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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接收安置
1950年,县成立复员委员会,1952年更名“转业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办室,由民政科、人武部等有关单位抽专人办公。1961年7月成立“义务兵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委员会”,各公社成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1976年定名“退伍军人安置领导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至今。1949——1985年底,有记录的28年,共接收荣复退伍军人4524人,其中3243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1281人在城镇就业,基本上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一)复员军人安置根据国家规定,复员军人中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含同等学历),并有工作能力的,或有一定技术的专业人员,入伍前是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工作人员,是城镇居民或无家可归的人员,在部队担任排以上干部的,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研究安排工作。入伍前是学校学生的,帮助复学。没有文化又没有专业技术、家居城镇的,组织参加福利生产。家住农村的安置农业生产,并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二)退伍兵安置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安排工作:入伍前是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是大、专院校学生及入伍后从部队大、专院校毕业的;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志愿兵退出现役的;对越自卫反击战的残废军人;退出核心、尖端、机要部门的机要人员(1974年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可在招工指标允许情况下给以照顾:退伍军人中的烈士子女和老红军子女;“三无”孤几;本人服役8年,在服役期结婚1年以上、爱人是国家职工的;各种技术兵(1976年规定)。对不具备上述各种条件的退伍军人,安置从事农村各业生产和基层工作。
荣复退伍军人接收安置表
二退伍老红军安置
1949——1952年,对退伍回乡老红军,在土地改革时,优先并高标准分配给土地、住房、粮食和农具、家具。他们的住房,一是从公房中解决,二是国家拨款由乡、村支持盖新房。1978——1986年,用于修缮或扩建12户退伍老红军、5户离休老红军和已故老红军的遗属的住房,近5万元。
三离、退休人员安置
1980年前,由民政局(科)兼管接收安置离、退休人员。1981年10月,民政局设退休退伍管理股,接收安置地方和军队离、退休人员。1963——1986年先后接收离休老红军7人,离、退休军官5人。一般新建3——5间平房(产权归国家,本人交房租)。元旦春节期间,县委、县政府和民政部门负责人上门看望,送年画和慰问信;每年“八一”建军节,邀请他们参加纪念活动。1977年3月,县政府规定每人每月凭卡供应猪肉6斤,猪油4斤,甲级香烟3条,好酒2斤,白糖3斤,好茶1斤,豆腐2斤,节日供应若干斤富强粉。他们病故,县主要领导主持办理后事。
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一)复员军人安置根据国家规定,复员军人中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含同等学历),并有工作能力的,或有一定技术的专业人员,入伍前是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工作人员,是城镇居民或无家可归的人员,在部队担任排以上干部的,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研究安排工作。入伍前是学校学生的,帮助复学。没有文化又没有专业技术、家居城镇的,组织参加福利生产。家住农村的安置农业生产,并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二)退伍兵安置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安排工作:入伍前是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是大、专院校学生及入伍后从部队大、专院校毕业的;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志愿兵退出现役的;对越自卫反击战的残废军人;退出核心、尖端、机要部门的机要人员(1974年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可在招工指标允许情况下给以照顾:退伍军人中的烈士子女和老红军子女;“三无”孤几;本人服役8年,在服役期结婚1年以上、爱人是国家职工的;各种技术兵(1976年规定)。对不具备上述各种条件的退伍军人,安置从事农村各业生产和基层工作。
荣复退伍军人接收安置表
二退伍老红军安置
1949——1952年,对退伍回乡老红军,在土地改革时,优先并高标准分配给土地、住房、粮食和农具、家具。他们的住房,一是从公房中解决,二是国家拨款由乡、村支持盖新房。1978——1986年,用于修缮或扩建12户退伍老红军、5户离休老红军和已故老红军的遗属的住房,近5万元。
三离、退休人员安置
1980年前,由民政局(科)兼管接收安置离、退休人员。1981年10月,民政局设退休退伍管理股,接收安置地方和军队离、退休人员。1963——1986年先后接收离休老红军7人,离、退休军官5人。一般新建3——5间平房(产权归国家,本人交房租)。元旦春节期间,县委、县政府和民政部门负责人上门看望,送年画和慰问信;每年“八一”建军节,邀请他们参加纪念活动。1977年3月,县政府规定每人每月凭卡供应猪肉6斤,猪油4斤,甲级香烟3条,好酒2斤,白糖3斤,好茶1斤,豆腐2斤,节日供应若干斤富强粉。他们病故,县主要领导主持办理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