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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工人的工资待遇、人员使用等由资方单方面决定。解放后,废除了雇用劳动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了劳动管理制度。解放初期,无专门劳动机构,劳动事项归民政科管理。1952年底,全县开始劳动就业登记。1959年5月,成立霍山县劳动局,负责劳动就业、工资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工作,1961年10月撤销,业务移交计划委员会办理。1964年5月,成立劳动科,“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消失,业务归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办理。1968年11月,成立霍山县民政劳动局。1976年3月,恢复霍山县劳动局。1981年,“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并入劳动局。同年5月,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隶属劳动局。
解放前,人事由行政主官(知县、县长)独掌,公务人员的升、降、去、留全凭行政主官个人决定。解放初期,人事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民政科负责。1952年2月,县人民政府设人事科(仍在民政科办公)。1962年设霍山县人事监察科。1963年9月,成立霍山县人民委员会人事局。1968年3月,人事工作由县革委会政工组组织小组管理。1976年3月恢复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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