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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
一机构
(一)县政府司法处民国初期,县长兼理司法事务,设帮审员和司法承审员,协助县长办理诉讼案件。民国28年(1939年),具政府内设司法处,负责处理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司法处设审判官、司法承审员、书记官、执达员、录事、庭丁、司法警察等,司法处长由县长兼任。司法处是审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件的审判机构。22年,“鄂、豫、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颁发加委县长兼军法官暂行条例,规定“对赤匪、盗匪等人犯,均要捕之审理”。地主有权把交不起租稞的贫雇农送司法处,以“拖欠租稞”论罪。资本家有权无故解雇工人,甚至送交司法处判处坐牢。司法处的官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利用繁琐的诉讼程序榨取当事人的钱财,如有诉讼文稿抄录费,送传票草鞋费、送达费,开庭时报到费等。广泛流传“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民谣。司法处官吏还同地方土讼师、刀笔手相互勾结,往往一桩简单的案件,一拖几年不结案,借此榨取钱财,当事人被“官司”拖得精疲力尽。民间有“一字进衙门,九牛拔不出”,“气死不告状,饿死不喊冤”的说法。
(二)县人民法院民国38年初,县民主政府设司法科,设科长1人,办事员2人。1950年8月8日,成立“霍山县人民法院”(院址在县人民政府大门右侧余家祠堂,1955年迁到东大街太平巷),有正、副院长、审判员、书记员、法警共8人,“文化大革命”前增到15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消失,由军事管制小组包揽侦查、起诉、审判工作。1968年3月,军事管制领导小组改为霍山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审判小组。1973年3月,恢复“霍山县人民法院”,设刑事、民事、经济、行政4个审判庭、执行庭和办公室及漫水河、诸佛庵、大化坪、磨子潭、佛子岭、与儿街、下符桥、城关8个基层人民法庭。
人民法院历任院长名单
(三)法庭基层人民法庭1953年设的漫水河人民法庭,是本县最早的基层人民法庭。1954年,动工兴建磨子潭水库大坝,为保障库区建设,设立磨子潭人民法庭。1981年起,相继在大化坪、佛子岭、诸佛庵、下符桥、与儿街5个区设法庭。1983年设城关人民法庭。各庭配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书记员。基层人民法庭负责审理本辖区内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方式和刑事、民事、经济各庭相同。人事、经费由县人民法院统一管理。
镇反人民法庭1950年11月,群众性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为了保卫运动的顺利开展,1951年11月4日,成立“霍山县镇反人民法庭”,配审判干部7人,专门办理本县土地改革和镇反运动中的反革命分子破坏活动的案件。下符桥、与儿街设第一分庭,诸佛庵设第二分庭,大化坪、龙井冲设第三分庭,黄栗杪、歇马台设第四分庭,连同城关共没5个法庭。在镇反运动中,全县逮捕人犯736人,其中348人判处死刑,246人判处徒刑,130人判处管制。判处的案犯中有恶霸216人,政治土匪93人,反革命分子144人,特务33人,不法地主229人,反动党团骨干分子21人,召开公审大会97次,10万人次参加。对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均押回本地召开公审大会,苦主在大会上诉苦后,罪犯执行枪决,并张贴布告。1951年3月,对反革命犯王忠培、杜起涛、汪啸天、项浒城执行死刑时,分别张贴石印布告130多张,枪毙王忠培的公审大会在县城召开,参加大会1.2万多人,会前把他们的罪行绘成连环画,贴在会场四周。公审时,苦主哭泣诉苦,群众情绪愤慨激昂。随着镇反运动的结束,镇反人民法庭于1955年撤消。
附枪毙萧子瑜
大恶霸萧子瑜,历任铲共团长、国民党县参议员、商会会长、警察处总务股主任等职。极端反动,并同土匪、特务勾结,横行乡里,欺世霸道20多年,杀害、活埋无辜群众和革命志士200多人,仅在民国19年一年中就杀害、活埋革命志士80多人。他的信条是:“有共无我,有我无共”,人称杀人屠户。镇反法庭判处萧子瑜死刑。1950年1月11日,在城关蓝家坟广场(现文盛街灯光球场)召开公审大会,连开两天,到会四乡八镇群众2万多人。苦主诉苦时声泪俱下。当镇反法庭宣布把萧子瑜绑赴刑场执行枪决时,会场上响起暴风雨般的掌声和口号声。
普选人民法庭1953年全国开始第一次普选,为了保证普选工作顺利进行,法院成立了审理破坏选举案件的普选法庭。本县第一次普选工作分两期进行,第一期在3个区31个乡进行,每区设1普选法庭,由法院派出3人,从公安等有关单位抽调9人组成,每庭4人。第二期在7个区64个乡全面开展,设5个法庭,法院派5人同从有关单位抽调的14人组成,每庭4人。第一期3个普选法庭受理选民资格案件77件,65人取消管制,48人判处管制;其他刑、民事案件7件。第二期5个普选法庭受理各类案件1014件,其中选民资格案件637件,刑、民事案件231件,判处管制的132人。普选结束后撤销。
巡回人民法庭本县西南境山高岭大、交通不便,群众居住分散,为便利群众诉讼,法院于1954年在大化坪、龙井冲设第一巡回法庭,下设童家河、龙井冲、大化坪3个审判站,龙井冲为中心审判站。在漫水河设第二巡回法庭,下设铁炉山、上土市、漫水河3个审判站,漫水河为中心审判站,每庭配审判员3人(其中1人为组长,负责掌握审判工作),审判站按时巡回审理案件,遇重大、疑难案件,随时向县法院汇报。“文化大革命”中消失。
临时人民法庭县人民委员会为保障“整风整社”(即大鸣大放)运动顺利开展,1958年4月1日组建临时人民法庭。法院派审判员5人同从公安局、检察院抽调的干部5人组成,分别深入到诸佛庵区的戴家河乡、上土市区的高山铺乡和与儿街、下符桥等地,专门办理破坏整风整社案件。收到揭发“五类”分子(地、富、反、坏、右)的材料2762份,受理案件1478件,批准1454人接受群众批判斗争,逮捕反革命分子1505人,其中判处死刑73人(执行21人),长刑198人,短刑1109人,管制43人,劳教1人,未决75人,教育释放6人。收缴重机枪1挺,长、短枪2枝,子弹35发,收发报机1台,自行车3辆,银元800块。召开宣判大会31次,张贴大字布告18次。整风整社运动结束后撤消。
二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庭是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业务庭,负责审理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和公民自诉的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如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度。1983年,全国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期间,起诉到县法院的刑事案件有300多件,为及时完成审判任务,县委从其他单位抽调6名干部会同法院抽调的13人参加刑事审判庭工作,共同完成审判任务。
三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庭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负责指导基层法庭业务工作的业务庭。结案方式分调解和判决两种。对涉及财产争议的案件,按规定的比例由败诉方交纳诉讼费用。民事案件的审理着重调解,提倡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历年来,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在90%左右,民事案件的判决实行两审终审制。
四经济审判
经济审判庭于1981年10月设立,是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业务庭。经济案件着重调解,调解不成再作判决,实行两审终审制。1980年后,经济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且幅度较大。
1950——1985年法院办结案件统计表
单位:人、件
五复查纠错
1962年9月25日,县委成立复查案件领导小组,(从公、检、法机关抽调干部16人组成),全面开展对1957年以来案件的复查纠错工作。一年时间,复查1094件案件的被告人1039人,经复查,维持原判527人,无罪179人,免刑313人,减刑16人,释放59人。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再次全面开展复查纠锗工作。对“文化大革命”前的案件经复查后宣告无罪124人,免刑42人,减刑20人,维持原判468人。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案件,复查后,宣告无罪25人,免刑11人,减刑4人,维持原判14人。对“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案件,复查后,宣告无罪140人,免刑83人,减刑77人,维持原判338人。
附:平反昭雪董德余杀人案董德余,男,57岁,住落阳河乡赵士湾村,原任村农会主任。1950年9月,以谋杀军属董开枝罪被捕判处死刑(同案3人被判有期徒刑),经皖北区法院六安分院和最高法院华东分院核准,1951年5月24日被处决,这是本县解放后第一起特大冤案。造成这一冤案的原因是办案人员违反政策,搞逼供信,并轻信真正凶手的假证所致。原凶刘为忠。从犯刘为义,男45岁,落阳河乡人,解放前曾在国民党军队当兵。被害人董开枝同刘为忠之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1950年3月13日晚,董同刘妻董昌英在刘家房内勾搭,被刘发现,遂叫来刘为义、董开应帮他用铁撬把董开枝活活打死。为逃避罪责,刘和同案人刘为义、董开应订立攻守同盟,一口咬定是董德余等人谋杀。19年后,根据董德余同案人的申诉,经反复核查,终于案情大白,刘为忠(已死)故意杀人,又嫁祸于董,造成这起特大冤案。判处从犯刘为义有期徒刑15年,宣布董德余无罪,并在当地召开平反昭雪大会,这起沉冤19年的错案终于得到纠正。
(一)县政府司法处民国初期,县长兼理司法事务,设帮审员和司法承审员,协助县长办理诉讼案件。民国28年(1939年),具政府内设司法处,负责处理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司法处设审判官、司法承审员、书记官、执达员、录事、庭丁、司法警察等,司法处长由县长兼任。司法处是审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件的审判机构。22年,“鄂、豫、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颁发加委县长兼军法官暂行条例,规定“对赤匪、盗匪等人犯,均要捕之审理”。地主有权把交不起租稞的贫雇农送司法处,以“拖欠租稞”论罪。资本家有权无故解雇工人,甚至送交司法处判处坐牢。司法处的官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利用繁琐的诉讼程序榨取当事人的钱财,如有诉讼文稿抄录费,送传票草鞋费、送达费,开庭时报到费等。广泛流传“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民谣。司法处官吏还同地方土讼师、刀笔手相互勾结,往往一桩简单的案件,一拖几年不结案,借此榨取钱财,当事人被“官司”拖得精疲力尽。民间有“一字进衙门,九牛拔不出”,“气死不告状,饿死不喊冤”的说法。
(二)县人民法院民国38年初,县民主政府设司法科,设科长1人,办事员2人。1950年8月8日,成立“霍山县人民法院”(院址在县人民政府大门右侧余家祠堂,1955年迁到东大街太平巷),有正、副院长、审判员、书记员、法警共8人,“文化大革命”前增到15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消失,由军事管制小组包揽侦查、起诉、审判工作。1968年3月,军事管制领导小组改为霍山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审判小组。1973年3月,恢复“霍山县人民法院”,设刑事、民事、经济、行政4个审判庭、执行庭和办公室及漫水河、诸佛庵、大化坪、磨子潭、佛子岭、与儿街、下符桥、城关8个基层人民法庭。
人民法院历任院长名单
(三)法庭基层人民法庭1953年设的漫水河人民法庭,是本县最早的基层人民法庭。1954年,动工兴建磨子潭水库大坝,为保障库区建设,设立磨子潭人民法庭。1981年起,相继在大化坪、佛子岭、诸佛庵、下符桥、与儿街5个区设法庭。1983年设城关人民法庭。各庭配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书记员。基层人民法庭负责审理本辖区内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方式和刑事、民事、经济各庭相同。人事、经费由县人民法院统一管理。
镇反人民法庭1950年11月,群众性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为了保卫运动的顺利开展,1951年11月4日,成立“霍山县镇反人民法庭”,配审判干部7人,专门办理本县土地改革和镇反运动中的反革命分子破坏活动的案件。下符桥、与儿街设第一分庭,诸佛庵设第二分庭,大化坪、龙井冲设第三分庭,黄栗杪、歇马台设第四分庭,连同城关共没5个法庭。在镇反运动中,全县逮捕人犯736人,其中348人判处死刑,246人判处徒刑,130人判处管制。判处的案犯中有恶霸216人,政治土匪93人,反革命分子144人,特务33人,不法地主229人,反动党团骨干分子21人,召开公审大会97次,10万人次参加。对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均押回本地召开公审大会,苦主在大会上诉苦后,罪犯执行枪决,并张贴布告。1951年3月,对反革命犯王忠培、杜起涛、汪啸天、项浒城执行死刑时,分别张贴石印布告130多张,枪毙王忠培的公审大会在县城召开,参加大会1.2万多人,会前把他们的罪行绘成连环画,贴在会场四周。公审时,苦主哭泣诉苦,群众情绪愤慨激昂。随着镇反运动的结束,镇反人民法庭于1955年撤消。
附枪毙萧子瑜
大恶霸萧子瑜,历任铲共团长、国民党县参议员、商会会长、警察处总务股主任等职。极端反动,并同土匪、特务勾结,横行乡里,欺世霸道20多年,杀害、活埋无辜群众和革命志士200多人,仅在民国19年一年中就杀害、活埋革命志士80多人。他的信条是:“有共无我,有我无共”,人称杀人屠户。镇反法庭判处萧子瑜死刑。1950年1月11日,在城关蓝家坟广场(现文盛街灯光球场)召开公审大会,连开两天,到会四乡八镇群众2万多人。苦主诉苦时声泪俱下。当镇反法庭宣布把萧子瑜绑赴刑场执行枪决时,会场上响起暴风雨般的掌声和口号声。
普选人民法庭1953年全国开始第一次普选,为了保证普选工作顺利进行,法院成立了审理破坏选举案件的普选法庭。本县第一次普选工作分两期进行,第一期在3个区31个乡进行,每区设1普选法庭,由法院派出3人,从公安等有关单位抽调9人组成,每庭4人。第二期在7个区64个乡全面开展,设5个法庭,法院派5人同从有关单位抽调的14人组成,每庭4人。第一期3个普选法庭受理选民资格案件77件,65人取消管制,48人判处管制;其他刑、民事案件7件。第二期5个普选法庭受理各类案件1014件,其中选民资格案件637件,刑、民事案件231件,判处管制的132人。普选结束后撤销。
巡回人民法庭本县西南境山高岭大、交通不便,群众居住分散,为便利群众诉讼,法院于1954年在大化坪、龙井冲设第一巡回法庭,下设童家河、龙井冲、大化坪3个审判站,龙井冲为中心审判站。在漫水河设第二巡回法庭,下设铁炉山、上土市、漫水河3个审判站,漫水河为中心审判站,每庭配审判员3人(其中1人为组长,负责掌握审判工作),审判站按时巡回审理案件,遇重大、疑难案件,随时向县法院汇报。“文化大革命”中消失。
临时人民法庭县人民委员会为保障“整风整社”(即大鸣大放)运动顺利开展,1958年4月1日组建临时人民法庭。法院派审判员5人同从公安局、检察院抽调的干部5人组成,分别深入到诸佛庵区的戴家河乡、上土市区的高山铺乡和与儿街、下符桥等地,专门办理破坏整风整社案件。收到揭发“五类”分子(地、富、反、坏、右)的材料2762份,受理案件1478件,批准1454人接受群众批判斗争,逮捕反革命分子1505人,其中判处死刑73人(执行21人),长刑198人,短刑1109人,管制43人,劳教1人,未决75人,教育释放6人。收缴重机枪1挺,长、短枪2枝,子弹35发,收发报机1台,自行车3辆,银元800块。召开宣判大会31次,张贴大字布告18次。整风整社运动结束后撤消。
二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庭是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业务庭,负责审理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和公民自诉的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如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度。1983年,全国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期间,起诉到县法院的刑事案件有300多件,为及时完成审判任务,县委从其他单位抽调6名干部会同法院抽调的13人参加刑事审判庭工作,共同完成审判任务。
三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庭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负责指导基层法庭业务工作的业务庭。结案方式分调解和判决两种。对涉及财产争议的案件,按规定的比例由败诉方交纳诉讼费用。民事案件的审理着重调解,提倡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历年来,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在90%左右,民事案件的判决实行两审终审制。
四经济审判
经济审判庭于1981年10月设立,是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业务庭。经济案件着重调解,调解不成再作判决,实行两审终审制。1980年后,经济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且幅度较大。
1950——1985年法院办结案件统计表
单位:人、件
五复查纠错
1962年9月25日,县委成立复查案件领导小组,(从公、检、法机关抽调干部16人组成),全面开展对1957年以来案件的复查纠错工作。一年时间,复查1094件案件的被告人1039人,经复查,维持原判527人,无罪179人,免刑313人,减刑16人,释放59人。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再次全面开展复查纠锗工作。对“文化大革命”前的案件经复查后宣告无罪124人,免刑42人,减刑20人,维持原判468人。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案件,复查后,宣告无罪25人,免刑11人,减刑4人,维持原判14人。对“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案件,复查后,宣告无罪140人,免刑83人,减刑77人,维持原判338人。
附:平反昭雪董德余杀人案董德余,男,57岁,住落阳河乡赵士湾村,原任村农会主任。1950年9月,以谋杀军属董开枝罪被捕判处死刑(同案3人被判有期徒刑),经皖北区法院六安分院和最高法院华东分院核准,1951年5月24日被处决,这是本县解放后第一起特大冤案。造成这一冤案的原因是办案人员违反政策,搞逼供信,并轻信真正凶手的假证所致。原凶刘为忠。从犯刘为义,男45岁,落阳河乡人,解放前曾在国民党军队当兵。被害人董开枝同刘为忠之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1950年3月13日晚,董同刘妻董昌英在刘家房内勾搭,被刘发现,遂叫来刘为义、董开应帮他用铁撬把董开枝活活打死。为逃避罪责,刘和同案人刘为义、董开应订立攻守同盟,一口咬定是董德余等人谋杀。19年后,根据董德余同案人的申诉,经反复核查,终于案情大白,刘为忠(已死)故意杀人,又嫁祸于董,造成这起特大冤案。判处从犯刘为义有期徒刑15年,宣布董德余无罪,并在当地召开平反昭雪大会,这起沉冤19年的错案终于得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