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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才流动形式
一、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召开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人才的合理流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劳动人事部相继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积极倡导、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安徽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人才流动的原则、对象、形式等相应的政策规定。
〔流向原则〕
1982年9月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科技干部局《关于专业技术干部合理交流暂行办法》,规定人才流动工作应在服从国民经济和四化建设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重点抓好智力结构的调整,支援边远地区和新建单位,发掘和保护人才,必须按照重工业支援轻纺工业、农业,老企业支援新建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支援集体所有制企业,大城市支援小城市,上层支援基层和人尽其才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合理流动。
〔人才交流机构的业务范围〕
人才交流是人事部门的一项新的工作。其工作范围是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的。根据1984年5月制定的《安徽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章程(试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业务范围是:调查了解人才余缺情况,组织召开人才信息交流会,传递人才信息,接受各单位和个人对人才交流的咨询,向有关用人单位举贤荐能,对要求调动工作的,由服务中心负责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1988年11月后,又增加负责电大、夜大、职大、函大、业大(以下简称“五大”)毕业生聘用鉴证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行政关系接转、储存,流动人员因私出境政审等业务。1992年4月,根据《安徽省人才招聘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增加办理单位招聘的审批业务。
〔交流对象〕
主要是用非所学,积压闲置或在原单位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兼职、停薪留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外省和中央驻皖单位要求到安徽工作或接受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在职“五大”、成人中专、职业中专毕业生;自学成才者和社会闲散专业技术人员等。
〔交流形式〕
人才交流作为干部调配的一条新途径,其特点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多样化。根据1989年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转发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中转库试行办法的通知》、1991年省人事局《转发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留职停薪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人才交流形式主要有改变隶属关系的省外引进、省内调整、调动、辞职和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人事档案、关系和不改变隶属关系的停薪留职、招聘、借用、兼职、技术承包、咨询、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等智力流动。
二、招聘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单位采取招聘方式挑选优秀人才,为人才竞争、使用和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由于对这项工作的管理缺乏明确规定,出现招聘审批混乱、流向不合理、擅自招聘等现象。为了完善人才招聘管理政策,保证人才招聘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省人事局于1992年4月8日下发《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才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三资”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单位招聘人才必须按规定划分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获准招聘后,到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刊发招聘广告、启事。同时要求一般不从山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参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担负重要科研项目的主要人员及基层中小学合格教师中招聘。至1993年底,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已审批招聘单位41个,招聘人数580人。
三、停薪留职、辞职、兼职停薪留职、辞职、兼职是人才交流中常见的3种形式。
1978年5月和1992年6月,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发出《关于在职科技、管理人员停薪留职、辞职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留职停薪暂行规定>的通知》,积极鼓励部分在职科技、管理人员、干部、职工以留职停薪形式,走出科技机构、高等院校和党政群机关,到安徽省城镇和农村承包、承租、领办中小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创办中小合资企业、股份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并对留职停薪人员给予政策优惠。留职停薪期间,所有制身份不变、行政、工资关系不转、编制保留、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保留、调整档案工资、工龄连续计算等。至1993年底,安徽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已办理停薪留职人员48人。
1991年8月,省人事局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1992年11月,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印发《安徽省党政群机关干部、职工辞职暂行规定》,鼓励人才集中的科研、高校、文化系统和政府机构科技、管理人员、干部、职工以辞职形式到人才紧缺的山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农业生产第一线、乡镇企业、“三资”企业、民办科技实体去工作以及自谋职业。规定对辞去现职人员辞职后一年之内,去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原所有制身份;辞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职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原所有制身份。对辞去公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辞职费。辞去公职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工资按重新录用后新任职务确定。至1993年底,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已办理辞现职人员129人,辞公职人员11人。
1988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务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的技术权益、经济利益前提下,业余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但是,由于兼职人员的单位一般不予支持等一些因素,安徽省也没有颁布一个统一的具体操作规定,兼职工作常常是在“地下”进行。仅有铜陵、合肥、芜湖、淮南、蚌埠等市制订出兼职规定。铜陵市制定的兼职实施细则,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活动,统一由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并负责登记、推荐介绍、签证合同、财务统算、个人所得报酬支付、争议调解仲裁等。
四、智力支乡、人才智力对口支援
1986年7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局《关于开展人才、智力对口支援山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工作的意见》,从而揭开了安徽省人才智力对口支援的序幕,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牵头,先后19次组织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的5480名科技人员对太湖、岳西、金寨等22个山区县和霍邱、凤台、颍上等沿淮县开展对口支援活动,达成数百项支援协议(其中包括技术转让、承包、联营、培训等),有力地支援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建设。这一活动得到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的表彰,1989年授予省人事局为“扶贫先进单位”。
在此期间,各地、市也分别组织了数十次对本地区的类似支援活动。这一活动在安徽省一直持续了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