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粮、油供应
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口粮、食油由国家定量供应,1954年,统购、统销后,各单位编制需粮计划,由粮食部门掌握每人每天0.5公斤核批。1955年8月,国务院颁发《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按人口、年龄、工种、劳动强度确定粮油供应标准。1955~1960年,月供标准;特重体力劳动者:25—27.5公斤。重体力劳动者:20—22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6—17.5公斤、19公斤。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公私合营、企业人员和其他脑力劳动者16公斤。市镇居民:13.75公斤。学生:初中16公斤,高中18公斤。
儿童:不满周岁的3公斤,2周岁4公斤,3周岁5.5公斤,4周岁6公斤,5周岁7公斤,6周岁8.5公斤,7周岁9公斤,8周岁以上的11公斤,10周岁以上的与市镇居民同。此标准1960年有压缩,灾情严重期间,低标准瓜菜代,市民月供应7公斤,机关干部月供应9公斤,后又改为12.75公斤,其中淀汾3公斤。1988年执行的月供应标准:特重体力劳动者:25公斤。重体力劳动者:23公斤。轻体力劳动者:20公斤。邮电、机修、司机18公斤,保管员17公斤。机关干部:县城15公斤,县城以下16公斤。学生:初中16公斤,高中17公斤。居民:13.5公斤。
1988年儿童定量标准图
食油定量供应:统购、统销后,按计划由粮食部门审批供应,标准每人每月0.1公斤。同年2月改0.235公斤,10月,改为0.25公斤。至1988年未有变动。节日供应根据库存,适当增加。
儿童:不满周岁的3公斤,2周岁4公斤,3周岁5.5公斤,4周岁6公斤,5周岁7公斤,6周岁8.5公斤,7周岁9公斤,8周岁以上的11公斤,10周岁以上的与市镇居民同。此标准1960年有压缩,灾情严重期间,低标准瓜菜代,市民月供应7公斤,机关干部月供应9公斤,后又改为12.75公斤,其中淀汾3公斤。1988年执行的月供应标准:特重体力劳动者:25公斤。重体力劳动者:23公斤。轻体力劳动者:20公斤。邮电、机修、司机18公斤,保管员17公斤。机关干部:县城15公斤,县城以下16公斤。学生:初中16公斤,高中17公斤。居民:13.5公斤。
1988年儿童定量标准图
食油定量供应:统购、统销后,按计划由粮食部门审批供应,标准每人每月0.1公斤。同年2月改0.235公斤,10月,改为0.25公斤。至1988年未有变动。节日供应根据库存,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