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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土地管理
一、土地征用
本县土地管理原属县民政局兼管,1979年10月转交县基本建设局管理。1984年5月在全县进行土地清查,初步查清自1979年至1984年县内买卖土地105.28亩,出租土地达202.72亩。8月县人民政府制订了“六安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规定”,强调乡镇企事业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办理报批手续,县人民政府批准权限仅在“征用耕地、园地不足3亩,林地、草地不足10亩,石山、荒山、湖滩地等其它用地不足20亩”范围之内。村镇居民及回乡落户人员建房需宅基地,应向所在生产队(村民组)提出申请,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村委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从现有宅基地中调整解决,并领取宅基地使用证明书。对于各类建筑(包括生产性建筑、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建筑),均按每间房屋定级1元收取营建手续费。根据以上规定,自1979年11月至1986年底,全县共办理征拨国家、集体单位建设用地996.933亩,其中水田267.187亩,旱地346.44亩,菜地58.706亩,荒山、荒地287.15亩,水塘29.7亩,宅基地3.88亩,河滩地3.87亩,收取土地管理费6000多元。
二、用地标准
《六安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规定》,对于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为;农村集镇、乡政府以上所在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6.65平方米。村民在宅基地或荒岗、闲地上建房标准为:1至3人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99.98平方米;4至6人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33.3平方米;7人以上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66.64平方米。村民在湾畈、平原区建房用地的标准,按以上标准分别递减33.33平方米,但对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村民,其宅基地面积可享受同类的最高限额;对超生计划生育者,其宅基地按同类型最低限额划给。
对于村镇各类建设用地规定如下:生产性建筑、公共设施建筑,确需占地扩建和新建的,要布局合理,节约用地,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道路用地:对村镇之间主干道路,宽度规定为10米到12米;支道宽度规定为7米。绿化用地:村镇居民庄前屋后栽培的树木归本人所有,经统一规划和划分的可以交户栽管,收益分成,砍伐更新皆要批准。
本县土地管理原属县民政局兼管,1979年10月转交县基本建设局管理。1984年5月在全县进行土地清查,初步查清自1979年至1984年县内买卖土地105.28亩,出租土地达202.72亩。8月县人民政府制订了“六安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规定”,强调乡镇企事业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办理报批手续,县人民政府批准权限仅在“征用耕地、园地不足3亩,林地、草地不足10亩,石山、荒山、湖滩地等其它用地不足20亩”范围之内。村镇居民及回乡落户人员建房需宅基地,应向所在生产队(村民组)提出申请,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村委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从现有宅基地中调整解决,并领取宅基地使用证明书。对于各类建筑(包括生产性建筑、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建筑),均按每间房屋定级1元收取营建手续费。根据以上规定,自1979年11月至1986年底,全县共办理征拨国家、集体单位建设用地996.933亩,其中水田267.187亩,旱地346.44亩,菜地58.706亩,荒山、荒地287.15亩,水塘29.7亩,宅基地3.88亩,河滩地3.87亩,收取土地管理费6000多元。
二、用地标准
《六安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规定》,对于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为;农村集镇、乡政府以上所在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6.65平方米。村民在宅基地或荒岗、闲地上建房标准为:1至3人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99.98平方米;4至6人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33.3平方米;7人以上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66.64平方米。村民在湾畈、平原区建房用地的标准,按以上标准分别递减33.33平方米,但对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村民,其宅基地面积可享受同类的最高限额;对超生计划生育者,其宅基地按同类型最低限额划给。
对于村镇各类建设用地规定如下:生产性建筑、公共设施建筑,确需占地扩建和新建的,要布局合理,节约用地,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道路用地:对村镇之间主干道路,宽度规定为10米到12米;支道宽度规定为7米。绿化用地:村镇居民庄前屋后栽培的树木归本人所有,经统一规划和划分的可以交户栽管,收益分成,砍伐更新皆要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