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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服务与管理
一、鼓励科技人员领办乡镇企业安徽省贫困地区乡镇企业人才严重不足,而部分地市科技、管理人员比较集中富余,为了开发、利用这部分人才、智力,加速贫困地区乡镇企业发展,安徽省人民政府及省人事局下发一系列文件规定,鼓励科技、管理人员支援乡镇企业。随着科技、管理人员以调离、留职停薪、辞职等各种形式流动到贫困地区领办、创办乡镇企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依据政策加强对他们的服务和管理,落实在工资、福利、支援报酬、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他们的优惠政策,帮助解决子女就业、家属户口“农转非”,使他们既得到实惠,又解决后顾之忧。同时对做出贡献的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二、为到“三资”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的人员服务随着人员流动政策的逐步放开,单位与个人双向选择的余地逐步扩大,不少科技、管理人员流动到“三资”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工作,为他们做好各项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工作成为各地人才交流机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把招聘到“三资”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的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起来,并依据安徽省有关规定又开办了为他们转递人事关系、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以及鉴证聘用合同、办理出国政审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聘用
中国经济成份的多样化和单位用人制度的灵活性,反映在人员使用上,不少国营单位、民办科技实体、“三资”、集体等企业采取聘用方式聘请流动人员工作。安徽省人员聘用分为具有干部、职工身份的流动人员聘用和非在职“五大”等毕业生、社会闲散科技人员等聘用。除对他们推荐聘用单位外,并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档案、人事关系保管、转递、解聘后安置等工作。
四、非在职“五大”毕业生推荐、聘用鉴证及管理
1988年11月,省人事局、省劳动局下发《关于我省‘五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中专、职业中专毕业生使用、管理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在职“五大”毕业生,可由当地人才交流机构向需要单位推荐聘用,被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毕业生和聘用单位的业务主管机构三方签订合同,经当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鉴证,作为聘用制干部,由人事部门管理。受聘期间,其工资、福利、政治等待遇与聘用单位同级同职干部同等水平,聘用期满续聘、转聘或被录用为正式职工,前后聘用时间可以累计计算工龄。对户口在县以上城镇的毕业生,到安徽省山区县、贫困县县以下乡镇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去工作,由当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合同鉴证,试用半年期满,可按规定录用为干部,工作满5年方可流动。至1993年底,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已办理“五大”等毕业生聘用合同鉴证1232份。
五、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是人事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人才交流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妥善保管流动人员档案,创造人才合理流动的社会条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1989年4月和同年12月,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下发《关于转发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中转库试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的意见》,规定辞职或辞退人员,应聘到“三资”企业中方人员,应聘到乡镇、集体、民办机构、私营企业的人员,不包分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因私出境人员以及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按人事管理权限及隶属关系,统一由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人才交流机构负责为其保留所有制身份,计算连续工龄、调整档案工资等。至1993年底,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已接收管理流动人员档案1185份。
六、离退休人员使用管理为了发挥部分具有一定技术专长和管理经验的退(离)休干部在振兴安徽建设经济中的作用,1992年,省人事局下发了《关于聘用退(离)休干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对聘用退(离)休干部的管理等作出了规定,从而使退(离)休干部再工作问题有章可循。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对聘用(返聘)退(离)休干部进行合同鉴证。当年,全省共办理退(离)休干部合同鉴证1138份。由于种种原因,1993年以后,办理合同鉴证的人数越来越少。
为鼓励安徽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干部、职工,到本省城乡创办、领办、承包国营、集体、乡镇企业或对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和到农村兴办开发性农业,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于1992年8月联合发出了《关于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通知》,对工作年限满25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工人满45周岁),参加工作满10年的,均可办理提前退休。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对本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退休人员合同书》进行合同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