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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明、清时,知县总揽人事,县衙设吏房具体办理。清宣统年间(1909—1911年),县衙设自治科员。
民国3年(1914年)1月,县署设文牍员,协助县知事管理人事。民国21年5月,县政府设秘书。民国34年1月,中共宿蒙县委设组织部,管理干部。同年,县政府设人事室,协助县长任免乡保人员。民国37年4月,中共蒙城县委设组织部。1949年年3月,恢复县原建制,中共蒙城县委设组织部负责干部管理,县民主政府设民政科,负责干部录用,安排就业。
1951年10月,县人民政府设人事科,负责一般干部的录用和调配。1952年10月整编时,人事科并入民政科。1953年2月分立。1956年9月,成立县编制委员会,其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配专职秘书1人。1958年9月,以民政科为主,建立劳力调配办公室。1959年5月,设劳动科,负责职工的吸收和调配。1963年6月,劳动科并入县经济计划委员会。1964年6月,设人事局和劳动科。
“文化大革命”初期,人事劳动部门瘫痪。1968年9月,县革命委员会政工组下设组干小组管理干部。1970年6月,民政科与劳动科合并为民劳局。1977年2月,恢复人事局,成立劳动局。1981年1月,劳动局下设劳动服务公司。4月,中共蒙城县委设老干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管理离退休老干部。1983年3月,中共蒙城县委组织部内设青年干部组(后改为科),负责考察、培养青年干部。12月,人事局设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县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管理人事编制。
民国3年(1914年)1月,县署设文牍员,协助县知事管理人事。民国21年5月,县政府设秘书。民国34年1月,中共宿蒙县委设组织部,管理干部。同年,县政府设人事室,协助县长任免乡保人员。民国37年4月,中共蒙城县委设组织部。1949年年3月,恢复县原建制,中共蒙城县委设组织部负责干部管理,县民主政府设民政科,负责干部录用,安排就业。
1951年10月,县人民政府设人事科,负责一般干部的录用和调配。1952年10月整编时,人事科并入民政科。1953年2月分立。1956年9月,成立县编制委员会,其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配专职秘书1人。1958年9月,以民政科为主,建立劳力调配办公室。1959年5月,设劳动科,负责职工的吸收和调配。1963年6月,劳动科并入县经济计划委员会。1964年6月,设人事局和劳动科。
“文化大革命”初期,人事劳动部门瘫痪。1968年9月,县革命委员会政工组下设组干小组管理干部。1970年6月,民政科与劳动科合并为民劳局。1977年2月,恢复人事局,成立劳动局。1981年1月,劳动局下设劳动服务公司。4月,中共蒙城县委设老干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管理离退休老干部。1983年3月,中共蒙城县委组织部内设青年干部组(后改为科),负责考察、培养青年干部。12月,人事局设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县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管理人事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