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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兵
民国38年(1949年)初,区、乡、村人民政权建立后,普遍建立民兵组织,民兵分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退出现役的28岁以下的士兵和受过军事训练的民兵为基干民兵,其他18——35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为普通民兵。1958年9月,毛泽东主席号召“大办民兵师”,在全民皆兵运动中,县建民兵师,公社建民兵团,大队建民兵营,下设连、排、班。1961年,民兵进行组织整顿,在基干民兵中增设武装基干民兵。1969年,珍宝岛事件后,县组建民兵独立团,1981年起,为把民兵制度同预备役制度、平时民兵工作同战时兵员动员工作结合起来,县组建了基干团。
部分年份民兵人数和建制统计表
单位:人、个
部分年份民兵人数和建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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