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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管理
(一)实施《婚姻法》
旧社会,本县人民在封建旧礼教的思想束缚下,一直沿袭强迫、包办的婚姻制度,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合法婚姻。其间虽有个别“抗婚”现象发生,但对于根深蒂固的封建婚姻制度震动不大。民国8年,本县有一批进步知识青年受“五四”运动影响,反对封建包办婚姻制度,提倡婚姻自主,结婚和离婚自由,对封建婚姻的壁垒有所冲击。民国16年,县政府宣布实行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但没有形成法规,豪绅地主仍有禁不止,人民群众也照旧例办理婚事。民国19年至21年,县苏区革命根据地各级内务委员会、共青团和妇女会,利用宣传队、俱乐部、农民夜校、列宁小学等文化宣传阵地和各种会议形式,深入宣传鄂豫皖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婚姻问题决议案》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实行自主婚姻,调动起苏区男女青年参军参战、拥军支前和保卫苏区根据地的革命积极性,深受苏区人民欢迎。
建国后,1950年9月,县抽干部17人,在马头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传试点工作。11月,县成立《婚姻法》检查委员会,区成立检查小组。次年12月,华东军政委员会和皖北行署《婚姻法》检查组来六安,深入区、乡检查、贯彻《婚姻法》。1953年1月,县成立《婚姻法》宣传委员会和办公室,抽30人在4个乡进行宣传试点。3月,被定为本县《婚姻法》宣传月,抽184人组成宣传队,集中县、区、乡干部722人,学习5天,深入基层宣传、贯彻《婚姻法》,群众受教育面达65%。1955年宣传保护军人婚姻,现役军人配偶离婚,须经军人同意,破坏军婚案件,依法从严惩办。次年7月,县印发《关于贯彻婚姻法》学习材料,多次广播《婚姻法》宣传材料,各区、乡把《婚姻法》张贴在交通路口的墙面上,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1980年12月,县成立《婚姻法》宣传实施领导组,开展第二个婚姻法宣传月活动,贯彻实施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颁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1985年4月,县再次成立宣传贯彻《婚姻法》领导组。采取专题、广播会议传达贯彻等多种形式宣传贯彻“两法”;培训乡、镇民政助理员学习“两法”,加强婚姻登记工作。
(二)婚姻登记
民国二十年,六安苏区革命根据地,规定乡以上苏维埃政府内务委员会为办理男女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法定机关,凡领取过结婚、离婚和复婚证书的婚姻当事人,受苏维埃政府的法律保护。
建国后,1951年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区办理离婚和复婚登记(1957年后移交给乡镇办理),县民政科办理外侨和国外侨胞婚姻登记工作。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离婚证书不收费,结婚和复婚证,每张收工本费0.2元。1961年始,农村重新出现包办婚姻、不办婚姻登记法定手续进行结婚和离婚的违法现象。“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登记工作无人管。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恢复婚姻登记工作,加强婚姻管理。1981年1月,县贯彻执行全国人大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婚姻登记办法》。社、镇和街道民政干部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和发证工作。婚姻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加盖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1984年7月规定:不办结婚登记结婚为非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次年,培训乡、镇、街民政助理员,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为婚姻登记法定人员。1986年3月15日,执行民政部发布的新《婚姻登记办法》,开始清理未办婚姻登记的非法婚姻。符合结婚条件而未登记的补办登记手续。9月15日规定“四种”婚姻证件,每对收工本费1.5元列为预算外资金,专帐管理。12月始,执行婚前健康检查的规定,对麻风病、性病等传染病,禁止结婚。
建国后若干革命年份婚姻登记统计表


二、丧葬改革
(一)改革土葬
清和民国时期,本县沿袭封建宗法社会风俗,盛行土葬,迷信风水,择地建造坟墓和重殓厚葬。县境各地坟冢垒垒,占据大量耕地。民国24年,县政府倡议建立农村公墓,交保公所管理,但未认真实施。
建国后,从1951年开始,县决定改革土葬。规定土葬不准占用耕地,一律深埋。1955年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深入,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开始自觉地实行“薄葬深埋”。1959年至1961年,由于处在经济困难时期,死人不举哀,不置办棺木,一律就地深埋。1966年,“文化大革命”动乱开始,无政府主义泛滥,县内不少地方出现大办丧事现象。
1975年6月,县重申土葬不准占用耕地,提倡深埋和不留坟冢。1982年4月,县印发省人民政府《丧葬改革规定》,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暂为土葬区。1985年5月,县印发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2000份发至各乡、村和居民委员会进行广泛宣传。6月4日,县成立殡葬改革领导组,宣传殡葬改革,划定火葬区,限制土葬,改革土葬,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建立村居民公墓。1986年6月25日,县发出通知,提倡文明办丧事,禁止披麻戴孝,扬幡招魂、念经、扎灵、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大办丧事;禁止在风景名胜、文物遗址、山林资源、河防水库堤坎和公路两侧葬坟,违者追究责任。7月16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殡葬管理、改革殡葬旧习”的布告。
(二)推广火葬
1970年春,县在城西公社窑岗嘴兴建殡仪馆(火葬场),占地3.6亩,内设礼堂、操作间、炉灶间(安装火化炉1座2门)、车库、停尸房,共17间,配接尸汽车1辆。1971年9月,开始火化遗体,每具尸体收火化费8元。1979年,扩建冰库两间,厨房3间,宿舍22间,水井1口,增添汽车2辆,发电机、冷冻机、柴油机、水泵各1台,进一步完善殡仪馆现代化设施,并开始出售骨灰盒,办理寄存业务。10月,殡仪馆移交六安市接管。1982年4月,县转发省人民政府《丧葬改革规定》,交通方便地区,定为火葬区。1985年,县殡葬改革领导组规定徐集、新安、木厂、三十铺、城南、苏埠6个区(镇),为火葬区。火葬区,遗体全部实行火化,不准加工、出售棺材,违者给予经济制裁。次年6月25日,县规定甲类传染病遗体、医院死亡遗体,一律火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病故,一律凭六安市殡仪馆《火化证明》,办理丧葬、抚恤、遗属补助领取手续,符合顶替条件的子女,凭《火化证明》办顶替招工手续。对少数民族、外侨、华侨、归侨及港澳同胞的丧葬,尊重其习俗和遗愿。至1986年,县共火化遗体1638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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