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工资
一、工资制度
清代实行俸禄制,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本州知州俸银80两,州同俸银60两,吏目俸银31两5钱2分,儒学学正俸银40两,儒学训导俸银40两,和尚滩巡检俸银31两5钱2分,马头汛巡检俸银31两5钱6分。知州属下有:门子2名,工食12两;快马6匹,草料134两4钱;皂隶16名,共俸银96两;民壮50名,共俸银300两;禁兵8名,共俸银48两;伞扇轿夫7名,共俸银42两;库子4名,共俸银24两;仓斗级4名,共俸银16两。州同属下有:皂隶6名,共俸银36两;马轿伞夫2名,共俸银12两;门子1名,俸银6两。吏目属下有:门子1名,俸银6两;皂隶4名,共俸银24两;马夫1名,俸银6两;儒学学正属下有:斋夫3名,共俸银36两;门子3名,共俸银21两6钱。和尚滩巡检属下有:皂隶2名,共俸银12两,马头汛巡检与上同。
民国期间实行薪饷制,六安州改为六安县。本县为一等县,县长月薪为300元(银元)。民国23年,省政府规定“各县县长官俸等级不随县的等级为转移,而以政绩优劣定薪俸之多寡”。民国37年又将县级员工待遇进行调整,“县级人员以薪津30元为基数,超过30元之数以上部分,按十分之一,一律照生活指数计算支给”,“县级工役以十元为基数,照生活指数计支”(以上均为法币)。
1949年以前,各行业手工作坊的工人和店员,均为雇佣制。工人每天劳动1O余小时,工资却很低微,学徒工除供给伙食外,一般不给工资,生活贫困。民国7年,本县黄烟工人刨一捆96斤重的皮丝烟,只得铜元900文,一人一月只能刨6捆,计5400文;刨一捆粗丝烟,只得铜元600文,一人一月只能刨9捆,得工资5400文上下,仅能买一石多米,养活不了两口人。直到民国16年10月,黄烟业工人通过挂刨罢工一个月后,资方被迫将每捆皮丝工价由1.05元,增加到1.66元;甜香(粗丝)烟每捆刨价由o.7元,增加到1.35元。据民国31年、32年各业工人工资报告表反映,店主供应伙食的工人日工资最低为4元(烟业),最高为15元;伙食自备的工资最低为16元(木业),最高为抬轿业日工资50元(以上皆为银元)。
1949年建国后,本县职工工资制度是供给制和工资制同时并存。1950年起,供给制有所改变,开始将生活费一律折米包干供给。其他如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金、住房等仍然供给,即所谓“小包干”。1952年3月,提高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并扩大范围,除小孩保育费、褓母费以外,一律包干,即所谓“大包干”。1953年至1954年,供给制逐步改为工资制(统一以工资分为工资的计算单位)。从1955年7月起,一律为货币工资制,改工资分计算为货币计算,即一个工资分为O.22元(新版人民币),另津贴5%。当年全县干部(指行政经费开支的)待遇提高的有851人,占全县干部总数903人的94.7%;因子女过多生活待遇降低的18人,占2%;没有明显增减、大致平衡的34人,占3.7%。
建国初期的乡干部生活待遇,从一套棉衣上升到每月40公斤、50公斤大米;由50公斤大米又上升到每月16元(新版人民币,下同)。1956年1月起,乡党总支书记(有的乡是党支部书记)每月21元;副乡(镇)长每月20元、乡青年团书记、妇女主任、乡党总支组织干事、助理员等每月19元。
1956年9月,本县进行首次工资改革,全县参加工改的党、政、群团干部880人(含民警队58人)中,晋级的364人,其中提一级的308人,提两级的55人,提三级的1人。通过工资改革,县委部长以上干部,平均每月工资88.3元,正、副科(局)长平均每月工资67.61元,正、副区长每月工资65.73元,一般干部每月工资44.32元,勤杂人员每月工资26.43元,人民警察每月工资34.09元,炊事员每月工资28.04元。工资改革后,干部生活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特别是乡干部因原来工资水平低,这次大部分干部提高一倍左右。全县乡干部1196人(其中办社干部123人),平均工资上升65.5%。1957年,根据中央指示精神,乡干部的工资降低23%。1959年调整工资,本县批准8人调整,从1959年10月补发工资。1960年调整工资,当时成立了工资改革办公室,下设国家机关、厂矿企业、宣教卫生3个组,调资人数不详。1963年调整工资是分两批进行的:第一批从9月底开始,农村区所辖的94个公社,城关公社以及“五反”试点单位和公检、法等单位,计984人;第二批从11月底开始,开展的单位有县人委、县委、工、青、妇等群团单位,计有职工394人,合计1378人(不包括人民武装干部)。其中执行国家机关工资标准的1184人,执行企业级的194人,有728名职工升级,其中有5人升两级,实际升级面733人(包括省分配的多余升级面),占国家机关总人数有53.1%,有151人执行企业级的改定国家机关工资标准。全县通过调整工资后,干部分级为:十四级1人,十五级8人,十六级19人,十七级18人,十八级20人,十九级40人,二十级54人,二十一级98人,二十二级204人,二十三级261人,二十四级244人,二十五级284人,二十六级81人,二十七级2人,二十八级1人,未评级43人。未调整前,全县月平均工资44.14元,调整后月平均工资46.93元,比原月平均工资增加2.79元。1963年,企业职工也进行了调整工资,全县8475人,其中管理人员5294人,业务人员2952人,勤杂人员229人。按照十八级以下管理人员40%升级;业务和勤杂人员25%升级,以此比例,全县升级面3446人。1971年调整工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都可提升一级。同时,还规定在这次调整工资中,调高一级的工资在5元以上的,按现行工资标准执行;调高一级工资在5元以下的,可以按5元增加工资。根据上述规定,本县这次共调级6123人,其中调两级的2776人。1977年调整工资范围是: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都可以提升一级;1971年底参加工作的其它职工(不包括17级干部)可以有40%的人升级。确定40%人员升级的原则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同时根据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由群众评议,经党委批准。这次升级的职工,一般按现行级差增加工资,但级差小于5元的,可以增加5元,级差大于5元的只增加7元。现行工资标准明确规定有半级的单位,增加半个级差的工资,算为升半级。按照以上规定,本县这次共调整工资的职工7203人(含1970年底以前临时工580人)。1978年底,按照2%的职工升级,本县有316人升级。1979年,调整工资是按照1978年10月底职工总数的40%升级,本县升级职工人数为5163人,每月实际增加工资29743.12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5.76元。1981年对教育、卫生、体委三个部门中,凡属调资范围的人员,采取普遍升级的方式增加工资。全县计升级职工3925人,占三个系统职工总数的93%(除学员工),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5.63元。1982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批准升级人数3879人,占1978年底参加工作的职工总数98.5%,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82元。调升两级的干部265人,其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升两级的49人,工程师职称升两级的28人,中专毕业生升两级的108人,其余是按职务升两级的。1983年企业职工升级,按照规定调资范围共有25个全民单位,实际批准升级人数2909人,占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人数的97.8%。在批准升级的总人数中再升一级的38人,占批准升级人数的1.3%,调资后全县每月实际增加工资19172元,升一级的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38元,升两级的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14.4元。在这次调整工资中,由企业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并列入调资范围的27人,离、退休人员列入调资范围的239人。1985年,对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均改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将现行的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金与这次工改的工资并在一起,按照工资不同的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全县参加工改的计211个单位,5627人(内含工人2105人),其中国家机关152个、干部2248人、工人59人;事业单位59个、干部1274人、工人2046人。全县工改前月工资总额计354733.96元,工改后月工资总额467547.50元,月净增额112813.54元,人均增资20.05元。当年还同时进行了企业工资改革,24个全民单位,职工2842人(不含供销社18个单位3239人),共计月增资45226元,人均15.9l元,其中四类升五类2481人,提高定升水平的1589人,套改新标准的1010人,升级的1502人,全县集体单位90个,固定职工4844人(含供销社系统)。通过这次工改,提高了职工工资收入,统一了工资标准,初步理顺了工资关系,对进一步改革工资制度,增强企业活力起了一定作用。
民国16年,学徒期一般为三年,管吃不给工资。黄烟业学徒工3年不管吃,只付给生活费22吊钱(一千文为一吊),同年10月通过罢工,学徒工工钱增加到22元(银元)。
建国后,本县按照省统一规定,1959年3月以前,学徒工在学习期限内,发给伙食费和零用钱,伙食费标准按工种规定的每月粮食供应量折成熟米价格,加每天O.13元的菜金计算(如有集体伙食的由所在单位供应伙食不再另发伙食费)。零用钱标准:第一年每月2元,第二年每月3元,第三年每月5元,需要学习4年的工种,第四年每月7元。1959年3月以后,学徒工的生活补贴范围,除伙食零用钱外,另加必须衣着费用,并享受公费医疗,住宿不收房租,不收水电费用。各工种伙食费用的标准为:重体力劳动的工种,每人每月12元;轻体力劳动工种,每人每月11元。衣着费标准为:重体力劳动工种,每人每年22元3角5分;轻体力劳动工种,每人每年19元8角2分。零用钱不分工种,学徒期一律第一年每月2元,第二年每月4元,第三年每月6元。1980年6月以后,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局《关于调整学徒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精神,学徒工生活待遇有了提高。补贴标准(伙食费、服装费、零用钱三项合计):第一年每月23元,第二年每月26元,第三年每月29元。1985年,将学徒期生活补贴标准改为第一年每月26元,第二年每月29元,第三年每月33元。学徒期满,实行转正定级。本县学徒工大都是两年转正,三年定级,亦有少数工种是三年转正,四年定级。一般转正为一级工,定级为二级工。中专生(工人身份)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可定三级工。“五大”毕业生(电大、函大、业余大、夜大、职大)工人身份的,根据情况定级,可超过三级工。还规定:学徒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转正,执行本企业工资标准为二级工,再满一年定级,一般定为三级副,少数优秀的的可定三级工。转正定级的审批手续,1984年6月以前,均由本县劳动局批准。1984年6月以后,职工转正定级权限下放到企业(有的仍是主管局审批)。但技工学校毕业生和“五大”毕业生(工人身份)仍报县劳动局审批。
从1985年7月1日起,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实行见习期一年,见习期的临时待遇(不含副食品补贴)是:研究生每月54元,大学本科生每月49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4元,中专毕业生每月39元。见习期满后定级工资为:研究生定本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十三级69元,大学本科生定十三级副64元,少数优秀的可以高定,比较差的可以低定。如入学前系满一年的国家正式职工,可以不实行见习期,直接按上述规定的定级工资定级。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也不实行见习期,以根据其学习成绩和工作能力,明确任务,执行本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相应的级别。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的电视大学、函授大学、业余大学和干部专修科毕业生,分配或招收参加工作后,其见习期的临时工资待遇和定级工资,均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新招收的干部参加工作后,实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高中毕业生按每月39元发给、初中毕业生按每月34元发给。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定级,高中毕业生定本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十五级50元;初中毕业生定本企业干部工资十五级副46元。技工学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一年,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按每月39元发给。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定本企业工人工资标准三级正50元。中专毕业生分配当工人的,也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工资基金管理
1959年,国家颁发了《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1960年2月25日,按六安专员公署转发《省计委基金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由县计委、劳动局、财政局、银行直接管理工资基金工作。根据此文精神,明确此项工作由计委、劳动局负责,并由劳动部门核批工资基金计划。1967年下半年至1968年第一季度,劳动工资基金计划曾委托县人民银行代核;第二季度又归县劳动局核批。1973年12月起,改由县计划小组和民劳局联合审批,由人民银行监督支付。1980年,工资基金计划权改为统计局和劳动局审批,人民银行仍负责监督支付。1983年,临时(合同)工工资基金计划归劳动服务公司管理。1985年3月8日,中共六安县委办公室六办发[1985]18号文件转发县委组织部等七单位《关于县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此项业务为人事局管理。1986年5月30日,按六安县人民政府六政[1986]64号文件转发行署印发的《贯彻国务院和省关于工资基金管理的具体意见》的规定,县人事局于1985年第二季度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部使用省人事局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册”,对工资基金全面管理。
清代实行俸禄制,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本州知州俸银80两,州同俸银60两,吏目俸银31两5钱2分,儒学学正俸银40两,儒学训导俸银40两,和尚滩巡检俸银31两5钱2分,马头汛巡检俸银31两5钱6分。知州属下有:门子2名,工食12两;快马6匹,草料134两4钱;皂隶16名,共俸银96两;民壮50名,共俸银300两;禁兵8名,共俸银48两;伞扇轿夫7名,共俸银42两;库子4名,共俸银24两;仓斗级4名,共俸银16两。州同属下有:皂隶6名,共俸银36两;马轿伞夫2名,共俸银12两;门子1名,俸银6两。吏目属下有:门子1名,俸银6两;皂隶4名,共俸银24两;马夫1名,俸银6两;儒学学正属下有:斋夫3名,共俸银36两;门子3名,共俸银21两6钱。和尚滩巡检属下有:皂隶2名,共俸银12两,马头汛巡检与上同。
民国期间实行薪饷制,六安州改为六安县。本县为一等县,县长月薪为300元(银元)。民国23年,省政府规定“各县县长官俸等级不随县的等级为转移,而以政绩优劣定薪俸之多寡”。民国37年又将县级员工待遇进行调整,“县级人员以薪津30元为基数,超过30元之数以上部分,按十分之一,一律照生活指数计算支给”,“县级工役以十元为基数,照生活指数计支”(以上均为法币)。
1949年以前,各行业手工作坊的工人和店员,均为雇佣制。工人每天劳动1O余小时,工资却很低微,学徒工除供给伙食外,一般不给工资,生活贫困。民国7年,本县黄烟工人刨一捆96斤重的皮丝烟,只得铜元900文,一人一月只能刨6捆,计5400文;刨一捆粗丝烟,只得铜元600文,一人一月只能刨9捆,得工资5400文上下,仅能买一石多米,养活不了两口人。直到民国16年10月,黄烟业工人通过挂刨罢工一个月后,资方被迫将每捆皮丝工价由1.05元,增加到1.66元;甜香(粗丝)烟每捆刨价由o.7元,增加到1.35元。据民国31年、32年各业工人工资报告表反映,店主供应伙食的工人日工资最低为4元(烟业),最高为15元;伙食自备的工资最低为16元(木业),最高为抬轿业日工资50元(以上皆为银元)。
1949年建国后,本县职工工资制度是供给制和工资制同时并存。1950年起,供给制有所改变,开始将生活费一律折米包干供给。其他如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金、住房等仍然供给,即所谓“小包干”。1952年3月,提高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并扩大范围,除小孩保育费、褓母费以外,一律包干,即所谓“大包干”。1953年至1954年,供给制逐步改为工资制(统一以工资分为工资的计算单位)。从1955年7月起,一律为货币工资制,改工资分计算为货币计算,即一个工资分为O.22元(新版人民币),另津贴5%。当年全县干部(指行政经费开支的)待遇提高的有851人,占全县干部总数903人的94.7%;因子女过多生活待遇降低的18人,占2%;没有明显增减、大致平衡的34人,占3.7%。
建国初期的乡干部生活待遇,从一套棉衣上升到每月40公斤、50公斤大米;由50公斤大米又上升到每月16元(新版人民币,下同)。1956年1月起,乡党总支书记(有的乡是党支部书记)每月21元;副乡(镇)长每月20元、乡青年团书记、妇女主任、乡党总支组织干事、助理员等每月19元。
1956年9月,本县进行首次工资改革,全县参加工改的党、政、群团干部880人(含民警队58人)中,晋级的364人,其中提一级的308人,提两级的55人,提三级的1人。通过工资改革,县委部长以上干部,平均每月工资88.3元,正、副科(局)长平均每月工资67.61元,正、副区长每月工资65.73元,一般干部每月工资44.32元,勤杂人员每月工资26.43元,人民警察每月工资34.09元,炊事员每月工资28.04元。工资改革后,干部生活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特别是乡干部因原来工资水平低,这次大部分干部提高一倍左右。全县乡干部1196人(其中办社干部123人),平均工资上升65.5%。1957年,根据中央指示精神,乡干部的工资降低23%。1959年调整工资,本县批准8人调整,从1959年10月补发工资。1960年调整工资,当时成立了工资改革办公室,下设国家机关、厂矿企业、宣教卫生3个组,调资人数不详。1963年调整工资是分两批进行的:第一批从9月底开始,农村区所辖的94个公社,城关公社以及“五反”试点单位和公检、法等单位,计984人;第二批从11月底开始,开展的单位有县人委、县委、工、青、妇等群团单位,计有职工394人,合计1378人(不包括人民武装干部)。其中执行国家机关工资标准的1184人,执行企业级的194人,有728名职工升级,其中有5人升两级,实际升级面733人(包括省分配的多余升级面),占国家机关总人数有53.1%,有151人执行企业级的改定国家机关工资标准。全县通过调整工资后,干部分级为:十四级1人,十五级8人,十六级19人,十七级18人,十八级20人,十九级40人,二十级54人,二十一级98人,二十二级204人,二十三级261人,二十四级244人,二十五级284人,二十六级81人,二十七级2人,二十八级1人,未评级43人。未调整前,全县月平均工资44.14元,调整后月平均工资46.93元,比原月平均工资增加2.79元。1963年,企业职工也进行了调整工资,全县8475人,其中管理人员5294人,业务人员2952人,勤杂人员229人。按照十八级以下管理人员40%升级;业务和勤杂人员25%升级,以此比例,全县升级面3446人。1971年调整工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都可提升一级。同时,还规定在这次调整工资中,调高一级的工资在5元以上的,按现行工资标准执行;调高一级工资在5元以下的,可以按5元增加工资。根据上述规定,本县这次共调级6123人,其中调两级的2776人。1977年调整工资范围是: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都可以提升一级;1971年底参加工作的其它职工(不包括17级干部)可以有40%的人升级。确定40%人员升级的原则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同时根据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由群众评议,经党委批准。这次升级的职工,一般按现行级差增加工资,但级差小于5元的,可以增加5元,级差大于5元的只增加7元。现行工资标准明确规定有半级的单位,增加半个级差的工资,算为升半级。按照以上规定,本县这次共调整工资的职工7203人(含1970年底以前临时工580人)。1978年底,按照2%的职工升级,本县有316人升级。1979年,调整工资是按照1978年10月底职工总数的40%升级,本县升级职工人数为5163人,每月实际增加工资29743.12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5.76元。1981年对教育、卫生、体委三个部门中,凡属调资范围的人员,采取普遍升级的方式增加工资。全县计升级职工3925人,占三个系统职工总数的93%(除学员工),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5.63元。1982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批准升级人数3879人,占1978年底参加工作的职工总数98.5%,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82元。调升两级的干部265人,其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升两级的49人,工程师职称升两级的28人,中专毕业生升两级的108人,其余是按职务升两级的。1983年企业职工升级,按照规定调资范围共有25个全民单位,实际批准升级人数2909人,占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人数的97.8%。在批准升级的总人数中再升一级的38人,占批准升级人数的1.3%,调资后全县每月实际增加工资19172元,升一级的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38元,升两级的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14.4元。在这次调整工资中,由企业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并列入调资范围的27人,离、退休人员列入调资范围的239人。1985年,对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均改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将现行的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金与这次工改的工资并在一起,按照工资不同的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全县参加工改的计211个单位,5627人(内含工人2105人),其中国家机关152个、干部2248人、工人59人;事业单位59个、干部1274人、工人2046人。全县工改前月工资总额计354733.96元,工改后月工资总额467547.50元,月净增额112813.54元,人均增资20.05元。当年还同时进行了企业工资改革,24个全民单位,职工2842人(不含供销社18个单位3239人),共计月增资45226元,人均15.9l元,其中四类升五类2481人,提高定升水平的1589人,套改新标准的1010人,升级的1502人,全县集体单位90个,固定职工4844人(含供销社系统)。通过这次工改,提高了职工工资收入,统一了工资标准,初步理顺了工资关系,对进一步改革工资制度,增强企业活力起了一定作用。
民国16年,学徒期一般为三年,管吃不给工资。黄烟业学徒工3年不管吃,只付给生活费22吊钱(一千文为一吊),同年10月通过罢工,学徒工工钱增加到22元(银元)。
建国后,本县按照省统一规定,1959年3月以前,学徒工在学习期限内,发给伙食费和零用钱,伙食费标准按工种规定的每月粮食供应量折成熟米价格,加每天O.13元的菜金计算(如有集体伙食的由所在单位供应伙食不再另发伙食费)。零用钱标准:第一年每月2元,第二年每月3元,第三年每月5元,需要学习4年的工种,第四年每月7元。1959年3月以后,学徒工的生活补贴范围,除伙食零用钱外,另加必须衣着费用,并享受公费医疗,住宿不收房租,不收水电费用。各工种伙食费用的标准为:重体力劳动的工种,每人每月12元;轻体力劳动工种,每人每月11元。衣着费标准为:重体力劳动工种,每人每年22元3角5分;轻体力劳动工种,每人每年19元8角2分。零用钱不分工种,学徒期一律第一年每月2元,第二年每月4元,第三年每月6元。1980年6月以后,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局《关于调整学徒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精神,学徒工生活待遇有了提高。补贴标准(伙食费、服装费、零用钱三项合计):第一年每月23元,第二年每月26元,第三年每月29元。1985年,将学徒期生活补贴标准改为第一年每月26元,第二年每月29元,第三年每月33元。学徒期满,实行转正定级。本县学徒工大都是两年转正,三年定级,亦有少数工种是三年转正,四年定级。一般转正为一级工,定级为二级工。中专生(工人身份)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可定三级工。“五大”毕业生(电大、函大、业余大、夜大、职大)工人身份的,根据情况定级,可超过三级工。还规定:学徒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转正,执行本企业工资标准为二级工,再满一年定级,一般定为三级副,少数优秀的的可定三级工。转正定级的审批手续,1984年6月以前,均由本县劳动局批准。1984年6月以后,职工转正定级权限下放到企业(有的仍是主管局审批)。但技工学校毕业生和“五大”毕业生(工人身份)仍报县劳动局审批。
从1985年7月1日起,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实行见习期一年,见习期的临时待遇(不含副食品补贴)是:研究生每月54元,大学本科生每月49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4元,中专毕业生每月39元。见习期满后定级工资为:研究生定本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十三级69元,大学本科生定十三级副64元,少数优秀的可以高定,比较差的可以低定。如入学前系满一年的国家正式职工,可以不实行见习期,直接按上述规定的定级工资定级。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也不实行见习期,以根据其学习成绩和工作能力,明确任务,执行本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相应的级别。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的电视大学、函授大学、业余大学和干部专修科毕业生,分配或招收参加工作后,其见习期的临时工资待遇和定级工资,均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新招收的干部参加工作后,实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高中毕业生按每月39元发给、初中毕业生按每月34元发给。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定级,高中毕业生定本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十五级50元;初中毕业生定本企业干部工资十五级副46元。技工学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一年,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按每月39元发给。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定本企业工人工资标准三级正50元。中专毕业生分配当工人的,也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工资基金管理
1959年,国家颁发了《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1960年2月25日,按六安专员公署转发《省计委基金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由县计委、劳动局、财政局、银行直接管理工资基金工作。根据此文精神,明确此项工作由计委、劳动局负责,并由劳动部门核批工资基金计划。1967年下半年至1968年第一季度,劳动工资基金计划曾委托县人民银行代核;第二季度又归县劳动局核批。1973年12月起,改由县计划小组和民劳局联合审批,由人民银行监督支付。1980年,工资基金计划权改为统计局和劳动局审批,人民银行仍负责监督支付。1983年,临时(合同)工工资基金计划归劳动服务公司管理。1985年3月8日,中共六安县委办公室六办发[1985]18号文件转发县委组织部等七单位《关于县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此项业务为人事局管理。1986年5月30日,按六安县人民政府六政[1986]64号文件转发行署印发的《贯彻国务院和省关于工资基金管理的具体意见》的规定,县人事局于1985年第二季度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部使用省人事局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册”,对工资基金全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