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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文件
安徽省革命委员会:
你省一九七六年五月十七日,一九七八年三月十八日和省民攻局七月二日报告悉。同意将六安镇改为六安市,将六安镇周围的九个大队划归六安市管辖。
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注:原件存六安地区行政公署档案局。
市政府关于殡葬改革的规定
(1982年7月9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我市殡葬改革,坚持推行火葬,限制土葬,树新风、破旧俗、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殡葬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一个重要方面,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人员兼管这项工作,街道、公社、大队要成立殡葬改革管理小组,负责宣传教育和搞好殡葬改革工作。
第三条广大干部、职工,都要带头推行火葬。丧葬要从简办理,不讲排场,不摆阔气,不搞铺张浪费,不接受丧礼,严禁搞封建迷信。违者,要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要说服教育群众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丧事时,都不得出动过多送丧汽车,不得用自行车、摩托车列队送葬。送葬机动车辆不得超过3辆,如有超过,公安交通部门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每超1辆车,罚丧户款50元(单位不得报销),除放行1辆灵车、1辆亲属乘车和1辆至亲好友乘车外,其余车辆一律吊销驾驶执照,并追究死者单位领导和车辆所在单位领导以及派车人的责任。所有送葬车辆一律不准进小东门、鼓楼街和黄大街。违者吊销驾驶执照,对每个司机罚款50元(单位不得报销),发给临时代理证,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五条严格限制土葬。土葬要利用郊区荒岗、瘠地建立公墓,或平地深埋,不准留坟头。严禁在自留地或集体耕地上葬坟,更不准毁坏堤坝、山林搞土葬。违者,要限期迁移,逾期不迁者,给以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六条严格制止国营和集体企业加工和出售棺材、严禁制造、经营丧葬迷信品,严禁看风水、打幡、摔老盆等封建迷信活动。如有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罚款和没收。对拒不接受教育和处理者,必须加重处分。
第七条少数民族的殡葬,原则上按民族风俗习惯办理,对愿意改革、实行火葬的,应予支持;宗教职业者原则上按宗教传统习惯办理丧事,但不得扩大范围和社会影响。
本规定自1982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2年9月3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1982年7月9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把我市整顿好、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逐步为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依据。城市的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
第三条执行本规定的主管机关是六安市城市建设局。凡在六安城区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城市居民以及农村社队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在城建工作中,必须服从市城建局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认真执行节约用地的原则,所有建设用地均由城建局统一规划,严禁擅自私征私占、买卖、出租土地,不得转让或改变使用性质。已征用的建设用地,其所有权仍属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征而未用超过2年的建设用地,市城建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或借给生产队耕种,生产队耕种期间不准兴建任何建筑物,若建设需要,除酌情付给青苗补偿费外,应无条件立即交回。
第五条征用建设用地的单位,必须具有市以上计划部门批准文件或计划任务书、总平面图,按规定程序办理征地协议,经城建部门审查后,按照国家建设征地批准权限报批。批准后,建设单位分别向被征地的单位付给征地安置补偿费和向市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交纳补偿费用2%的管理费,方可使用土地。
第六条农村社队兴办企业用地和社员建房,要符合城市规划,按照《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办理。
第七条在勘测、施工过程中,因堆放材料、搭盖工棚和运输道路等需要临时用地时,必须申报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核准,发给临时使用证,方可向社队借用或租用,到期清理归还。
第八条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合理补偿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拒征或额外索取财物。对征地范围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对软拖硬抗、拒征不搬、无理取闹者,经主管部门劝阻无效,公安机关依法干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惩处。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九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一切建筑工程及设施,要严格按照城市建设规划进行,施工前应向城建部门办理手续,未取得建筑执照前,严禁施工单位施工。
第十条一切临街建筑均需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布局、层数、立面造型、色彩、消防设施,报送初步设计方案,经审查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城市干道两侧,要严格控制搭建临时建筑,必须搭建时,一定要符合市容要求,沿街新开门窗、砌台阶要经城建部门批准。沿街橱窗和宣传栏,要经常开放,并保持新颖整洁。广告宣传标语应在指定地点张贴。
第十一条申请建筑执照须交上级批准文件的抄件,总平面图(2份),施工图(2份),以及工程预算。总平面图和施工图审查后,退回1份,作为施工依据。
第十二条凡建设项目涉及到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房地产权、园林绿化等问题时,城建部门须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同意后,方可核发执照。
第十三条建设农副产品市场由城建部门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审批,发给执照后,方可营业。
临时性建筑物应采用临时性结构和材料。规定期满后,要及时拆除,不得拖延,否则按违章建筑论处。
第十四条发建筑执照时,按土建工程总价的千分之二收取建筑规费。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准占人行道,如确系工程需要临时占用,事先要交纳占用费,其标准,每天每平方米2角。并交存工程造价千分之十的场地清理保证金,逾期不清者,清理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城建部门用此款代清,非主干道上的单位和居民新建或扩建房屋,必须由单位(本人)申请,所在街道签署意见,并向街道预交工程造价千分之十作为清理垃圾废土保证金,然后向城建部门办理建筑执照。完工后,及时将垃圾废土清理运送到指定地点。违者保证金不退,街道用此款代清。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领取执照后,应在开工前3天,通知城建部门,城建部门应在3天之内派人到现场查验,灰线无误后方可开挖基槽。
第十六条经城建部门审查同意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执照中注明的遵守事项,建设施工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任意改变。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时,应提出更改设计图纸,并申述理由,报城建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执照后,应按批准期限开工,3个月内不开工者,应向城建部门报告,城建部门视其情况,批准延期或注销执照。
第十八条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后,应邀请计委、建委、建行、设计、施工、城建及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将有关资料送城建部门归档。
第十九条凡改变原有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的(如居住建筑改为生产车间等)应报请主管部门审查,城建部门批准。否则按违章建筑论处。
第二十条市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都必须使用我市的测绘图纸,逐步采用城市统一座标和高程系统。在市辖区内进行地形、水文、地质等勘测工作,须经城建部门批准,并交成果1份。各种测量标志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毁坏。
第四章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街巷、广场、河塘堤坡、桥梁、水渠、下水道、消防栓、消防池、路灯、路标以及其他市政工程设施,均由城建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未经批准不得挖掘、拆除和占用。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街巷,严禁乱占、乱挖。如确需挖掘、占用时,应事先报经城建部门批准;按照道路等级、面积大小和时间长短,交纳临时占用费和路面复修费。占用行车道一侧每天每平方米收费4角,占用一般街巷每天每平方米收费1角。挖掘道路收费标准以每平方米计算,沥青路30元,碎石路20元,水泥块路10元,居民减半,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加倍收费。竣工后,城建部门应及时复修。因特殊情况,市政建设使用消防栓取水时,需向水厂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同意,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单位及居民对门前道路、路灯、下水道、消防栓等市政设施,有责任管理。发现毁坏或占用者应予制止并向城建、消防部门揭发报告。对于积极协助城建管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维护城市建设秩序,遵守城市建设管理,人人有责,对执行本规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扬或适当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劝阻无效,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章事件一经发现,凭城建局违章通知书,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银行停止拨款,违章单位应主动停建,听候研处,不能以任何借口,抢工突建,违者从严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逾期不交临时使用的土地,按占用时间计算,均处以每天每平方米2分罚款,情节严重者,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罚款或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违章建筑按土建工程总价罚款,建设单位罚5%,施工单位罚10%,违章单位拒不交纳罚款时,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照章交纳。如仍然拒交,由人民法院裁决,银行代扣。罚款后对建筑物作如下处理:
1、凡严重影响城市建设、市政设施、交通、市容、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应立即自行无偿拆除。拒不拆除者,由城建部门强行代拆,所需费用,由违章单位或个人负责,或者没收其材料,以料抵工。
2、对部分影响城市建设的违章建筑,按规划要求,由违者拆除影响部分或作出必要的改建。暂不影响,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视其具体情况,可予暂缓拆除,但必须处以每平方米2元的罚金,发给《暂缓拆除许可证》。今后国家建设需要,应无偿拆除。逾期不缴罚金者,令其无偿拆除。拒不拆除者,与上款同样处理。
(四)擅自占用、毁坏和偷窃市政设施者,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损坏路灯,按原价另加10%赔偿;
2、挖掘毁坏道路,按原价加倍赔偿;
3、偷窃路面预制块、窨井盖、路牙等,原物追回,责令检查,并按成本1——2倍罚款;
4、损坏测量标志,责令检查并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5、机动车上人行道罚款5——10元。
(五)非经许可,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厕所挖土者,罚款5元,并令其将挖处回填到原状,态度恶劣者加倍处罚。
(六)城建管理人员要带头执行本规定,若有违反,视其情节予以罚款或处以政纪。对刁难、谩骂、围攻甚至殴打城建管理人员者,分别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1982年10月1日起执行,若与1979年11月市革秀发布的《六安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有矛盾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982年9月3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六安行署并六安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六安市总体规划和省建委对该规划的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六安市是六安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皖西山区与平原、城市和乡村商品流通的纽带,应以发展轻纺工业为主。六安市要根据山区的特点积极发展农、副、土特产品加工和轻纺、食品等劳动密集型的工业。
城市人口规模,到1985年底定为13万人,到2000年要控制在20万人以内。
二、城市总体布局,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集中紧凑、经济合理"的原则,在新老淠河之间建设新城区,利用和改造老城区,调整控制低洼易淹的城北、城西南工业区,逐步发展河东工业区。
城市建设要十分珍惜土地,尽量建设高层建筑,调整和压缩占地过多的工厂企业、单位大院用地。要搞好小区规划,近期应集中力量,搞好新淠河以西地区配套建设。
三、铁路客站站位和线路走向,暂按上报方案控制用地,对城北、城东南等其他几个方案,近期保留规划建设的可能性,远期可结合宁襄铁路的选线设计,经过比较后确定。
过境公路要避开市区,要充分利用新老淠河发展水运,要作好水运规划。
四、城市道路要统筹考虑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要求,适当放宽,并按其功能分类设置,构成完整的道路系统。城市远期供水能力,可为8万吨/日。城市防洪,可按20年1遇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近期应严格控制标高低于39.5米(1969年洪水位)的地区进行建设。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要防止环境污染,严禁废水、废物污染淠河。现已污染的要尽快治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近期确实难以进行处理的,应调整停产或搬迁。
五、六安是大别山的门户。要充分利用梅山、佛子岭、响洪甸等大型水库和市区环城而过的新老淠河,及一些名胜古迹、水面、林地等条件,搞好园林绿化,增加公共绿地面积,搞好环境卫生,把六安市建成一个环境优美,市容整洁的新型城市。
六安市要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抓紧编制分区详细规划,并根据财力,按规划项目逐年安排建设。
1983年5月12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为了适应我市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市容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逐步把六安市建设成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城市,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第一条:城市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市环卫处负责全市卫生检查、监督和管理,指导街道环卫所的工作,并负责皖西路、梅山路、解放路、人民路4条主要街道的清扫、保洁、垃圾点场的管理和大型机械的使用维修等。
第二条:各街道成立环境卫生管理所,由一名副主任分管,负责本街道范围内大街小巷的清洁卫生、垃圾转运,厕所管理工作;开展沿街机关、商店等单位垃圾代运业务;建好、管好本街的垃圾中转站(由各街按城市规划、自选地点),行使市爱委会、“五四三"(编者注:“五四三"即“五讲、四美、三热爱")办公室、环卫处授予的卫生监督、检查职权,定期或不定期对驻街单位、住户进行门前三包的卫生检查。
第三条: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店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并将垃圾运至垃圾中转场;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均需自运到垃圾总场(暂时设在枣树林石头塘或望城岗乡);自运有困难的,可以与环卫处或街道环卫所签订合同,交纳垃圾代运费,农贸市场卫生,由工商部门付给所在街道一定经费,由街道负责清扫保洁。医院垃圾不得随意乱倒,必须焚烧处理,以防疾病传播。老淠河沿岸不得堆放垃圾,以免污染淠河水源。
第四条:城区各单位实行“五自一包",即自扫门前脏、自填门前水、自栽门前树、自修门前路、沿街单位门前自设垃圾箱。卫生包干至门前人行道,经查没有实行的,每次罚款10——30元。
第五条:凡独立单位,必须建有单位内部厕所,800名职工人数以上的单位,除建立内部厕所外,还应建一座公共厕所,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建沿街公厕。
第六条:凡有工资收入的职工,每月必须交纳卫生费1角,由各单位在发工资时统一代扣,街道派员凭爱委会印制的发票到单位收取,此款主要用于公共卫生建设,专款专用。
第七条:社会各单位的机动车辆(包括小翻斗、小三轮、小四轮)除客车、小车外,每月应尽义务帮助所在街道从垃圾中转场运送垃圾。具体时间由街管所安排自装自卸并运至垃圾总场后,从环卫处领取爱委会统一印制的证明;逾期不运者,按车辆的吨位,每吨位罚款20元。驻军单位的车辆有义务帮助环卫部门突击运输垃圾。
第八条:全市公民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一)不准乱丢果皮核、纸屑及其他脏物,固定摊点、商贩都要自备清扫工具和废物容器,收摊时应扫清场地,并将垃圾倒在指定地点,违者不准营业,或吊销执照、售冰棒者要有冰棒纸回收篓,随卖随收,违者罚款2元。
(二)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生活垃圾,不按指定地点倾倒的,街道居委会有权责令其立即清除,并罚款5——10元,使用车辆沿途偷倒的,扣留司机驾驶执照和车辆,罚款10——30元。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包括板车,进入市内遗洒散体、流体物品和泥沙等,污染和影响市容卫生的,除令其清扫干净,并罚款3——5元,四条路三条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早晨6时30分将自己所负责的卫生地段清扫干净,垃圾必须装入垃圾筒内。
(三)对沿街建筑物墙壁、电线杆等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地方不得随意张贴、涂写。一经发现,责令其清洗干净,逾期不清洗的,对个人和单位有关人员处以10——30元的罚款。
(四)在市区内偷掏粪便和成群结伙抢粪便者,除没收工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10——30元。
(五)不执行门前自扫自清责任制,或随意将垃圾、泥土、炉渣、粪便、脏物倾倒在街巷、马路、下水道、九墩塘内者,罚款10----30元。
第十条:对不服从监督管理和处罚,甚至辱骂、殴打环卫人员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条例严肃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罚款收据,由市爱委会统一印制。个人罚款不得报销,个人拒付罚金的,由其单位从工资中扣除,并加罚滞纳金。单位罚款拒付的,由财政局、市银行凭爱委会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代扣。
本规定自1985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1985年2月25日
注:原文无“第九条。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编纂《六安市志》和专业志的决议
(1986年8月7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六安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叶家寿所作的关于编纂市志和专业志的情况汇报,会议同意《六安市志》和专业志的编纂方案。决议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修志工作的重要性。编史修志,在我国已有二千多年历史,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史志都起着资政、教育、存史等重要作用,盛世修志,编纂《六安市志》和专业志,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它对教育全市人民,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必须广泛深入地向广大干群进行宣传教育,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献计献策,把《六安市志》和专业志编纂好。
二、市志的编纂,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求实存真,尊重历史,如实反映历史面貌。
三、要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市志办公室的人员要尽快配齐,经费要保证。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通力协助,认真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发动群众,进行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工作。由于我市修志工作起步较晚,要从各个方面为他们的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以加快修志的步伐。
四、要按照市志“总体设计"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要搞好修志人员的专业培训,要加强对各专业志编纂业务指导。要求1987年上半年完成全部专业志编写、审定工作,90年底完成《六安市志》的出版发行工作。
会议号召全市人民,都要关心修志工作,积极提供资料,为编纂好《六安市志》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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