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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员、转业军人安置

1949年冬,本县根据政务院部署开始接收安置复员、转业军人。1950年7月成立金寨县复员委员会,1953年改为转业建设委员会。至1956年共接收复员、转业军人1821人。遵照国务院“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安置方针和有关规定,安排工作的160人;安置回农村的1661人,其中有363人担任乡(镇)、村基层干部。国家拨款57419元帮助修建房屋、治疗疾病。从1960年起,对62名孤独、多病的复员军人发给定期定量补助。1987年起,对仍在农村的811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定补17.5元。

二、退伍军人安置

1958年成立金寨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始接收安置退伍军人。至1987年,共接收8159人(其中包括少数志愿兵),其中安排在机关工厂的2822人,安置回农村生产的5337人。同时拨款22.4万元、木材215.5立方米,修建1408间房屋,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对601名有病人员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人月均13.25元。1979~1987年回乡的1774名退伍军人中有军、地两用人才1070人,已安排担任民办教师、农村医务工作、驾驶员、乡镇企业职工的976人。1985年起,拨发贷款扶持他们办联合实体或发展专业,并与有关部队按照“定向培养、对口录用”的原则,为508名现役军人签订共育两用人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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