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工资福利
(一)工资
建国前,一般作坊的工人及教私塾的塾师,大都采用计件、计工、计时工资制。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及公立教师,实行月工资制。建国前夕,由于货币大幅度贬值,劳动者普遍要求改发实物。民国37年,一般中学教师每月发小麦270斤,小学教师每月200斤。其他行业职工也都相应改发粮食等实物。
建国后,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衣食用品及其他日用品由国家供给。每个工作人员每年发1套棉衣、2套单衣、4双鞋、两双袜、4条毛巾、4支牙刷、4盒牙粉、4条肥皂,3年1顶蚊帐。生活待遇,按职务级别不同,分大、中、小灶,大灶9元、中灶12元、小灶18元。病员发保健费,以每天两个鸡蛋每月按实际市场价格作价发给。妇女每月发1.5元卫生费。教师仍采用薪粮制,按月发给一定量的粮食。1950年,全县共有900余人享受“供给制”。1951年起,改“供给制”为“工资分制”及“包干制”。至1954年11月,全县共有253名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享受“工资分制”,530人享受“包干制”。1955年,取消“工资分”,实行货币工资制,并于该年10月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工资改革,全县党政机关765名工作人员中,共有342人升级,占总人数的46%。1959年7月,按照1%或2%的升级面,在全县2064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为41人升了一级工资。同年10月,又根据国务院文教办公室《关于1959年文教部门一部分人员工资安排问题的意见》,按4%的升级面,为部分教学人员、卫生技术人员、运动员升了一级工资。196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1963年工资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为在职职工的40%加薪。1971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为全民事业、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调高一级工资。1977年8月,又根据国务院《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为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调资,全县由一级工调为二级工的991人,二级工调为三级工的3151人,按40%的面升级的4178人,总计升级人数8320人,每月实际增加金额52396元,每人平均增加6.30元。1981年,教育、卫生、体育系统进行切片调资,升级面100%。1982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调资加薪,总升级人数3255人,月增加工资总额22838.27元,其中升一级的2937人,月增加工资额19725.32元,升两级的318人,月增加工资额3112.95元。1983年,企业单位调级,加薪升级面100%。1985年7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进行全面工资改革,实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金工资等4部分组成的“结构工资”制,参加工改的人数为16170人,月增加工资额309441.96元。
通过上述一系列的调整,全市职工的工资水平已由1953年人月平均26元左右,提高到1986年人月平均78.72元。
亳州市职工工资情况统计表(1949~1986)
(二)奖金
1961年,开始在企业单位试行发放超产奖金。“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取消。1978年5月,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下达后,在企业单位再度实行奖励制,以超额完成劳动定额或其他指标的多少为主计发奖金。该年实行奖励的单位共有32个。1979年,扩大到95个,每月人均奖金7.95元。1980年,实行奖金的单位144个,月人均奖金11.23元。1981年元月,国务院10号文件下达后,实行奖励的单位132个,月人均奖金8.76元。从这年开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增收节支奖,每人每月5元。
(三)福利
建国初,实行供给制的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公费医疗、死亡丧葬补助和家属抚恤补助、子女保育抚养等福利待遇。干部家属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9元,每有1个子女,每月补助保育、抚养费18元。1952年,供给制干部家属补助全年开支人民币3575元、大米48422斤。1951年起,开始每月每人发福利费6分(工资分)。1956年,改为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1965年10月,改为按每人每月1.20元提取。1983年提高到1.50元。1966年起,对职工及其直接供养的商品粮户口的家属(限5人以下),实行粮食差价补贴,每人每月0.50元。1979年,调整地区类别后粮差冲销。1979年10月,根据国务院发245号文件精神,对职工实行副食品补贴,每人每月5元。1984年11月,对中小学教师实行班主任津贴,中学每人每月分别为5元、6元、7元;小学每人每月分别为4元、5元、6元。1985年工资改革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副食品补贴取消。同年2月,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通知》精神,对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5年不足15年,每年休假10天;满15年不足30年者,每年休假20天;满3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5天。年休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职工何时休假,由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从1984年开始,每人每月发洗理费2元。1985年11月,改发4元。1985年元月开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发书报货4元。
亳州市全民所有制职工劳保福利费统计表(1978~1986)
单位:万元
建国前,一般作坊的工人及教私塾的塾师,大都采用计件、计工、计时工资制。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及公立教师,实行月工资制。建国前夕,由于货币大幅度贬值,劳动者普遍要求改发实物。民国37年,一般中学教师每月发小麦270斤,小学教师每月200斤。其他行业职工也都相应改发粮食等实物。
建国后,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衣食用品及其他日用品由国家供给。每个工作人员每年发1套棉衣、2套单衣、4双鞋、两双袜、4条毛巾、4支牙刷、4盒牙粉、4条肥皂,3年1顶蚊帐。生活待遇,按职务级别不同,分大、中、小灶,大灶9元、中灶12元、小灶18元。病员发保健费,以每天两个鸡蛋每月按实际市场价格作价发给。妇女每月发1.5元卫生费。教师仍采用薪粮制,按月发给一定量的粮食。1950年,全县共有900余人享受“供给制”。1951年起,改“供给制”为“工资分制”及“包干制”。至1954年11月,全县共有253名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享受“工资分制”,530人享受“包干制”。1955年,取消“工资分”,实行货币工资制,并于该年10月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工资改革,全县党政机关765名工作人员中,共有342人升级,占总人数的46%。1959年7月,按照1%或2%的升级面,在全县2064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为41人升了一级工资。同年10月,又根据国务院文教办公室《关于1959年文教部门一部分人员工资安排问题的意见》,按4%的升级面,为部分教学人员、卫生技术人员、运动员升了一级工资。196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1963年工资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为在职职工的40%加薪。1971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为全民事业、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调高一级工资。1977年8月,又根据国务院《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为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调资,全县由一级工调为二级工的991人,二级工调为三级工的3151人,按40%的面升级的4178人,总计升级人数8320人,每月实际增加金额52396元,每人平均增加6.30元。1981年,教育、卫生、体育系统进行切片调资,升级面100%。1982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调资加薪,总升级人数3255人,月增加工资总额22838.27元,其中升一级的2937人,月增加工资额19725.32元,升两级的318人,月增加工资额3112.95元。1983年,企业单位调级,加薪升级面100%。1985年7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进行全面工资改革,实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金工资等4部分组成的“结构工资”制,参加工改的人数为16170人,月增加工资额309441.96元。
通过上述一系列的调整,全市职工的工资水平已由1953年人月平均26元左右,提高到1986年人月平均78.72元。
亳州市职工工资情况统计表(1949~1986)
(二)奖金
1961年,开始在企业单位试行发放超产奖金。“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取消。1978年5月,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下达后,在企业单位再度实行奖励制,以超额完成劳动定额或其他指标的多少为主计发奖金。该年实行奖励的单位共有32个。1979年,扩大到95个,每月人均奖金7.95元。1980年,实行奖金的单位144个,月人均奖金11.23元。1981年元月,国务院10号文件下达后,实行奖励的单位132个,月人均奖金8.76元。从这年开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增收节支奖,每人每月5元。
(三)福利
建国初,实行供给制的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公费医疗、死亡丧葬补助和家属抚恤补助、子女保育抚养等福利待遇。干部家属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9元,每有1个子女,每月补助保育、抚养费18元。1952年,供给制干部家属补助全年开支人民币3575元、大米48422斤。1951年起,开始每月每人发福利费6分(工资分)。1956年,改为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1965年10月,改为按每人每月1.20元提取。1983年提高到1.50元。1966年起,对职工及其直接供养的商品粮户口的家属(限5人以下),实行粮食差价补贴,每人每月0.50元。1979年,调整地区类别后粮差冲销。1979年10月,根据国务院发245号文件精神,对职工实行副食品补贴,每人每月5元。1984年11月,对中小学教师实行班主任津贴,中学每人每月分别为5元、6元、7元;小学每人每月分别为4元、5元、6元。1985年工资改革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副食品补贴取消。同年2月,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通知》精神,对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5年不足15年,每年休假10天;满15年不足30年者,每年休假20天;满3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5天。年休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职工何时休假,由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从1984年开始,每人每月发洗理费2元。1985年11月,改发4元。1985年元月开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发书报货4元。
亳州市全民所有制职工劳保福利费统计表(1978~1986)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