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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检察
一、机构
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沿袭清制在本县设地方检察厅,置检察长和检察官。民国24年(1935),合审判、检察二厅为法院,内设首席检察官和检察官。民国33年(1944)改设司法处,检察业务由县长兼理。民国34年(1945)7月,在霍邱县地方法院内设检察处。民国36年(1947)至次年,除置首席检察官1人外,另置检察官2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3人、检察员1人,隶属安徽省高等法院六安分院检察处。
土地革命时期,县苏维埃政府设工农检察院,但由于大肃反,未能行使检察职能。
新中国成立初期,检察业务暂由公安局兼理。1951年设立县检察署,内设侦察、起诉2组。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后,12月8,设立县人民检察院,编制11人,置秘书、侦察、审批3组。1958年精简机构,与公安、法院联合办公,置正副检察长各1人、检察员4人、助检员3人、书记员2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工作中止。1979年2月,恢复检察院,内设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和办公室。1980年9月,增设经济检察科和监所检察科。1987年,检察院编制54人,设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刑事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和申诉科5科及办公室。1981年,县成立检察委员会。
二、检察工作
(一)刑事检察
1951年至1953年,法制不健全,县检察署对法院审判活动缺少监督。1955年,侦察监督小组和审批起诉小组开始独立行使检察权,除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外;还对公安机关的侦察合法性实行监督,对公安侦破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批捕、起诉或免予起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或判决执行实行监督。
审查批捕1955年夏,县人民检察院正式行使检察权,开始批捕人犯。至1966年,共审查批捕各类反革命案件468人,占批捕刑事案件人犯总数25.32%。其中1957至1958年,因简化办案程序,实行“一员顶三员”,“一长代三长”,从逮捕、起诉、审判一竿到底的办案方法,刑事检察工作名存实亡。“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审查批捕工作由军管组审判小组包办。1979年重建检察机关,此项工作才开始恢复;并坚持了个人办案,集体讨论的原则,严格区分有罪与无罪的界限,确保了案件办理的质量。1980年,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把打击的矛头指向杀人、放火、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五类”现行犯罪分子。这类案件批捕量占刑事案件总数30.9%。1982年,批捕的重点是六类犯罪分子,同时打击“土痞子”活动,全年批捕量占批捕刑事犯罪分子总数26.5%。1983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战役行动中,重点批捕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流氓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七类犯罪分子,至1986年底,严打三个战役11仗,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1136名。1987年8月,重点批捕“反盗窃”斗争中的盗窃团伙、流窜犯和逃跑犯,全年共批捕212人。
侦察监督1955年,检察机关开始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实行监督。即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安机关有无未经批准自行逮捕人犯;拘留人犯是否符合法定时限;已决定不起诉人犯是否及时释放;侦察、预审的手段是否合法。通过材料审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捕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等。1956年,公安局呈报胡云龙叛变投敌一案,胡于民国37年(1948)投入国民党小保队当兵,向小保队长史松波报告中共地下工作人员雷树宝,致雷惨遭杀害。解放后,胡参加了解放军,1955年转业回乡。该案事实不清,发回补查证实,胡在部队已作过交待,按坦白从宽政策,决定不予批捕。1979年至1987年,通过监督,深挖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余罪,堵住了一批漏案。追捕了公安机关未报捕的犯罪分子。强奸犯涂世海、戴建国强奸妇女案,经审查发现另一犯罪分子朱传金也参与作案,公安机关未予报捕,已建议补报,并追捕了朱传金。1982年5月,公安局移送批捕江绪祥盗窃案,根据赃款赃物情况挖出了同伙江贤喜,犯罪分子高相国。高曾作案34起,盗窃1000余元。被依法逮捕。
审查起诉1955年,检察机关开始对刑事案件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1979年重新恢复建院以来,对刑事案件起诉占96.2%,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率占95.8%。
1957年,在对刑事案件起诉时,做到“四核对,一见面”。即核对逮捕报告书和起诉意见书;核对检举材料与被告口供。核对检举材料与查证材料;核对犯罪事实与案件性质。然后与被告见面,决定起诉与不起诉。1961年,审查起诉时,把握“七何”。即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动机目的、何起因、何后果。1963年,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出庭工作26条后,实行专人审查材料、集体研究、检察长决定、党委批准的一套办案制度。1979年以来,坚持个人办案,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制度。1954至1958年,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657人次。1958年后,出庭率下降。1987年出庭率达100%。1987年12月18日,县检察院对二运公司出纳会计莫兰英贪污公款5248.20元侦查终结,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法院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但判决书仅认定莫贪污1248.20元,对贪污养路费4000元只字未提。为此,县检察院向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中级法院仍维持原判,检察院核准事实后再次抗诉,最后中级法院撤销原判,改判莫兰英有期徒刑3年(如见18-8)。
秦18-8刑事案件批捕统计表
(二)法纪检察
县人民检察机关建立初期,即开始配合监察部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实行一般监督。围绕党(中共)的中心工作,查处了一批违法乱纪案件。1954年汛期,冯集乡(现冯瓴乡)乡长兼防汛中队长×××,在辖区内发现险情后,玩忽职守造成决堤,6个乡4万余亩良田、1.5万余间房屋被淹没,检察机关依法予以起诉。
1958年“大跃进”中,部分区乡干部捆绑、吊打、体罚社员,检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违法者的刑事责任。1960年8月至10月,检察部门配合县公安部门逮捕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职工87名。1965年,工作重点检察处理干部打死人、逼死人命、捆绑吊打、乱捕乱押、乱集训、乱没收、乱搜查、乱开除等严重违法乱纪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县检察院专设法纪检察科,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违法乱纪的犯罪案件。1979年至1987年,共受理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刑讯逼供、盗伐森林、玩忽职守、行贿受贿、打击报复、毁弃邮件等涉及146人的违法乱纪案件113件,分别予以批捕起诉;或免予起诉,转请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石店乡党支部书记金某某一次听说有人偷本乡厕所粪便,便派5个人去捉拿,金不问青红皂白,将偷粪者吊打致伤。金还在社员会上说:“石店是我的领空和辖地,我上管飞禽走兽,下管蚂虾泥鳅,谁不愿给我于,就给我滚蛋”。检察机关及时进行调查,建议给金以政纪处分。
附:胡文章逼死人命案
胡文章,孟集区花园乡桂北村人,生产队长。1973年12月19日,以本队社员陈兆同偷稻种为名进行逼供,并在群众会上当众责令陈出场。陈含泪离开会场。陈的女儿陈庆群不堪凌辱,服毒自杀。1979年10月14日,胡又以陈使坏生产队牛腿为借口,殴打陈,造成陈右眼晶体脱位失明。陈上告数十次无结果,被迫拦车喊冤,引起中共六安地委负责人重视,指示有关部门查办。检察院作为法纪案检查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11款和134条2款规定予以起诉,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胡有期徒刑7年。
此案依法判处后,《安徽日报》、《人民日报》分别于1980年5月、12月作了专题报导。省广播电台表彰:“霍邱县人民检察院秉公执法,将迫害群众致死的犯罪分子胡文章逮捕”。
(三)经济检察
建院(署)初,无专门经济检察机构,但经济犯罪案件始终作为检察任务之一。至1966年,检察部门配合有关单位深入工厂、商店、粮站、农村进行调查研究,发现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立即立案侦察。1962年,调查发现河口百货分销处采购员杨汉武、营业员王维甫、会计张坤等勾结县百货公司仓库保管员项能国、孙庆余贪污盗窃的集团线索案,在张德兴副县长主持下进行侦察。查明:他们还与县医院、河口铁业社、合作商店等单位职工,以及与社会上投机商人互相勾结,盗窃国家竹布1600尺、蚊帐布1800尺、人造毛线75斤、毛巾468条、枕套25对、红糖850斤、香烟150条、火柴32听、碱粉350斤、苏打粉2520斤、煤炭33700斤、木纱线团190打、各类金笔1056支、元珠笔1700支、纸张20令,以及各类药品,合计总价值1.63万元。该案于1962年10月下旬发觉,次年1月破获。20日,分别在城关、河口两镇召开千入大会,公开逮捕杨汉武等5人,依法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并通报全县。“文化大革命”运动期间,经济检察中止。1980年,县检察院设经济检察科,专门负责经济犯罪案件检查,查处了一批投机倒把、贪污、诈骗、行贿受贿等案件。
1982至1983年,在县委和中纪委直接指挥下,配合纪检等部门查破了孟集区粮食系统涉及100余人的经济大案;并在县体育场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当会宣布依法逮捕孟集区粮站主办会计秦良毅等12人。1984至1986年,先后查破城郊、石店2区供销系统经济案件100余件,对40多人的犯罪分子依法批捕起诉。截至1987年底,共受理经济犯罪案202件,立案侦察159件,175人;依法起诉103件,108人;免予起诉20件;撤案25件,3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8.92万元(如表18-9)。
表18-9经济犯罪案件统计表
单位:万元
附:李春友贪污案
李春友,临淮乡花园村人,1987年10月25日因贪污罪被依法逮捕。李捕前系霍邱县公路站养路费会计,利用工作之便,采取收养路费不开专用“收款收据”等手段贪污巨款5.09万元;此外,擅自截留、挪用公款,并从事木材贩运活动。案发后,追回非法挪用借与他人的公款57312.36元,缴获现金5642.80元、银行存款3383.51元、彩电1台。
该案从发案到判决长达2年之久,阻力很大:1987年10月24日,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二运公司贪污犯莫兰英案时,发现县公路站李春友打的一张交付养路费6000元的自条收据。当时对李采取密切监视。次日晨,李未经请假擅自返回临淮自己家里,有毁灭罪证或做假证转移赃款的可能,决定予以逮捕。中午12时,检察人员抵达临淮,李又去了新店,遂对其家进行搜查。从箱子里搜出连号人民币6000余元、银行存折款4000余元,彩电1台、自行车5辆;同时又搜出一个小本子,上记借出款数6万余元。检察人员追至新店,将李逮捕。下午3时送到县看守所关押时,出入意料地看守所院里院外围满了人,有的送蛋糕,有的送卤鸡卤鸭对李以示“慰问”。晚上提审时慰问的人仍络绎不绝,造成提审工作无法进行。不得已,于26日转解金寨羁押,某些受过李恩惠的人又活动金寨县有关单位,伪称李春友身患“癌症”、“肝炎”等病,不宜关押,以致在金寨也关不下去,又被迫解回霍邱。
李春友被捕后,一些人为李奔走说情。他们说:李春友是个年年先进的积极分子,是一个慷慨解囊乐于助人的大好人,为什么被捕?有人投书上级诬告办案人员不执法,要求县委撤掉调查组。县检察院排除干扰,限定向李借款者10日内退款。
1988年1月,县检察院检察长向县人大会议公布案情,得到代表的支持,决定依法起诉。但案件移送六安检察分院后,风波再起。有人活动六安地区有关单位,致使中级法院作出退查的决定。检察分院查实后再次起诉中级法院,于1988年4月第一次开庭审判。未料,律师作无罪辩护。李见状,当庭大肆辱骂检察机关和法庭,很是嚣张。法庭被迫宣布休庭,致使案件久拖不决。后经省检察院和省高级法院两次审理,最终决定对李春友以贪污罪定案,从重判处李春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监所检察
1951年,实行对监所和劳改场所检察,定期检察监所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看守人员有无违法乱纪行为。1955年,通过检察,发现县公安局有超越拘留时限的人犯,及时通知公安部门予以释放。1958年,县看守所1男性看守员擅自命令女犯排队,脱光裤子进行所谓“检查”,女犯羞得痛哭流涕。检察后建议给予该看守员政纪处分。1960年3月,对霍邱县看守所在押人犯死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1959年11月起至1960年3月止,共死亡人犯208名。请示县委,决定除凶杀犯、大盗窃犯、反革命犯3种罪犯外,其余在押犯均投入劳动改造。1979年,设立监所检察科,检察监所的政策、法律执行,羁押的时限,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协助公安局整顿监所秩序,办理重新犯罪案件,受理人犯及其家属的申诉等。1980年,检察院派人驻所进行经常性的检察与监督。至1987年底,通过检察受理在押犯重新犯罪案167件203人,起诉87件94人,法院均作为有罪判决。此外,处罚所谓“牢头”、“狱霸”、“拐子货”等破坏监规的犯罪分子,清除“长住户”(久押未决犯),打击教唆犯(串供,传授犯罪经验),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对人犯进行政策教育。
(五)一般监督
1951年至1957年,县内聘请一批检察通讯员为检察院提供犯罪分子违法情况。1955年,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开展一般监督工作。主要对县委、县政府各机关企业所发布拟定的命令、决议进行监督,看其是否与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相一致。此间,检察院有权列席各机关、企业,合作社的重要会议,有权向机关、企业、团体负责人了解政策法律的执行情况,有权接受对违法机关的控诉,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有权要求违法机关及其上级进行调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人员提供必要的材料。1956年,岔路区吴阳高级农业社1.2万斤种子被人分吃,县检察院会同县委农村工作部处理了这一案件。有群众告发五一防汛中队干部在防汛中贪污,经检察是制度不严,检察院遂向该中队提交了书面《建议书》,追回损失款507元。1957年整风运动中,监督停止。1958年,根据全国第四次检察工作会议精神,保留一般监督。不久,又在“大跃进”中取消。
(六)信访申控
1951年,开始司理来访来信工作,1954年,专人接待来信来访367件次,其中不法资本家“五毒”案件14件,违法乱纪案11件,违反婚姻法案70件,危害农业生产33件、错捕、错押、错判12件,其他227件。1957年,接待来信来访748件,其中属于反革命42件,贪污128件,致死人命64件,破坏粮油统购统销12件,强奸44件。1959年,接待来信来访22325件次,其中检举四类分子违法活动20125件,干部违法1030件。“文革”期间这项工作中断。1982年,光明日报记者来霍邱采访路过周店乡,被一伙留长头发、小胡子,穿着喇叭裤的青年袭击和围攻,回去写了一篇文章,描述这些青年是“妈妈的头,爸爸的嘴,中国的身子,外国的腿”。这些人横行乡里,被称为“土痞子”。胡耀邦总书记批示打击“土痞子”的犯罪活动。自1982年至1983年2月,共受理“土痞子”案件144件185人。(“土痞子”提法不明确,后更正为具体犯何罪名,就定何罪。)号称“东霸天”的赵海师和“西霸天”的范雷云均及时予以依法逮捕。1983年接待来信、来访484件次,其中检控七类犯罪大案253件。1986年,设立申诉控告办公室,专门负责接待来信来访和对申诉控告案件的查处,本着多办少转,尽量使来访者抱愤而来,消气而归。
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沿袭清制在本县设地方检察厅,置检察长和检察官。民国24年(1935),合审判、检察二厅为法院,内设首席检察官和检察官。民国33年(1944)改设司法处,检察业务由县长兼理。民国34年(1945)7月,在霍邱县地方法院内设检察处。民国36年(1947)至次年,除置首席检察官1人外,另置检察官2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3人、检察员1人,隶属安徽省高等法院六安分院检察处。
土地革命时期,县苏维埃政府设工农检察院,但由于大肃反,未能行使检察职能。
新中国成立初期,检察业务暂由公安局兼理。1951年设立县检察署,内设侦察、起诉2组。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后,12月8,设立县人民检察院,编制11人,置秘书、侦察、审批3组。1958年精简机构,与公安、法院联合办公,置正副检察长各1人、检察员4人、助检员3人、书记员2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工作中止。1979年2月,恢复检察院,内设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和办公室。1980年9月,增设经济检察科和监所检察科。1987年,检察院编制54人,设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刑事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和申诉科5科及办公室。1981年,县成立检察委员会。
二、检察工作
(一)刑事检察
1951年至1953年,法制不健全,县检察署对法院审判活动缺少监督。1955年,侦察监督小组和审批起诉小组开始独立行使检察权,除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外;还对公安机关的侦察合法性实行监督,对公安侦破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批捕、起诉或免予起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或判决执行实行监督。
审查批捕1955年夏,县人民检察院正式行使检察权,开始批捕人犯。至1966年,共审查批捕各类反革命案件468人,占批捕刑事案件人犯总数25.32%。其中1957至1958年,因简化办案程序,实行“一员顶三员”,“一长代三长”,从逮捕、起诉、审判一竿到底的办案方法,刑事检察工作名存实亡。“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审查批捕工作由军管组审判小组包办。1979年重建检察机关,此项工作才开始恢复;并坚持了个人办案,集体讨论的原则,严格区分有罪与无罪的界限,确保了案件办理的质量。1980年,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把打击的矛头指向杀人、放火、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五类”现行犯罪分子。这类案件批捕量占刑事案件总数30.9%。1982年,批捕的重点是六类犯罪分子,同时打击“土痞子”活动,全年批捕量占批捕刑事犯罪分子总数26.5%。1983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战役行动中,重点批捕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流氓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七类犯罪分子,至1986年底,严打三个战役11仗,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1136名。1987年8月,重点批捕“反盗窃”斗争中的盗窃团伙、流窜犯和逃跑犯,全年共批捕212人。
侦察监督1955年,检察机关开始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实行监督。即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安机关有无未经批准自行逮捕人犯;拘留人犯是否符合法定时限;已决定不起诉人犯是否及时释放;侦察、预审的手段是否合法。通过材料审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捕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等。1956年,公安局呈报胡云龙叛变投敌一案,胡于民国37年(1948)投入国民党小保队当兵,向小保队长史松波报告中共地下工作人员雷树宝,致雷惨遭杀害。解放后,胡参加了解放军,1955年转业回乡。该案事实不清,发回补查证实,胡在部队已作过交待,按坦白从宽政策,决定不予批捕。1979年至1987年,通过监督,深挖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余罪,堵住了一批漏案。追捕了公安机关未报捕的犯罪分子。强奸犯涂世海、戴建国强奸妇女案,经审查发现另一犯罪分子朱传金也参与作案,公安机关未予报捕,已建议补报,并追捕了朱传金。1982年5月,公安局移送批捕江绪祥盗窃案,根据赃款赃物情况挖出了同伙江贤喜,犯罪分子高相国。高曾作案34起,盗窃1000余元。被依法逮捕。
审查起诉1955年,检察机关开始对刑事案件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1979年重新恢复建院以来,对刑事案件起诉占96.2%,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率占95.8%。
1957年,在对刑事案件起诉时,做到“四核对,一见面”。即核对逮捕报告书和起诉意见书;核对检举材料与被告口供。核对检举材料与查证材料;核对犯罪事实与案件性质。然后与被告见面,决定起诉与不起诉。1961年,审查起诉时,把握“七何”。即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动机目的、何起因、何后果。1963年,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出庭工作26条后,实行专人审查材料、集体研究、检察长决定、党委批准的一套办案制度。1979年以来,坚持个人办案,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制度。1954至1958年,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657人次。1958年后,出庭率下降。1987年出庭率达100%。1987年12月18日,县检察院对二运公司出纳会计莫兰英贪污公款5248.20元侦查终结,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法院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但判决书仅认定莫贪污1248.20元,对贪污养路费4000元只字未提。为此,县检察院向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中级法院仍维持原判,检察院核准事实后再次抗诉,最后中级法院撤销原判,改判莫兰英有期徒刑3年(如见18-8)。
秦18-8刑事案件批捕统计表
(二)法纪检察
县人民检察机关建立初期,即开始配合监察部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实行一般监督。围绕党(中共)的中心工作,查处了一批违法乱纪案件。1954年汛期,冯集乡(现冯瓴乡)乡长兼防汛中队长×××,在辖区内发现险情后,玩忽职守造成决堤,6个乡4万余亩良田、1.5万余间房屋被淹没,检察机关依法予以起诉。
1958年“大跃进”中,部分区乡干部捆绑、吊打、体罚社员,检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违法者的刑事责任。1960年8月至10月,检察部门配合县公安部门逮捕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职工87名。1965年,工作重点检察处理干部打死人、逼死人命、捆绑吊打、乱捕乱押、乱集训、乱没收、乱搜查、乱开除等严重违法乱纪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县检察院专设法纪检察科,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违法乱纪的犯罪案件。1979年至1987年,共受理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刑讯逼供、盗伐森林、玩忽职守、行贿受贿、打击报复、毁弃邮件等涉及146人的违法乱纪案件113件,分别予以批捕起诉;或免予起诉,转请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石店乡党支部书记金某某一次听说有人偷本乡厕所粪便,便派5个人去捉拿,金不问青红皂白,将偷粪者吊打致伤。金还在社员会上说:“石店是我的领空和辖地,我上管飞禽走兽,下管蚂虾泥鳅,谁不愿给我于,就给我滚蛋”。检察机关及时进行调查,建议给金以政纪处分。
附:胡文章逼死人命案
胡文章,孟集区花园乡桂北村人,生产队长。1973年12月19日,以本队社员陈兆同偷稻种为名进行逼供,并在群众会上当众责令陈出场。陈含泪离开会场。陈的女儿陈庆群不堪凌辱,服毒自杀。1979年10月14日,胡又以陈使坏生产队牛腿为借口,殴打陈,造成陈右眼晶体脱位失明。陈上告数十次无结果,被迫拦车喊冤,引起中共六安地委负责人重视,指示有关部门查办。检察院作为法纪案检查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11款和134条2款规定予以起诉,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胡有期徒刑7年。
此案依法判处后,《安徽日报》、《人民日报》分别于1980年5月、12月作了专题报导。省广播电台表彰:“霍邱县人民检察院秉公执法,将迫害群众致死的犯罪分子胡文章逮捕”。
(三)经济检察
建院(署)初,无专门经济检察机构,但经济犯罪案件始终作为检察任务之一。至1966年,检察部门配合有关单位深入工厂、商店、粮站、农村进行调查研究,发现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立即立案侦察。1962年,调查发现河口百货分销处采购员杨汉武、营业员王维甫、会计张坤等勾结县百货公司仓库保管员项能国、孙庆余贪污盗窃的集团线索案,在张德兴副县长主持下进行侦察。查明:他们还与县医院、河口铁业社、合作商店等单位职工,以及与社会上投机商人互相勾结,盗窃国家竹布1600尺、蚊帐布1800尺、人造毛线75斤、毛巾468条、枕套25对、红糖850斤、香烟150条、火柴32听、碱粉350斤、苏打粉2520斤、煤炭33700斤、木纱线团190打、各类金笔1056支、元珠笔1700支、纸张20令,以及各类药品,合计总价值1.63万元。该案于1962年10月下旬发觉,次年1月破获。20日,分别在城关、河口两镇召开千入大会,公开逮捕杨汉武等5人,依法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并通报全县。“文化大革命”运动期间,经济检察中止。1980年,县检察院设经济检察科,专门负责经济犯罪案件检查,查处了一批投机倒把、贪污、诈骗、行贿受贿等案件。
1982至1983年,在县委和中纪委直接指挥下,配合纪检等部门查破了孟集区粮食系统涉及100余人的经济大案;并在县体育场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当会宣布依法逮捕孟集区粮站主办会计秦良毅等12人。1984至1986年,先后查破城郊、石店2区供销系统经济案件100余件,对40多人的犯罪分子依法批捕起诉。截至1987年底,共受理经济犯罪案202件,立案侦察159件,175人;依法起诉103件,108人;免予起诉20件;撤案25件,3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8.92万元(如表18-9)。
表18-9经济犯罪案件统计表
单位:万元
附:李春友贪污案
李春友,临淮乡花园村人,1987年10月25日因贪污罪被依法逮捕。李捕前系霍邱县公路站养路费会计,利用工作之便,采取收养路费不开专用“收款收据”等手段贪污巨款5.09万元;此外,擅自截留、挪用公款,并从事木材贩运活动。案发后,追回非法挪用借与他人的公款57312.36元,缴获现金5642.80元、银行存款3383.51元、彩电1台。
该案从发案到判决长达2年之久,阻力很大:1987年10月24日,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二运公司贪污犯莫兰英案时,发现县公路站李春友打的一张交付养路费6000元的自条收据。当时对李采取密切监视。次日晨,李未经请假擅自返回临淮自己家里,有毁灭罪证或做假证转移赃款的可能,决定予以逮捕。中午12时,检察人员抵达临淮,李又去了新店,遂对其家进行搜查。从箱子里搜出连号人民币6000余元、银行存折款4000余元,彩电1台、自行车5辆;同时又搜出一个小本子,上记借出款数6万余元。检察人员追至新店,将李逮捕。下午3时送到县看守所关押时,出入意料地看守所院里院外围满了人,有的送蛋糕,有的送卤鸡卤鸭对李以示“慰问”。晚上提审时慰问的人仍络绎不绝,造成提审工作无法进行。不得已,于26日转解金寨羁押,某些受过李恩惠的人又活动金寨县有关单位,伪称李春友身患“癌症”、“肝炎”等病,不宜关押,以致在金寨也关不下去,又被迫解回霍邱。
李春友被捕后,一些人为李奔走说情。他们说:李春友是个年年先进的积极分子,是一个慷慨解囊乐于助人的大好人,为什么被捕?有人投书上级诬告办案人员不执法,要求县委撤掉调查组。县检察院排除干扰,限定向李借款者10日内退款。
1988年1月,县检察院检察长向县人大会议公布案情,得到代表的支持,决定依法起诉。但案件移送六安检察分院后,风波再起。有人活动六安地区有关单位,致使中级法院作出退查的决定。检察分院查实后再次起诉中级法院,于1988年4月第一次开庭审判。未料,律师作无罪辩护。李见状,当庭大肆辱骂检察机关和法庭,很是嚣张。法庭被迫宣布休庭,致使案件久拖不决。后经省检察院和省高级法院两次审理,最终决定对李春友以贪污罪定案,从重判处李春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监所检察
1951年,实行对监所和劳改场所检察,定期检察监所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看守人员有无违法乱纪行为。1955年,通过检察,发现县公安局有超越拘留时限的人犯,及时通知公安部门予以释放。1958年,县看守所1男性看守员擅自命令女犯排队,脱光裤子进行所谓“检查”,女犯羞得痛哭流涕。检察后建议给予该看守员政纪处分。1960年3月,对霍邱县看守所在押人犯死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1959年11月起至1960年3月止,共死亡人犯208名。请示县委,决定除凶杀犯、大盗窃犯、反革命犯3种罪犯外,其余在押犯均投入劳动改造。1979年,设立监所检察科,检察监所的政策、法律执行,羁押的时限,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协助公安局整顿监所秩序,办理重新犯罪案件,受理人犯及其家属的申诉等。1980年,检察院派人驻所进行经常性的检察与监督。至1987年底,通过检察受理在押犯重新犯罪案167件203人,起诉87件94人,法院均作为有罪判决。此外,处罚所谓“牢头”、“狱霸”、“拐子货”等破坏监规的犯罪分子,清除“长住户”(久押未决犯),打击教唆犯(串供,传授犯罪经验),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对人犯进行政策教育。
(五)一般监督
1951年至1957年,县内聘请一批检察通讯员为检察院提供犯罪分子违法情况。1955年,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开展一般监督工作。主要对县委、县政府各机关企业所发布拟定的命令、决议进行监督,看其是否与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相一致。此间,检察院有权列席各机关、企业,合作社的重要会议,有权向机关、企业、团体负责人了解政策法律的执行情况,有权接受对违法机关的控诉,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有权要求违法机关及其上级进行调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人员提供必要的材料。1956年,岔路区吴阳高级农业社1.2万斤种子被人分吃,县检察院会同县委农村工作部处理了这一案件。有群众告发五一防汛中队干部在防汛中贪污,经检察是制度不严,检察院遂向该中队提交了书面《建议书》,追回损失款507元。1957年整风运动中,监督停止。1958年,根据全国第四次检察工作会议精神,保留一般监督。不久,又在“大跃进”中取消。
(六)信访申控
1951年,开始司理来访来信工作,1954年,专人接待来信来访367件次,其中不法资本家“五毒”案件14件,违法乱纪案11件,违反婚姻法案70件,危害农业生产33件、错捕、错押、错判12件,其他227件。1957年,接待来信来访748件,其中属于反革命42件,贪污128件,致死人命64件,破坏粮油统购统销12件,强奸44件。1959年,接待来信来访22325件次,其中检举四类分子违法活动20125件,干部违法1030件。“文革”期间这项工作中断。1982年,光明日报记者来霍邱采访路过周店乡,被一伙留长头发、小胡子,穿着喇叭裤的青年袭击和围攻,回去写了一篇文章,描述这些青年是“妈妈的头,爸爸的嘴,中国的身子,外国的腿”。这些人横行乡里,被称为“土痞子”。胡耀邦总书记批示打击“土痞子”的犯罪活动。自1982年至1983年2月,共受理“土痞子”案件144件185人。(“土痞子”提法不明确,后更正为具体犯何罪名,就定何罪。)号称“东霸天”的赵海师和“西霸天”的范雷云均及时予以依法逮捕。1983年接待来信、来访484件次,其中检控七类犯罪大案253件。1986年,设立申诉控告办公室,专门负责接待来信来访和对申诉控告案件的查处,本着多办少转,尽量使来访者抱愤而来,消气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