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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婚姻登记
民政部在1955、1980年两次发布“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离婚和复婚,必亲自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呈述理由和表示自愿。同时协商处理好有关事项,登记机关发给证书,手续合法,并受法律保护。办理婚姻登记人员向婚姻当事人进行《婚姻法》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1957年前,城关镇和各乡人民政府只办理结婚登记,离婚和复婚需到各区公所办理手续。1958——1960年,生产大队办理结婚登记,人民公社办理离婚和复婚手续。此后,行政区划多变,婚姻登记机关亦随之变动。1972年起,婚姻登记统归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几个年份婚姻登记统计表
几个年份婚姻登记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