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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
民国36年,六安地方法院始设检察处,置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2人,负责检察事务。
建国后,于1954年9月15日成立县人民检察公署,同年12月改名为“六安县人民检察院”,置正、副检察长各1人,检察员3人,次年又增配书记员、勤杂员各1人。镇反期间,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一起成立联合办公室,审批起诉镇反案件。1956年下半年,检察院内设侦查、侦查监督与审判监督、秘书3个组,人员增至15人。当年将全县农村划为苏埠、徐集、木厂、罗管、张店5片,县院抽出5名检察员下乡,分别配合派出所和人民法庭就地处理案件。1958年春,分别改为派出五区的驻区检察员。1959年至1961年,县人民检察院人员在12~18人之间。1962年至1966年,减少为7~8人左右。“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被冲击停止活动,在“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下,1967年撤销了县人民检察院。
“文革”后,加强法制建设。1978年8月,重建县人民检察院,当年配置正、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各1人,1979年5月正式办公,受县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检察机关双重领导。检察院设置刑事、法纪两个检察科、调配干警28人。1981年秋,增设经济、监所两科,至1986年底,全院共有干警48人。
二、刑事检察
1954年,县检察机构初建,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仍由县公安机关办理。1955年镇反时,县成立由县委副书记、公、检、法三长组成的审批员会,下设联合办公室,统一办理镇反案件。1956年2月,补办了自1955年以来县公安机关直接逮捕的40件案件的法律手续的审查,纠正了4件错捕的案件,对错捕者依法予以释放。同年7月,县检察院建立的侦查监督组和审判监督组负责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各类刑事案件,依法行使刑事检察权。1957年,进一步明确了实行法律监督办案的指导思想,并总结完善阅卷、提讯、查证、核实的一整套办案环节,检察工作逐步正规化。当年2月,县检察院对卢×、彭××纵火案进行抗诉,经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原判,由县法院改判两犯有期徒刑各4年。7月,县公检法联合拟制了《关于受理刑事案件分工范围的规定》(草案),规定检察院除担负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和反革命刑事案件外,还对国家机关、工矿企业和合作社内部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负责侦查的责任。此后,在整风反右运动中,7月起,县检察院不断强调反右倾思想,并配合大跃进的形势,制定了办案指标,要求每人每天办结审查批捕案件7至10件,审查起诉案件3至5件,自行侦查案件每月办结15至20件。8月,公、检、法机关决定将已批准逮捕已提出量刑意见的一批刑事案件,下放给区政法小组,就地审理。当年1至10月统计,平均每人每天办结案15件,最高每人每天办结多达21件。在审批方式上,从4月开始采取“一长代三长”(即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员代三员”(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的方法,案件报请党委批准,分办手续。当年共处理反革命和其它刑事犯4204人,其中反革命997人,刑事犯3207人。1960年1至10月办结起诉案件428件,除一件教育释放外,其余均作了有罪判决。1961年以后,恢复侦查监督与审判监督的职权。当年4月,检查对比了1960、1961两年的办案质量,注意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其中第一季度批捕率下降14.5%,未批的15起案件,都是把轻微违法行为,不满言论,瞒产私分和一般政治历史问题当作盗窃、破坏生产和反革命破坏罪报批的。从1954年到1962年的8年中,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反革命罪犯和其它刑事犯6363人,其中审查批捕3663人,占受理数的57%,不批准逮捕的2504人,占40%,退回补充侦查的196人,占3%。8年中,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犯4909人,审查决定起诉的3405人,占69.9%,不起诉的1500人,占30%,免于起诉的4人,不足0.1%。
1963年至1966年,检察院有关档案资料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毁,情况不详。1967年至1977年,检察机构被撤销。
1978年,县检察机构重建后,检察监督逐步恢复。当年5月,批捕权由地区检察分院下放到县检察院。在批捕起诉中严格划清罪与非罪,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的界限。1979年,县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韦××流氓案”审查起诉时,发现疑点,当即配合公安机关深入调查,查清了原告与被告通奸关系,后原告被其家人毒打威协、逼迫起诉为强奸的事实,县检察院实事求是地作了免于起诉的决定。1980年,开始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从快从严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当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778人,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45件61人,出庭支持公诉39件。当年12月在“江××强奸案”的审理中,发现江犯犯罪事实确凿,而法院的无罪判决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经省高等法院认定江××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县法院一、二审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并将本案发回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改判江犯有期徒刑3年。
1983年8月,全县各地统一行动,开始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县成立了作战指挥部,公、检、法部门分片负责案犯的收捕审批。当年9月22日和10月12日,先后在独山、苏家埠、新安、木厂、徐集、丁集等10个区镇,召开公判大会,县检察院派员监督了对杀人犯马永廷、强奸犯崔世忠等4名罪犯的死刑执行。两个月内,共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410件,被告590人,全年共审查批捕各类刑事犯罪502件758人。比1982年增长3倍。1984年1月上旬,县检察院又监督在全县7个刑场的14名罪犯死刑的执行。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县检察院还注意保护专业户的合法权益,打击利用改革开放搞诈骗的犯罪分子。丁集镇高峰村一个生产队以队长为首放掉养鱼专业户承包的水库水,使鱼苗受损,并打伤了该专业户,严重侵犯了专业户的权益。县检察院会同县纪委信访办深入调查,排除干扰,对案犯作了批捕起诉的决定,保护了专业户的合法权益。
苏家埠镇综合交易所负责人汪××,利用职权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从1980年7月至1983年10月,先后骗取山东省即墨县等企业单位货物款46665元。县检察院于1986年审查起诉,依法判处汪犯有期徒刑8年。据统计,从1979年至1986年的8年中,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刑事犯2159人,其中审查批捕1983人,不批准逮捕的71人,退回补充侦查的37人。8年中,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2060件,经审查起诉的1983件,不起诉的33件,退回补充侦查的8件,同时还深挖漏犯余罪,共追诉31个犯罪分子。
三、经济检察
1981年以前,县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包括法纪和经济案件)统由法纪检察科办理。1956年,受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报送的贪污案件16起。1957年3月,县检察院就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贪污情况,向县委作了专题报告。7月,县检察院明确规定对国家机关、工矿企业和合作社内部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负有侦查的责任。当年1至7月,处理了农业社中违法犯罪案件89件,其中贪污案26件,破坏农、林生产案4件。1960年的“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期间,县公、检、法三家共同成立专案组,担负重大贪污案件的侦查工作。当年5月,仅对徐集区“三反”情况的调查统计,1762名干部、职工中,275人有贪污行为,占16%。1962年,县检察院配合其它单位成立联合检查组,调查处理了独山、东河口、苏埠3个区部分公社的严重毁林开荒、乱砍滥伐等犯罪案件。1963年至1966年经济检察工作因资料被毁情况不详。1967年至1977年经济检察工作中断。
1980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对经济犯罪案件的检案工作。当年5月,县检察院侦破了李××、朱××、夏××为首的非法贩运竹木、破坏森林案件,并就此向县委写了“加强护林教育,惩罚破坏森林的犯罪分子”的报告。1981年3月,县检察院从原法纪检察科分出部分人员,成立经济检察科,专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1至3月盗伐和乱砍滥伐森林案件10件17人,比上年同期上升了20%。4月,县检察院配合公安局和法院分别在丁集、张店、马头3个区镇召开宣判大会,对梁××、胡××等3件抢劫、盗窃集团案件就地公开宣判。6月,地、县公安检察机关会同林业部门联合调查处理了横排头大队部分群众哄砍坝管理处竹木的严重事件。1982年,开始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当年受理的自侦经济案件31件,其中万元以上的4件4人,5000元以上的4件4人,2000元以上的6件6人,挽回经济损失7.47万元。
从1980年至1985年,在经济犯罪案件中以盗伐林木和贪污案的比重较大,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较严重。6年中,县检察院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17件,被告181人,其中盗伐、破坏林木的46件99人,占受理数的54.7%;贪污案42件49人,占27.1%,其中贪污万元以上的6件6人,造成经济损失13.4万元。独山区南岳庙公社信用社会计王××自1969年至1982年,采用伪造帐据等手段,贪污公款3.1万元,1983年3月经县检察院受理起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追回赃款。木厂区十字路粮油分站副站长徐××、段××伙同站内职工,自1979年至1983年,以伪造的收购凭证,虚收粮油7万余斤,合伙贪污公款达1.3万余元,1983年7月,经检察院侦查起诉,判处两犯有期徒刑并追回赃款。城南区宝丰寺供销分站门市部程××,1981年至1982年,贪污贷款1万余元,也于当年10月被起诉判刑。毛坦厂镇电站出纳员张××,1977年8月至1985年5月,贪污公款1.48万元,挪用公款O.42万元,1986年,经侦查起诉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86年,经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有15件15人,其中万元以上的5件5人,5000元以上的3件3人,2000元以上的2件3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7.28万元,经审理起诉的有9件9人,逮捕7人,挽回损失9.72万元。
四、监所检察
建国后,本县对监所(包括看守所、收容所)的检察,一般由公安局、法院互相配合进行。检察的内容主要是:有无长期关押的未决犯,监管制度是否健全,有无不安全因素,饮食卫生是否符合规定,看守人员有无违法行为等。通过检察,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1956年,改由县检察院秘书组兼管劳改监督工作。当年11月,就监所检察情况提出:公安机关应加强对预审、看守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认真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看守所和劳改农场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切实纠正犯人财物管理混乱的现象。1957年7月,县检察院根据对1名偷窃犯审查起诉和对看守所的检察,发现个别预审人员和看守人员的挪用犯人给养经费的现象,书面通知县公安局,要求及时查处纠正。1959年,县检察院3次调查了劳改犯情况。此后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监所检察无活动。
1980年6月,恢复后的县人民检察院就县治安拘留所存在的问题,向县公安局提出改进意见。1981年7月,县检察院正式成立监所检察科,派人进驻看守所,建立健全监所检察制度,对县看守所执行羁押人犯政策、执行法律状况进行检察。1982年5月,为配合整顿社会治安,落实“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判处徒刑缓刑、监外执行、管制等罪犯监督改造情况进行检察,并报告县委批转各区、乡贯彻执行。1983年10月,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工作中,县检察院针对个别案件材料不实,有逼供信现象等问题,提出要按法律程序办案,严格制止刑讯逼供的检察意见。
五、法纪检察
1956年7月,县检察院建立侦查组,负责自侦案件的侦查,兼做一般监督和检察通讯工作。主要任务是:对国家机关、工矿企业和合作社内部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负侦查起诉责任;对县内各单位所发布的决议、指示措施和通知等是否违背政策法律实行监督;对一般违法者,采用建议,提请书方式,建议纠正;已构成犯罪的按侦查程序办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当年依法处理了1起因干部违纪造成非正常死亡的犯罪案件。1957年7月,县检察院对施桥、独山、双河等乡没有依法按期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的违法现象,向县人民委员会写了提请书,建议纠正。1961年4月,县检察院向县委报告了东桥公社何山大队干部违法乱纪情况:这个大队131名基层干部中,117名有违法乱纪行为,占81.7%,党支部书记曾带领大队干部非法搜查了24户社员的家。从1956年至1961年,县检察院共受理自侦案件972件,决定起诉的584件,占受理数的60%,不起诉的368件,终止侦查的20件。
1979年下半年,县检察院设置了法纪检察科,办理法纪和经济案件。至1985年,共受理法纪案16件18人,其中决定起诉的3件3人,不起诉的13件15人。1985年又受理了自侦案件3件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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