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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人口管理
出生人口1979年起实行发证办法。准予出生的人口,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发给“准生证”,出生后,由妇幼保健部门发给“出生证”。属非农业人口,公安、粮食部门凭“两证”给予入户注册;属于农业人口,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纳入统计管理。没有“两证”的出生人口,视为超计划生育人口。
死亡人口人口死亡,属于非农业人口,户主在一个月内持户口簿、粮油供应证到公安、粮食供应部门注销户口、粮油关系;属于农业人口,由村委会登记,报所在地派出所和乡人民政府。
迁移人口人口迁出、迁入,由公安部门按户口登记条例办理。
死亡人口人口死亡,属于非农业人口,户主在一个月内持户口簿、粮油供应证到公安、粮食供应部门注销户口、粮油关系;属于农业人口,由村委会登记,报所在地派出所和乡人民政府。
迁移人口人口迁出、迁入,由公安部门按户口登记条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