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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地
练功房清末和民国初年,在文庙设3间国术训练室。民国19年(1930)废。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乒乓球训练室,1963年废。1976年,在灯光球场建立5间武术训练棚及2间射击训练室。
体育场民国23年(1934),曾在文庙广场修建体育场,总面积1.5万平方米,设篮球架2副。1958年因建电影院废。1959年,在霍邱中学南重建体育场,由城关干部、市民义务劳动,筑成400米跑道及沙坑,后又因建城关第四小学废。直到1982年,县人民政府决定在烈士塔西征地39.6亩,发行县体育中心建设纪念奖券(数额未定,中途停止发行),建综合性体育场。到1987年只建成该运动场的值班室6间、8个靶位射击场1个,400米跑道及四周围墙,其余待建。
灯光球场位于县电影院南侧。1970年9月始建,1975年建成。场侧建3000个座位的水泥看台。台下有宿舍、训练房、库房,总共22间。上设主席台(司令台)及6间办公楼,场内装有12千瓦的灯光照明设备。
其他体育场1983年,全县除县灯光球场、县体育场外,另有属于机关、学校的体育场,其中400米跑道田径场2个,200米至300米跑道小运动场11个,土质和水泥篮球场88个,排球场5个。
二、器材、经费
器材民国18年(1929),县武术馆及机关学校有刀枪剑棍等武术器械,此外还有篮球、乒乓球、足球(含球架、球台)、单双杠等。
新中国建立以后,逐步添置:1956年有双杠、单杠、高低杠、跳箱、吊环、平衡木、杠铃、冰鞋、跑鞋等体育器材。1973年,增加单刀、双刀、朴刀、春秋大刀、月牙铲、单剑、双剑、手杖、单戟、双戟、双锤、双匕首、棍、花枪、三节鞭、九节鞭、大梢子、手梢子、流星锤、鸳鸯拐、老君锛、大板凳等武术器械,相继添置建卫九式小口径运动步枪46支、专用汽手枪2支、小口径标准步枪1支、小口径自选步枪3支、双菱牌汽手枪6支、专用汽步枪1支。1979年10月,购置8×l4米武术训练地毯1块。
经费建国前,体育经费和民众教育馆经费合拨,由县临时经费内作临时补贴,无资料记载,建国初到1972年,列入国家预算开支,由教育科代管,无单项资料。1973年以后,归体委单独建帐,至1987年历年经费如表24-1(1982年后数字含人员工资):
表24-11973年至1987年体育经费统计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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