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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房屋开发与管理
一、房屋状况
建国前夕,城区房屋总建筑面积104947平方米,其中住宅用房56000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仅2.6平方米,私有房屋占总房屋的80%左右。
1949至1978年,六安城区新建房屋1815345平方米,其中公房58303平方米,全民所有制单位建房1476805平方米,集体单位建房141371平方米,私人建房123004平方米,其他15862平方米。1979至1986年底,全市房屋建筑总面积1267458平方米(市属单位461630平方米),其中公房23700平方米,全民所有制单位922460平方米,集体所有制单位138608平方米,私人169349平方米,其他13341平方米。
1986年市区各类房屋建筑总面积3187750平方米,相当于1949年房屋总面积的30.37倍,其中直管国有公房128091平方米,全民单位自管房2372284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房304844平方米,私有房347706平方米,其他房屋34825平方米;全钢结构的4618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的316810平方米;混合结构的1687662平方米,砖木结构的950951平方米,其他结构的227709平方米;4至6层楼房208906平方米,2至3层楼房944042平方米,平房2034802平方米;工业交通仓库用房769911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317085平方米,科研教育医疗用房165521平方米,文化体育娱乐用房33121平方米,办公用房148563平方米,其他用房34003平方米,住宅用房1719546平方米。1986年人均住房7.24平方米,其中人均居住2平方米以下的936户、3117人,2至4平方米的195户、1397人,4至6平方米的1777户、11860人,6至8平方米的3842户、21980人,8至10平方米的5485户、29951人,10平方米以上的18686户、63356人。
二、房屋开发
1972年,国家在各大中城市逐步对住宅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建设。1980年2月,六安市人民政府成立住宅统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83至1986年底,先后成立了六安市住宅开发公司、六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中国农房开发公司安徽省六安分公司、六安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六安市新兴房屋开发公司,从事商品房开发。
1980至1986年,市房屋统建办公室和六安市住宅开发公司先后征地242.69亩,中国农房开发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征地36.32亩,六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征地24亩,六安市新兴房屋开发公司征地8.35亩,共营造房屋10.7万平方米,其中建成平房小区4处,住宅新村4处,小区和新村总面积87343平方米。
平房小区1979至1983年,先后在北门外殷家洼、南门草市街、皖西宾馆西侧、解放路西侧(原打靶场)建起平房小区4处,总建筑面积6078平方米。内含2层楼房2幢、26套,建筑面积1758平方米;砖瓦平房179间,建筑面积4320平方米。
住宅新村皖西路新村,位于皖西路南侧。1980至1982年利用省投资和各单位集资,建成3层住宅楼10幢、2层住宅楼1幢、瓦平房24间,总建筑面积11680平方米,道路800平方米,绿化带1100平方米,共住204(套)户。梅山路新村,位于梅山路西侧,1982至1986年,以统建和商品房两种形式建成3至6层住宅楼25幢,总建筑面积46399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4399.3平方米,共住695(套)户;商业用房2406平方米。该新村中还建1幢鸳鸯楼,出租给无住房大龄青年结婚用。人民路新村,位于人民路南侧,1979至1986年建成2至5层楼房17幢,总建筑面积18786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7588平方米共住277(套)户,商业用房539平方米,办公用房659平方米,道路1610平方米,绿化带2100平方米。体育新村,位于市体育中心东北角,规划建筑5层砖混结构楼19幢,总建筑面积42000平方米,道路3600平方米,绿化带4800平方米。1986年已建成楼房4400平方米。
建国初至1985年,公有性质的住宅都是国家统建、统配、统一维修,因而出现了少数人利用职权多占房屋,住房不均和国家财政年年补贴的状况。1986年开始进行商品房改革试点,规定购房单位(不包括个人)须持有购房计划指标签订购房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方可生效,产权归购买者所有。个人购买,实行优惠价格。单位购房资金不足,可按房价的30——50%预付部分房款,余款等房屋竣工验收后全部付清。个人购房资金不足,可按房价的30%预付房款,后再分期付清余款,办理移交产权手续,签订保修单,按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包修。
在计划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房屋开发公司利润都控制在经营额的4——7%之间;但由于建筑材料涨价,征用土地赔偿费用提高,1986年,砖混结构的商品住宅楼每平方米售价由1980年的120元上升到230元,钢混结构框架商业楼每平方米售价由1980年的300元上升到500元左右。至1986年底,全市共销售商品房10.3万平方米,占总开发量的96%。
三、房屋管理
建国初,接管的公房和没收的私房由六安县人民政府直接管理。1954年11月成立“六安城区公房管理委员会",始对公房进行专门管理。自此至1960年,因人力、财力不济,对所管的公房只能按“维护不倒、不塌、不漏"的原则进行维修。这时年检修量为2.8万平方米,年修费用8万元左右。此后,房产部门历经数次撤并分合,管理比较混乱。
建市后,公房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1983年成立“六安市房产经营管理公司",改原来行政管理为公司经营承包管理。
1954年前,公房实行拨用、自修自用、房租免收的办法。1954年秋,按“以租养房"的原则制订了公房住宅租金标准,对城区的房屋按质量等级收取租金。其标准为草房每平方米每月0.08元,瓦房每平方米每月0.104元。当时,因房租标准太低,没有达到“以租养房"的目的,不足的维修费用只有从城市维护费中补贴。1956年城镇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城区私人出租房屋以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为改造起点,非居住用房和没收的原资本家、地主的房屋出租不受改造起点的限制。私人出租房屋以“国家经租"的形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城区被列为改造的房屋1117处、4490间、8.98万平方米。固定租金按房主原收取的月租额的15——20%付给,也称定息;对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仅靠收取房租为生计的私房户主,按原月租的40%作为固定租金。被纳入“国家经租"的私房,当时按直管公房统一管理、统一收支、统一调整使用。1961年,租金标准改为草房住宅每平方米每月0.08元,草房工商用房每平方米每月0.15元;瓦房住宅每平方米每月0.104元,瓦房工商用房每平方米每月0.24元。1962至1978年,由于公房租金用于维护的倒扣经费全部被挪作他用,公房维护受到影响,造成部分房屋失修。“文化大革命"期间,私人租用的公房管理失控,绝大多数人不交租金,致使危房逐年增多。1966年10月,根据国家房产管理局的通知,城区停发了私房改造固定租金,所有“国家经租"的私房都被改为全民所有制性质,其租金改为按直管公房计价标准收取。1978年后,落实了房屋管理和房租改革政策。1983年,纠正了过去私房改造中扩大化的做法,发还房产591户、15474平方米;同时将寺庙等建筑物交给市宗教事务科归口管理。1985年市政府批准工商业租用房屋的租金调价,草房每平方米每月0.60元,瓦房每平方米每月1元;住宅房租金仍执行低房租制。
建国前夕,城区房屋总建筑面积104947平方米,其中住宅用房56000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仅2.6平方米,私有房屋占总房屋的80%左右。
1949至1978年,六安城区新建房屋1815345平方米,其中公房58303平方米,全民所有制单位建房1476805平方米,集体单位建房141371平方米,私人建房123004平方米,其他15862平方米。1979至1986年底,全市房屋建筑总面积1267458平方米(市属单位461630平方米),其中公房23700平方米,全民所有制单位922460平方米,集体所有制单位138608平方米,私人169349平方米,其他13341平方米。
1986年市区各类房屋建筑总面积3187750平方米,相当于1949年房屋总面积的30.37倍,其中直管国有公房128091平方米,全民单位自管房2372284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房304844平方米,私有房347706平方米,其他房屋34825平方米;全钢结构的4618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的316810平方米;混合结构的1687662平方米,砖木结构的950951平方米,其他结构的227709平方米;4至6层楼房208906平方米,2至3层楼房944042平方米,平房2034802平方米;工业交通仓库用房769911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317085平方米,科研教育医疗用房165521平方米,文化体育娱乐用房33121平方米,办公用房148563平方米,其他用房34003平方米,住宅用房1719546平方米。1986年人均住房7.24平方米,其中人均居住2平方米以下的936户、3117人,2至4平方米的195户、1397人,4至6平方米的1777户、11860人,6至8平方米的3842户、21980人,8至10平方米的5485户、29951人,10平方米以上的18686户、63356人。
二、房屋开发
1972年,国家在各大中城市逐步对住宅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建设。1980年2月,六安市人民政府成立住宅统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83至1986年底,先后成立了六安市住宅开发公司、六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中国农房开发公司安徽省六安分公司、六安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六安市新兴房屋开发公司,从事商品房开发。
1980至1986年,市房屋统建办公室和六安市住宅开发公司先后征地242.69亩,中国农房开发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征地36.32亩,六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征地24亩,六安市新兴房屋开发公司征地8.35亩,共营造房屋10.7万平方米,其中建成平房小区4处,住宅新村4处,小区和新村总面积87343平方米。
平房小区1979至1983年,先后在北门外殷家洼、南门草市街、皖西宾馆西侧、解放路西侧(原打靶场)建起平房小区4处,总建筑面积6078平方米。内含2层楼房2幢、26套,建筑面积1758平方米;砖瓦平房179间,建筑面积4320平方米。
住宅新村皖西路新村,位于皖西路南侧。1980至1982年利用省投资和各单位集资,建成3层住宅楼10幢、2层住宅楼1幢、瓦平房24间,总建筑面积11680平方米,道路800平方米,绿化带1100平方米,共住204(套)户。梅山路新村,位于梅山路西侧,1982至1986年,以统建和商品房两种形式建成3至6层住宅楼25幢,总建筑面积46399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4399.3平方米,共住695(套)户;商业用房2406平方米。该新村中还建1幢鸳鸯楼,出租给无住房大龄青年结婚用。人民路新村,位于人民路南侧,1979至1986年建成2至5层楼房17幢,总建筑面积18786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7588平方米共住277(套)户,商业用房539平方米,办公用房659平方米,道路1610平方米,绿化带2100平方米。体育新村,位于市体育中心东北角,规划建筑5层砖混结构楼19幢,总建筑面积42000平方米,道路3600平方米,绿化带4800平方米。1986年已建成楼房4400平方米。
建国初至1985年,公有性质的住宅都是国家统建、统配、统一维修,因而出现了少数人利用职权多占房屋,住房不均和国家财政年年补贴的状况。1986年开始进行商品房改革试点,规定购房单位(不包括个人)须持有购房计划指标签订购房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方可生效,产权归购买者所有。个人购买,实行优惠价格。单位购房资金不足,可按房价的30——50%预付部分房款,余款等房屋竣工验收后全部付清。个人购房资金不足,可按房价的30%预付房款,后再分期付清余款,办理移交产权手续,签订保修单,按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包修。
在计划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房屋开发公司利润都控制在经营额的4——7%之间;但由于建筑材料涨价,征用土地赔偿费用提高,1986年,砖混结构的商品住宅楼每平方米售价由1980年的120元上升到230元,钢混结构框架商业楼每平方米售价由1980年的300元上升到500元左右。至1986年底,全市共销售商品房10.3万平方米,占总开发量的96%。
三、房屋管理
建国初,接管的公房和没收的私房由六安县人民政府直接管理。1954年11月成立“六安城区公房管理委员会",始对公房进行专门管理。自此至1960年,因人力、财力不济,对所管的公房只能按“维护不倒、不塌、不漏"的原则进行维修。这时年检修量为2.8万平方米,年修费用8万元左右。此后,房产部门历经数次撤并分合,管理比较混乱。
建市后,公房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1983年成立“六安市房产经营管理公司",改原来行政管理为公司经营承包管理。
1954年前,公房实行拨用、自修自用、房租免收的办法。1954年秋,按“以租养房"的原则制订了公房住宅租金标准,对城区的房屋按质量等级收取租金。其标准为草房每平方米每月0.08元,瓦房每平方米每月0.104元。当时,因房租标准太低,没有达到“以租养房"的目的,不足的维修费用只有从城市维护费中补贴。1956年城镇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城区私人出租房屋以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为改造起点,非居住用房和没收的原资本家、地主的房屋出租不受改造起点的限制。私人出租房屋以“国家经租"的形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城区被列为改造的房屋1117处、4490间、8.98万平方米。固定租金按房主原收取的月租额的15——20%付给,也称定息;对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仅靠收取房租为生计的私房户主,按原月租的40%作为固定租金。被纳入“国家经租"的私房,当时按直管公房统一管理、统一收支、统一调整使用。1961年,租金标准改为草房住宅每平方米每月0.08元,草房工商用房每平方米每月0.15元;瓦房住宅每平方米每月0.104元,瓦房工商用房每平方米每月0.24元。1962至1978年,由于公房租金用于维护的倒扣经费全部被挪作他用,公房维护受到影响,造成部分房屋失修。“文化大革命"期间,私人租用的公房管理失控,绝大多数人不交租金,致使危房逐年增多。1966年10月,根据国家房产管理局的通知,城区停发了私房改造固定租金,所有“国家经租"的私房都被改为全民所有制性质,其租金改为按直管公房计价标准收取。1978年后,落实了房屋管理和房租改革政策。1983年,纠正了过去私房改造中扩大化的做法,发还房产591户、15474平方米;同时将寺庙等建筑物交给市宗教事务科归口管理。1985年市政府批准工商业租用房屋的租金调价,草房每平方米每月0.60元,瓦房每平方米每月1元;住宅房租金仍执行低房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