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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计划生育
节制生育1965年,县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专职干部1人,在县妇幼保健站办公。
50~60年代,有极少干部职工自愿做节育手术。
1973年,县成立计划生育领导组,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节制生育工作。当年,在已婚育龄夫妇54765人中,结扎的2127人,占3.9%;上环的32830人,占59.9%;人口自然增长率为 17.5‰。
1979年,贯彻中共中央〔1978〕69号批转《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文件,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干部增至7人,7区1镇、58个乡均配1名专职干部。县委、县人民政府多次研究计划生育工作,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6月,召开全县计划生育三级干部会。8月、11月,在县城和竹畈乡先后召开独生子女表彰大会,颁发独生子女光荣证。县人民政府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男孩5元,女孩6元;分配住房和供应副食品,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进托儿所、幼儿园和入学、就医、招工等,对独生子女优先照顾。12月,召开全县医务人员四项手术先进代表会议,表彰30个先进单位、60名先进个人。当年,全县有1704对夫妇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
进入80年代,坚持在全县育龄夫妇中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开展“生一孩的上环,生二孩以上的夫妇一方结扎”工作。1981年,县委、县人民政府作三条规定:(一)广大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各级干部必须做到“四包、四带头”,即包自己、包子女、包亲戚、包任务,带头宣传、带头工作、带头领独生子女证、带头避孕;(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干部职工不积极落实避孕措施,计划外超生的,除征收子女抚育费外,视其情节、态度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是临时
〔表3—5〕1973~1987年节育人数统计表
工、合同工、亦工亦农、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社办企业职工的,予以辞退;(三)计划生育作为干部考核、选拔、评比先进、发展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转正定级的一个条件,凡违犯计划生育规定,视其情节,在一年至三年内不能评为先进、不能入党入团、不能提职、晋升或转正、定级,给予降职、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同年,本县及梅山镇、南溪区获省计划生育先进单位,有4名区、乡党委书记获先进个人。
1982年冬和1983年春,完善林业“三定”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实行统一布置安排、统一签定合同、统一总结评比、统一检查验收。1983年3月,县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全县施行。6月,全县抽调国家干部881人,大队干部
1559人,医务人员1212名组成212个手术小组,深入公社、大队。当年结扎人数由以前几年的万余人猛增到42789人,占育龄夫妇的53.1%。从1983年起每年开展结扎突击月活动。
1984年,县设置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增至14人;各区(镇)、乡(镇)由党政干部和专业人员5~9人组成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区乡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增至84人。11月,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总结经验,联系实际,制订出《金寨县实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完善。
1985年,组成各区、镇、乡(镇)、村的党政干部承包线、计划生育干部专业线和卫生医疗人员服务线,实行岗位责任制和三方连环合同制,使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经常化。同年,本县及县直党委会、梅山镇、双河区、水竹坪乡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有两人被评为全国先进个人。
1986年,根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大山区农民夫妇只有一个女孩准许生育二胎的规定,在花石乡开展试点。由本人申请、群众评议、政府批准,发给二胎准生证,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
1987年,全县签订计划生育承包合同8万多份,计划生育率达97%。同年,县,区、乡三级医院有手术技术人员230人,县、区、乡、村四级保健人员615人。
晚婚晚育1975年起,本县大力宣传提倡晚婚晚育,要求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结婚。1987年,计划生育部门检查4885对初婚夫妇的年龄,其中晚婚4010对,占82%,女性平均结婚年龄为23.27岁。
结扎手术1973年结扎2127人,占节育人数的6%;1982年结扎14877人,占节育人数的22%,1984年结扎43246人,占节育人数的57%;1986年结扎44608人,占节育人数的55%;1987年结扎46042人,占节育人数的54%。
经费1980~1987年,县计划生育部门单独建账,县财政拨款157.34万元,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拨款27万元,此外还有违犯计划生育的各项罚款。这些经费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治疗后遗症和并发症等项开支。
〔图3—2〕
计划生育率曲线图
〔图3—3〕
人口变动情况曲线图
50~60年代,有极少干部职工自愿做节育手术。
1973年,县成立计划生育领导组,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节制生育工作。当年,在已婚育龄夫妇54765人中,结扎的2127人,占3.9%;上环的32830人,占59.9%;人口自然增长率为 17.5‰。
1979年,贯彻中共中央〔1978〕69号批转《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文件,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干部增至7人,7区1镇、58个乡均配1名专职干部。县委、县人民政府多次研究计划生育工作,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6月,召开全县计划生育三级干部会。8月、11月,在县城和竹畈乡先后召开独生子女表彰大会,颁发独生子女光荣证。县人民政府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男孩5元,女孩6元;分配住房和供应副食品,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进托儿所、幼儿园和入学、就医、招工等,对独生子女优先照顾。12月,召开全县医务人员四项手术先进代表会议,表彰30个先进单位、60名先进个人。当年,全县有1704对夫妇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
进入80年代,坚持在全县育龄夫妇中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开展“生一孩的上环,生二孩以上的夫妇一方结扎”工作。1981年,县委、县人民政府作三条规定:(一)广大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各级干部必须做到“四包、四带头”,即包自己、包子女、包亲戚、包任务,带头宣传、带头工作、带头领独生子女证、带头避孕;(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干部职工不积极落实避孕措施,计划外超生的,除征收子女抚育费外,视其情节、态度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是临时
〔表3—5〕1973~1987年节育人数统计表
工、合同工、亦工亦农、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社办企业职工的,予以辞退;(三)计划生育作为干部考核、选拔、评比先进、发展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转正定级的一个条件,凡违犯计划生育规定,视其情节,在一年至三年内不能评为先进、不能入党入团、不能提职、晋升或转正、定级,给予降职、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同年,本县及梅山镇、南溪区获省计划生育先进单位,有4名区、乡党委书记获先进个人。
1982年冬和1983年春,完善林业“三定”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实行统一布置安排、统一签定合同、统一总结评比、统一检查验收。1983年3月,县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全县施行。6月,全县抽调国家干部881人,大队干部
1559人,医务人员1212名组成212个手术小组,深入公社、大队。当年结扎人数由以前几年的万余人猛增到42789人,占育龄夫妇的53.1%。从1983年起每年开展结扎突击月活动。
1984年,县设置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增至14人;各区(镇)、乡(镇)由党政干部和专业人员5~9人组成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区乡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增至84人。11月,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总结经验,联系实际,制订出《金寨县实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完善。
1985年,组成各区、镇、乡(镇)、村的党政干部承包线、计划生育干部专业线和卫生医疗人员服务线,实行岗位责任制和三方连环合同制,使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经常化。同年,本县及县直党委会、梅山镇、双河区、水竹坪乡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有两人被评为全国先进个人。
1986年,根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大山区农民夫妇只有一个女孩准许生育二胎的规定,在花石乡开展试点。由本人申请、群众评议、政府批准,发给二胎准生证,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
1987年,全县签订计划生育承包合同8万多份,计划生育率达97%。同年,县,区、乡三级医院有手术技术人员230人,县、区、乡、村四级保健人员615人。
晚婚晚育1975年起,本县大力宣传提倡晚婚晚育,要求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结婚。1987年,计划生育部门检查4885对初婚夫妇的年龄,其中晚婚4010对,占82%,女性平均结婚年龄为23.27岁。
结扎手术1973年结扎2127人,占节育人数的6%;1982年结扎14877人,占节育人数的22%,1984年结扎43246人,占节育人数的57%;1986年结扎44608人,占节育人数的55%;1987年结扎46042人,占节育人数的54%。
经费1980~1987年,县计划生育部门单独建账,县财政拨款157.34万元,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拨款27万元,此外还有违犯计划生育的各项罚款。这些经费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治疗后遗症和并发症等项开支。
〔图3—2〕
计划生育率曲线图
〔图3—3〕
人口变动情况曲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