面考核并作出鉴定。对评比出的优秀干部予以嘉奖;对犯错误的干部视情况轻重分别予以处分。人事科成立后,设监察科员办理人事监察工作。1957年全县有60名干部受到处分。其中16人被开除公职;17人被撤除职务。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事监察工作中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事监察工作恢复。县人事局设干部奖惩股,负责人事监察的具体业务。1980年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条例(草案)》。1982年各单位均配备专职或兼职人事监察干部,按照奖惩条例各单位都制定了干部奖惩制度。1983年,有296人受奖或记功;860人被评为先进工作者;26人受惩处。1984年实行干部责任制后,逐步形成了责任制、考核制、奖惩制三位一体的人事监察制度。复查纠正冤、假、错案是人事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1982年至1985年,全县复查纠正冤、假、错案8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