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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
一、法院
民国2年,六安县设立审检所,由县知事兼任所长,另设帮审员及管狱员。民国3年,县政府设置司法科,设承审员1人,由高等法院任免。民国25年,改司法科为司法处,内设审判官1名,主任书记官1名,书记官、录事、执达员、庭丁、检验员等若干名。民国27年5月,因日机轰炸而停止活动,复由县政府兼理司法。民国29年,重新恢复司法处,设主任审判、审判官各1名,办理民、刑诉讼审判事宜。民国36年秋,又改组为六安县地方法院,直至次年底为止。地方法院设院长1人,推事3人,负责审理案件,另有书记等14人。
1949年初,六安全境的两县一市,仅六安县设置司法科,六安市和六合县诉讼案件由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兼理。1949年6月,二县一市合并为六安县,设司法科,有审判员、书记员、文书等5人,办理全县的反革命案件、普通刑事、民事案件,其法律文书均以人民政府名义发布。1950年6月,司法科改建为县人民法院,由县长兼任院长,另设专职副院长以及审判员、书记员、法警等若干人。
1950年11月,为确保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两项任务的胜利完成,县建立人民法庭,由副县长兼任审判长,内设审判委员会,负责议决轻微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处理。人民法庭共有工作人员17名,选自公安局、法院、区人民政府和土改工作队,并抽调各区民警组成执法班。县人民法庭在各区下设12个分庭,其正、副审判长均由所在的区委书记、区长或土改工作队负责人兼任,并由区农会主席、武装部长、妇联主任、民政、公安区员组成审判委员会,负责受理破坏土改、反革命案件和有关土地租佃、阶级成份等民事案件,同时受理公安局提起公诉案件和县政府令交复审的分庭移送的案件。1951年2月,全县土改基本完成后,为加强对镇反案件的审判力量,县人民法庭与公安局、县人民法院组成联合办公室,有关死刑案件的布告,均由县人民法院向外发表。1951年9月,县人民法庭及其分庭的审判业务均移交县人民法院办理。
1952年,根据省政府指示,在县内各区,建立区人民法庭。11月,城关区正式成立人民法庭,其余各区人民法庭也于12月相继建立起来,由各区区长或区委书记兼任法庭审判长,各区人武部长、妇联会主任,派出所长、公安区员、民政区员、农会主席、区团委书记等,任固定审判员,还在群众中选举5至7人的民选审判员。区人民法庭受理反革命、普通刑事及民事案件,均有处理判决权。
1953年,首届基层普选时,各区均在人民法庭的基础上,建立了普选法庭,专门审理有关选举案件。由区长、区委书记和民政区员、公安特派员等组成审判委员会。各区区长、公安特派员分别兼任审判长和审判员。同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普选结束,普选人民法庭随之撤销。同年7月,在苏埠试建第一巡回法庭。至1954年5月,全县共建4个巡回法庭,几经变动后,至1963年8月,全县共有苏家埠、徐集、木厂、张家店、三十铺五个人民法庭。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8年7月,法院停止办公,由县公、检、法军管小组代行审判权。1969年3月,县法院干警全部解散。直至1973年4月始恢复县人民法院与徐集、三十铺、张家店3个区人民法庭。同年7月,苏埠、木厂两个人民法庭也相继恢复。
“文化大革命”后,1977年,建立城关人民法庭,1979年,划归六安市法院管辖。1980年5月以后,县法院逐步健全了机构,12个农村区均设了人民法庭。1978年,法院还设立了复查办公室,负责审理历次政治运动中冤、假、错案。1982年1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6年5月,增设执行庭。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县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由正、副院长及有关人员5至9人组成。
二、刑事审判
1949年至1956年,刑事审判是以剿匪反霸、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三反”、“五反”和合作化运动等为中心进行的。1949年6月,县人民政府司法科,先后在新安、南岳庙、张家店等处召开公审大会,处决反革命首犯和匪首谢堂、侯洛书、涂晴岚等人。1959年,又先后处决匪首金昌谟、黄全瑞。1951年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和抗美援朝三大运动期间,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共受理各类反革命案1261件,其中依法判处死刑的532人,死缓18人,其它各种徒刑的681人,交群众管制或假释的103人。在判处死刑的罪犯中,有特务40人,土匪307人,反革命首恶分子9人,恶霸和破坏土改犯171人。1951年3月,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殴打工人的六安天主教堂哥伦比亚籍神父丁惠如拘役3个月,并将其驱逐国境。同年4月,县人民法院配合皖北人民法院六安分院在城关召开大会,公审处决匪首岳岐山、阮志陵、吴曙光等32名罪犯。同年又先后处决反革命首犯、匪首、特务袁敬夫、杨子文、乔德才等人,还受理了烟毒事件等其它刑事案件。1955年结合内部肃反,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112件。1956年受理350件,其中反革命案41件。1957年至1965年,刑事审判继续贯彻“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共受理刑事案10362件,办结10093件,平均每年受理1151件,办结1130件。1957年10月,在双河召开宣判大会,处决“大韩朝”反革命暴乱首恶分子谢申余、毛广芝两犯。这一时期,由于整风反右运动扩大化,刑事审判有过严重失误,扩大了打击面,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1958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5010件,其中整风案件2009件,造成相当数量的冤假错案。
“文化大革命”时期,从1968年7月起,刑事审判由县公、检、法军管小组取代。1973年至1976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02件,办结673件,平均每年受理175件,办结168件。1970年,六安地区公、检、法军管组审判了本县东桥公社发生的“皖特党”反革命组织一案成员37人,其中王梦兰等4名首犯被处死刑。
1977年至1985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062件,办结2053件,平均每年受理229件,办结228件。1980年以后,刑事审判的重点,是严惩那些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流氓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和贪污、诈骗、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等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从1983年8月开始,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当年受理各类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262件、377人,其中有杀人案件5件10人,抢劫案39件73人,强奸案37件39人,流氓案85件119人,重大盗窃案24件35人;当年办结261件,其中团伙案47件133人。1986年,县法院受理各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97件,比1983年下降了63%,社会治安状况有了明显好转。1986年,还审理了婚姻家庭方面及一般斗殴伤害、偷盗、赌博、过失犯罪、违纪、致死人命等类型的一般和轻微刑事案件62件。对于这类自诉案件,一般由各区人民法庭依靠基层组织、严格划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查清案情事实,分清是非,予以审判;对其中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刑事犯罪,则着重就地进行教育和调解,既解决矛盾,又增强团结。在打击经济领域里的严重犯罪分子斗争中,从1982年至1986年,共审理结案贪污、诈骗、盗窃公共财物、伪造、盗卖票证、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经济案101件,罪犯158名。这些犯罪分子给国家、集体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54450元,经过审判,挽回经济损失210540元。
从1978年9月开始,对部分冤、错、假案进行复查平反。1979年,调集大批审判人员,正式组成复查办公室,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文化大革命”中和以前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冤、错、假案进行复查和平反。截至1982年底,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政治案件165件224人和刑事案件37件41人,全部进行了一次复查。政治案件中,改判的120件174人,其中改判无罪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计92件138人,免刑的17件20人,减刑的3件6人,改变性质的8件10人。石堰公社社员钱××,1969年为刘少奇鸣不平,被定为现行反革命分子,判管制3年,1980年6月经复查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此类“涉刘案件”计15件61人,改判无罪的有13人。在复查普通案中,改判无罪的10件10人,处刑畸重予以改判的27件31人。1981年至1985年,共复查“文化大革命”前审理的政治案件549件,普通刑事案件192件;政治案件改判349件365人,其中撤销原判和改判无罪的计301件317人,免刑的31件31人;普通刑事案件改判105件114人,其中改判无罪的77件81人,免刑23件27人,减刑3件4人。1959年审判的“人民革命党”反革命集团案,于1980年经复查属于冤案,撤销原判,对其成员11人,改判为不予刑事处分或宣告无罪,对受株连的48人,分别建议原单位予以平反。对于1977、1978两年的107件刑事案件,也在1981年至1985年进行复查,对21件政治案件,改判12件58人,86件普通刑事案改判37件41人。1985年,还对1983年8月以来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全年共复查处理50件,其中改判42件占84%。从1986年,共复查了各类刑事案296件355人,改判的有264件314人。
历年刑事案件收结情况统计
三、民事审判
建国初期,民事审判以婚姻案件为主,人民法院支持广大劳动妇女反对封建婚姻制度、谋求彻底翻身解放的斗争。1950年5月1日,第一部社会主义婚姻法正式颁布后,婚姻案件迅速上升,自1951年至1956年,受理离婚和其它婚姻纠纷案件计5876件,占同期民事案件的72.2%。与此同时,民事审判还受理解决有关农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方面的山林、水利等内部纠纷。人民法院本着有利于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和巩固的原则及时就地审理解决。1953年县人民法院和各巡回法庭共处理水利、土地等农业生产方面的纠纷127件。当年春耕大生产时,原罗管庙和孙家岗区交界处的部分群众,闹起水利纠纷,有几十人到区、县上访,县人民法院及时派员就地查清案情,迅速妥善处理,订出用水规划,安定群众的生产情绪。1954年在办结的1803起民事案件中,调解和撤诉结案的占7o%以上。1956年还办结了债务、继承、赔偿等纠纷63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1950年至1956年,共收民事案件9017件,办结8096件,平均每年收案1288件,办结1156件。1957年至1965年,民事审判仍以婚姻案件为主,共受理4873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86.2%,比前一段时期上升14%。1959年至1961年,由于遭受自然灾害和工作上的失误,群众生活发生困难,有部分妇女外出与他人重婚,因此发生过聚众抢拉重婚妇女事件多起。1962年,全县共受理重婚案235件,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根据具体案情,慎重处理,以解决婚姻关系为主,除造成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外,一般未用刑事制裁的手段。这9年中,共受理各类民事案5653件,办结5524件,平均每年收案628件,办结614件,年平均收案比上一时期下降52.8%。1963年办结民事案679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的491件,占办结总数的72.4%。
“文化大革命”中,自1973年县人民法院恢复至1976年的4年中,共受理各类民事案363件,办结360件,年平均收案比前一时期下降84%。这一时期,受理婚姻案仍占总收案的75.4%。
1977年至1986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2435件,办结2292件,其中前5年共受理670件,办结581件,平均每年受理134件,办结116件。后5年共受理1765件,办结1711件,平均每年受理353件,办结342件,年平均收案比前5年增加2.6倍。这一时期,财产权益纠纷案上升,婚姻案相对下降,后5年中,离婚案仅占总收案的40.9%,比“文化大革命”前的1962年至1965年平均下降3Q.3%,而赔偿、房屋、债务、宅基地、抚养、赡养、山林、水利及其它类型的民事案件,占收案59%,反映了新时期民事权益的扩大。从1979年至1986年办结的2231件民事案中,调解撤诉结案1981件,占总数的88.8%。
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在审判中,农村人民法庭充分发挥了作用。1964年,全县办结民事案件453件,其中农村5个人民法庭就办结327件,占72%。1984年农村人民法庭办结的民事案件也占全县民事结案数的71%。
四、经济纠纷审判
经济纠纷案件,1970年以前,人民法院受理较少,一般由民事审判庭和各区人民法院审理。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方针的贯彻实施,经济合同纠纷逐渐增多。1982年初,县人民法院增设了经济审判庭,开始审理一批破坏经济的犯罪案件,后来,经济犯罪案件统一划归刑事审判庭管辖,经济审判庭专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1983年至1986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302件,其中1983年仅2件,而1986年猛增到173件。这些案件属购销合同纠纷219件,货物运输纠纷16件,借贷纠纷12件,经济补偿纠纷2件,其它53件。1984年至1986年,共审结经济纠纷案263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244件,判决结案9件,移送有关单位处理6件,终结4件,其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538.9万元。1986年9月,县茶叶公司与江苏泰安食品厂的货款纠纷案中,被告泰安食品厂违反《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以库存过大,质量差,无法销售为由,拒付货款,造成原告县茶叶公司经营亏本,货物积压,经过经济审判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退回应付货款8.9万元。
民事案件逐年收结情况统计表
民国2年,六安县设立审检所,由县知事兼任所长,另设帮审员及管狱员。民国3年,县政府设置司法科,设承审员1人,由高等法院任免。民国25年,改司法科为司法处,内设审判官1名,主任书记官1名,书记官、录事、执达员、庭丁、检验员等若干名。民国27年5月,因日机轰炸而停止活动,复由县政府兼理司法。民国29年,重新恢复司法处,设主任审判、审判官各1名,办理民、刑诉讼审判事宜。民国36年秋,又改组为六安县地方法院,直至次年底为止。地方法院设院长1人,推事3人,负责审理案件,另有书记等14人。
1949年初,六安全境的两县一市,仅六安县设置司法科,六安市和六合县诉讼案件由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兼理。1949年6月,二县一市合并为六安县,设司法科,有审判员、书记员、文书等5人,办理全县的反革命案件、普通刑事、民事案件,其法律文书均以人民政府名义发布。1950年6月,司法科改建为县人民法院,由县长兼任院长,另设专职副院长以及审判员、书记员、法警等若干人。
1950年11月,为确保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两项任务的胜利完成,县建立人民法庭,由副县长兼任审判长,内设审判委员会,负责议决轻微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处理。人民法庭共有工作人员17名,选自公安局、法院、区人民政府和土改工作队,并抽调各区民警组成执法班。县人民法庭在各区下设12个分庭,其正、副审判长均由所在的区委书记、区长或土改工作队负责人兼任,并由区农会主席、武装部长、妇联主任、民政、公安区员组成审判委员会,负责受理破坏土改、反革命案件和有关土地租佃、阶级成份等民事案件,同时受理公安局提起公诉案件和县政府令交复审的分庭移送的案件。1951年2月,全县土改基本完成后,为加强对镇反案件的审判力量,县人民法庭与公安局、县人民法院组成联合办公室,有关死刑案件的布告,均由县人民法院向外发表。1951年9月,县人民法庭及其分庭的审判业务均移交县人民法院办理。
1952年,根据省政府指示,在县内各区,建立区人民法庭。11月,城关区正式成立人民法庭,其余各区人民法庭也于12月相继建立起来,由各区区长或区委书记兼任法庭审判长,各区人武部长、妇联会主任,派出所长、公安区员、民政区员、农会主席、区团委书记等,任固定审判员,还在群众中选举5至7人的民选审判员。区人民法庭受理反革命、普通刑事及民事案件,均有处理判决权。
1953年,首届基层普选时,各区均在人民法庭的基础上,建立了普选法庭,专门审理有关选举案件。由区长、区委书记和民政区员、公安特派员等组成审判委员会。各区区长、公安特派员分别兼任审判长和审判员。同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普选结束,普选人民法庭随之撤销。同年7月,在苏埠试建第一巡回法庭。至1954年5月,全县共建4个巡回法庭,几经变动后,至1963年8月,全县共有苏家埠、徐集、木厂、张家店、三十铺五个人民法庭。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8年7月,法院停止办公,由县公、检、法军管小组代行审判权。1969年3月,县法院干警全部解散。直至1973年4月始恢复县人民法院与徐集、三十铺、张家店3个区人民法庭。同年7月,苏埠、木厂两个人民法庭也相继恢复。
“文化大革命”后,1977年,建立城关人民法庭,1979年,划归六安市法院管辖。1980年5月以后,县法院逐步健全了机构,12个农村区均设了人民法庭。1978年,法院还设立了复查办公室,负责审理历次政治运动中冤、假、错案。1982年1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6年5月,增设执行庭。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县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由正、副院长及有关人员5至9人组成。
二、刑事审判
1949年至1956年,刑事审判是以剿匪反霸、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三反”、“五反”和合作化运动等为中心进行的。1949年6月,县人民政府司法科,先后在新安、南岳庙、张家店等处召开公审大会,处决反革命首犯和匪首谢堂、侯洛书、涂晴岚等人。1959年,又先后处决匪首金昌谟、黄全瑞。1951年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和抗美援朝三大运动期间,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共受理各类反革命案1261件,其中依法判处死刑的532人,死缓18人,其它各种徒刑的681人,交群众管制或假释的103人。在判处死刑的罪犯中,有特务40人,土匪307人,反革命首恶分子9人,恶霸和破坏土改犯171人。1951年3月,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殴打工人的六安天主教堂哥伦比亚籍神父丁惠如拘役3个月,并将其驱逐国境。同年4月,县人民法院配合皖北人民法院六安分院在城关召开大会,公审处决匪首岳岐山、阮志陵、吴曙光等32名罪犯。同年又先后处决反革命首犯、匪首、特务袁敬夫、杨子文、乔德才等人,还受理了烟毒事件等其它刑事案件。1955年结合内部肃反,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112件。1956年受理350件,其中反革命案41件。1957年至1965年,刑事审判继续贯彻“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共受理刑事案10362件,办结10093件,平均每年受理1151件,办结1130件。1957年10月,在双河召开宣判大会,处决“大韩朝”反革命暴乱首恶分子谢申余、毛广芝两犯。这一时期,由于整风反右运动扩大化,刑事审判有过严重失误,扩大了打击面,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1958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5010件,其中整风案件2009件,造成相当数量的冤假错案。
“文化大革命”时期,从1968年7月起,刑事审判由县公、检、法军管小组取代。1973年至1976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02件,办结673件,平均每年受理175件,办结168件。1970年,六安地区公、检、法军管组审判了本县东桥公社发生的“皖特党”反革命组织一案成员37人,其中王梦兰等4名首犯被处死刑。
1977年至1985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062件,办结2053件,平均每年受理229件,办结228件。1980年以后,刑事审判的重点,是严惩那些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流氓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和贪污、诈骗、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等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从1983年8月开始,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当年受理各类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262件、377人,其中有杀人案件5件10人,抢劫案39件73人,强奸案37件39人,流氓案85件119人,重大盗窃案24件35人;当年办结261件,其中团伙案47件133人。1986年,县法院受理各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97件,比1983年下降了63%,社会治安状况有了明显好转。1986年,还审理了婚姻家庭方面及一般斗殴伤害、偷盗、赌博、过失犯罪、违纪、致死人命等类型的一般和轻微刑事案件62件。对于这类自诉案件,一般由各区人民法庭依靠基层组织、严格划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查清案情事实,分清是非,予以审判;对其中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刑事犯罪,则着重就地进行教育和调解,既解决矛盾,又增强团结。在打击经济领域里的严重犯罪分子斗争中,从1982年至1986年,共审理结案贪污、诈骗、盗窃公共财物、伪造、盗卖票证、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经济案101件,罪犯158名。这些犯罪分子给国家、集体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54450元,经过审判,挽回经济损失210540元。
从1978年9月开始,对部分冤、错、假案进行复查平反。1979年,调集大批审判人员,正式组成复查办公室,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文化大革命”中和以前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冤、错、假案进行复查和平反。截至1982年底,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政治案件165件224人和刑事案件37件41人,全部进行了一次复查。政治案件中,改判的120件174人,其中改判无罪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计92件138人,免刑的17件20人,减刑的3件6人,改变性质的8件10人。石堰公社社员钱××,1969年为刘少奇鸣不平,被定为现行反革命分子,判管制3年,1980年6月经复查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此类“涉刘案件”计15件61人,改判无罪的有13人。在复查普通案中,改判无罪的10件10人,处刑畸重予以改判的27件31人。1981年至1985年,共复查“文化大革命”前审理的政治案件549件,普通刑事案件192件;政治案件改判349件365人,其中撤销原判和改判无罪的计301件317人,免刑的31件31人;普通刑事案件改判105件114人,其中改判无罪的77件81人,免刑23件27人,减刑3件4人。1959年审判的“人民革命党”反革命集团案,于1980年经复查属于冤案,撤销原判,对其成员11人,改判为不予刑事处分或宣告无罪,对受株连的48人,分别建议原单位予以平反。对于1977、1978两年的107件刑事案件,也在1981年至1985年进行复查,对21件政治案件,改判12件58人,86件普通刑事案改判37件41人。1985年,还对1983年8月以来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全年共复查处理50件,其中改判42件占84%。从1986年,共复查了各类刑事案296件355人,改判的有264件314人。
历年刑事案件收结情况统计
三、民事审判
建国初期,民事审判以婚姻案件为主,人民法院支持广大劳动妇女反对封建婚姻制度、谋求彻底翻身解放的斗争。1950年5月1日,第一部社会主义婚姻法正式颁布后,婚姻案件迅速上升,自1951年至1956年,受理离婚和其它婚姻纠纷案件计5876件,占同期民事案件的72.2%。与此同时,民事审判还受理解决有关农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方面的山林、水利等内部纠纷。人民法院本着有利于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和巩固的原则及时就地审理解决。1953年县人民法院和各巡回法庭共处理水利、土地等农业生产方面的纠纷127件。当年春耕大生产时,原罗管庙和孙家岗区交界处的部分群众,闹起水利纠纷,有几十人到区、县上访,县人民法院及时派员就地查清案情,迅速妥善处理,订出用水规划,安定群众的生产情绪。1954年在办结的1803起民事案件中,调解和撤诉结案的占7o%以上。1956年还办结了债务、继承、赔偿等纠纷63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1950年至1956年,共收民事案件9017件,办结8096件,平均每年收案1288件,办结1156件。1957年至1965年,民事审判仍以婚姻案件为主,共受理4873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86.2%,比前一段时期上升14%。1959年至1961年,由于遭受自然灾害和工作上的失误,群众生活发生困难,有部分妇女外出与他人重婚,因此发生过聚众抢拉重婚妇女事件多起。1962年,全县共受理重婚案235件,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根据具体案情,慎重处理,以解决婚姻关系为主,除造成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外,一般未用刑事制裁的手段。这9年中,共受理各类民事案5653件,办结5524件,平均每年收案628件,办结614件,年平均收案比上一时期下降52.8%。1963年办结民事案679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的491件,占办结总数的72.4%。
“文化大革命”中,自1973年县人民法院恢复至1976年的4年中,共受理各类民事案363件,办结360件,年平均收案比前一时期下降84%。这一时期,受理婚姻案仍占总收案的75.4%。
1977年至1986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2435件,办结2292件,其中前5年共受理670件,办结581件,平均每年受理134件,办结116件。后5年共受理1765件,办结1711件,平均每年受理353件,办结342件,年平均收案比前5年增加2.6倍。这一时期,财产权益纠纷案上升,婚姻案相对下降,后5年中,离婚案仅占总收案的40.9%,比“文化大革命”前的1962年至1965年平均下降3Q.3%,而赔偿、房屋、债务、宅基地、抚养、赡养、山林、水利及其它类型的民事案件,占收案59%,反映了新时期民事权益的扩大。从1979年至1986年办结的2231件民事案中,调解撤诉结案1981件,占总数的88.8%。
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在审判中,农村人民法庭充分发挥了作用。1964年,全县办结民事案件453件,其中农村5个人民法庭就办结327件,占72%。1984年农村人民法庭办结的民事案件也占全县民事结案数的71%。
四、经济纠纷审判
经济纠纷案件,1970年以前,人民法院受理较少,一般由民事审判庭和各区人民法院审理。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方针的贯彻实施,经济合同纠纷逐渐增多。1982年初,县人民法院增设了经济审判庭,开始审理一批破坏经济的犯罪案件,后来,经济犯罪案件统一划归刑事审判庭管辖,经济审判庭专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1983年至1986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302件,其中1983年仅2件,而1986年猛增到173件。这些案件属购销合同纠纷219件,货物运输纠纷16件,借贷纠纷12件,经济补偿纠纷2件,其它53件。1984年至1986年,共审结经济纠纷案263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244件,判决结案9件,移送有关单位处理6件,终结4件,其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538.9万元。1986年9月,县茶叶公司与江苏泰安食品厂的货款纠纷案中,被告泰安食品厂违反《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以库存过大,质量差,无法销售为由,拒付货款,造成原告县茶叶公司经营亏本,货物积压,经过经济审判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退回应付货款8.9万元。
民事案件逐年收结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