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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霍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编纂《霍邱县志》的决议
(1985年7月13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
“盛世修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编《霍邱县志》是上承祖先、下惠子孙、泽及当代的千秋大业,是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是一项浩繁严密的文化建设工程。
霍邱自隋开皇十九年(公元599年)建县以来,已有一千三百八十六年。自1928年(民国十七年)断志至今,也有五十七年,抓紧编纂新县志,为现实服务,给后代留下了宝贵遗产,增补这段修志历史的空白,确是一件意义重大而又非常迫切的大事。
根据上级部署,我县于1982年成立了组织,及时地开展了修志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会议决议:新编《霍邱县志》,上限原则断至1911年,下限至1987年底,要在“七五”计划期间,编写一部观点正确、内容翔实宏富、体例完善、语言炼达的社会主义新型《霍邱县志》。各地方、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耀邦、乔木同志关于修志工作的重要批示,认真解决好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从各方面关心、支持修志工作,并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范围,组织力量,积极收集和提供资料,于明年上半年完成专业(区、镇)志编写任务,为编纂《霍邱县志》打下基础。
县地方志办公室要负责各专业(区、镇)志编写的组织辅导工作和《霍邱县志》的编纂工作,保证质量,按期或提前完成编纂任务。
(二)东、西湖湖泊管理条例
第一条总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毛主席“备战、备荒、为人民”和“农、林、牧、副、渔五业并举”的方针,充分利用东、西湖发展水产生产,支援社会主义建设,改善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批转水产部制订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草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情况,特制订东、西湖湖泊管理条例。
第二条组织领导
东、西湖系国有水面,为充分发挥作用,建立湖泊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湖泊管理的日常工作,管委会的任务是:
1.以路线斗争为纲,认真组织渔民读马列的书和毛主席著作,深入开展批林批孔,不断提高广大渔民的阶级觉悟,路线觉悟和继续革命的觉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民兵组织和治保组织的作用。配合有关部门管好两湖生产秩序,处理渔事纠纷,征收湖管费,教育渔民积极交售水产品,核发和检查捕捞和通航证。对违反湖管条例者,有权教育劝阻,直至扣发生产工具。
2.贯彻“以粮为纲,全面发展”和“以养为主,养捕结合”的方针,认真搞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逐步改革渔具和捕捞方法,加强收购的领导,检查收购价格执行情况。
第三条
公安、农业、民劳、交通、水利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沿湖区、社、镇、队配合湖管会做好湖泊管理工作。
配合湖管会,对湖内人员、船只,进行管理教育,打击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遣送流入的船只、渔民出湖。
第四条管理范围
1.东湖水位在19米的情况下,北至东湖闸、南至界牌石,西湖水位在18.5米的情况下,南至河口大桥,西至周集,如遇水位上涨,所伸延的湖湾、湖岔均属管理范围。
2.为了搞好湖区生产秩序,禁止外地渔民入湖捕捞,本县副业渔民,在正常年景,也不准入湖捕捞,特殊情况,经县革委批准,由湖管会发给临时捕捞证,有计划地进行生产,但不得争夺专业渔民的捕捞阵地。专业和副业渔民的捕捞证,不准转借和出租。如有遗失,要申请补发,无证渔民,湖管会有权停其生产并遣送出湖。
3.东、西湖所兴建的拦渔设施,应予保护,非经湖管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五条资源繁殖保护
为保护亲鱼繁殖和幼鱼生长,由湖管会规定禁捕区和禁捕期,专、副业渔民共同遵守。
严禁炸鱼、毒鱼、电鱼、偷鱼和鹰捕。眼花小于2公分的屏箔、网眼小的过河清、地网,非经批准,禁止使用,今后逐步淘汰。
第六条湖管费征收标准
1.为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实行以湖养湖的办法。自一九七五年开始,专业渔民暂按总值的8%,河蚌、毛蟹按10%缴纳湖管费。今后视其生产、收入和投资情况,湖管会可以调整收费标准。
2.批准入湖的副业渔民,接三、七提成的办法,交湖管费(国家三、渔民七)。湖管费均由水产收购部门代收。
3.湖管费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湖管会的行政开支,节余上交县财政。
第七条奖励和处罚
1.对积极宣传、认真贯彻和模范遵守湖管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或奖励,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搞私分、高价出售,违反航交“三统”管理以及参与黑市活动,不缴纳湖管费的,一般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根据情况,予以处罚,对于那些破坏水产资源,被坏湖管、盗窃国家财产的坏人及筹划聚众闹事的阶级敌人和为首分子,要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第八条附则
1.湖管会定期召开会议,收集工作情况,研究、解放生产和管理中的问题。
2.为方便渔民交售水产品,合理设置收购点,积极做好收购工作,不论专、副业渔民生产的水产品,除少量自食外,一律交售给国家,不准自产自销。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霍邱县革命委员会
一九七五年元月十六日
(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能源管理的通告
煤、电、油,是能源重要组成部分,是工农业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主要资源。当前在管理使用上,一方面供不应求矛盾突出,一方面管理不善,浪费严重。为了管好、用好十分珍贵的能源,让有限的能源,最大限度地用于工农业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改善,特作如下通告:
1.全县各级干部和人民群众,要以主人翁精神管好、用好所使用的能源,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新风尚,与一切浪费能源的行为作斗争。
2.无表用电、表外用电和私接乱拉,私烧电炉,都属违章和盗窃国家财产行为。禁止使用多灯头、大灯泡、高汞灯等电器具。一经发现,除拆除没收电器具外,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全国供用电规则”,给予补交电费和罚款处理,灯具按日用电量六小时,电炉按日用电量十二小时计算,均以民用电价一次补交六个月的电费,限三日内交齐。对少数情节严重,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3.所有用电单位和个人,都要分别装表计量,取消包费制。室内每间住房使用灯泡不得超过60瓦;街道、广场、工厂照明等禁用碘钨灯。必须使用水银灯的,灯泡不得超过200瓦;机关、工矿、医院、诊所、总机房、调度室等确需要用电炉的单位要有所在单位申请,经县节能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使用。违者按本通告第二条规定,追究使用单位领导人和有关人员责任,销售单位,按此规定严加控制。
4.农村用电分路架设,按变压器装计量箱,按月交纳电费。除排涝用电按省委、省政府规定办理外,其他用电户电费远期不交者,每日应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最低征收额动力为一元,照明为五角。
5.对节约能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择优供应,并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对检举浪费能源有功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奖金可从违章用电的罚款金额中提取,经县节能办公室批准一次发给。
特此通告
霍邱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四)
县人民政府关于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1983年12月28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防止村镇建房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和适应农村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1.凡我县村镇建房用地,必须以利用荒山、荒地及在规划区内的原有宅基为基础,挖掘潜力,搞好村庄规划,进行分步实施,近几年内,不准再占用耕地建房。确因规划需要的,必须按照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办理。
2.乡、村和生产队的土地,均归集体所有,村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及责任山,只有按照规定用途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土地及责任山上建房、葬坟和毁田打坯、烧砖、瓦等。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
3.村民宅基地规划以村或生产队为单位制定,村庄规划以村制定,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政府批准;集镇规划由乡制定,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区公所批准,报县政府备案。区、乡所在集镇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编制村镇规划期间,要做好调查研究,对现有的桥、林、渠、路等农业资源不能随意破坏,要实行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村镇的布点一般以原址为基础,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对集中、节省土地的原则,将零散的村庄逐步集中到一处。位于交通要道的村庄,要避开公路新建。
5.村民宅基地的限额标准,根据当地耕地、人口多少而定,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下者,每户宅基地在二分以内;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者,每户宅基地二分,五口人以上的户最多不超过三分,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建楼房,新建楼房的村民户,均不降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宅基地面积限额。
6.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户,可享受所在地区的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全家人口超过四人以上的,可以多划给五厘宅基地;超计划生育的户,其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区最低标准划给。
7.村镇集体和个人建房用地均需经过审查批准。审批对村镇建房用地,以村镇规划所用地标准为基本依据。村镇居民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所在生产队申请,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村签署该户建房是否在规划区,是否超过标准的意见后,报乡政府批准,占用耕地、园地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明,未经批准强行占用建房的应予拆除。
8.村镇居民现有宅基地超出规定的限额或低于最低标准的,可在实施规划过程中逐步加以处理。多的应予划出;少的根据可能,逐步调整。
9.今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批准其建房:
(1)建房不规划的;
(2)超过本《细则》规定宅基地标准的;
(3)不到结婚年龄而早婚的;
(4)考取各类学校的学生,毕业后分配工作未回原籍的以及服兵役期满后未回原籍的。
(5)转让、出租和出卖房屋的,不论多少,一律不再批给宅基地。
10.对私人宅基地和单位建设用地收费办法:
(1)凡新建房的村民,每户收取营建执照费三元。已领取营建执照的村民户在原有宅基地上扩建房屋一间者可不收费。
(2)社队企业新建或扩建厂房,收取执照费五元至十元;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新建或扩建厂房、建设住宅等收取十五元至二十元。
11.迁出村民、五保户,与子女分居的老人去世,统一规划建房而腾出的宅基地,均由集体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或复耕。
12.村民去世,应提倡火葬,不愿火葬的要实行深葬,不留坟包,也可以由乡、村指定地点统一安葬,但不得占用耕地。
13.颁发宅基地使用证,按每户宅基地限额标准和规划划定村界,民主评议,落实到户,登记入册,把每户的宅基地面积填入《宅基地使用证》内。
14.离休、退休、退职干部、职工,愿到农村落户的可划给宅基地,按规定报批后,从现有宅基地和规划区域中调剂解决,并领取《宅基地使用证》。
15.农村个人建房和社队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都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报批手续。
全民所有制单位,包括同社队联营的企业在内,其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非农业人口和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建设用地,也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非农业人口和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建设用地,也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
16.男到女家结婚的,应同样划给宅基地;为了多划宅基地而临时分家的不应划给;对于出卖出租宅基地的,应将宅基地收回集体,没收全部所得款并酌情处以罚款,是乡、村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根据情节给予政纪处分。
17.违犯下列条款之一者作如下处理:
(1)建房用地批准后占而不用的,应将土地收回集体。
(2)没有用地批准权或超越批准权限的单位,擅自批准用地的,对当事人和有关主管人员应酌情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 (3)乡、村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批建房用地方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行贿受贿,应根据情节,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18.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五)中共霍邱县委关于加速发展工业生产的决定
(1984年5月17日)
我县是一个拥有一百三十一万人口、二百零七万亩耕地、总面积为三千七百七十四点五平方公里的农业大县。解放后才开始有工业,并且逐年有所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认真贯彻了“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经济政策,县办工业产值增长较大,乡镇集体工业开始出现发展势头,初步形成了以农用民需为主体,以国营工业为骨干的地方工业体系。一九八三年工业总产值达到六千二百七十九万元,比一九八二年增长14.58%,经济效益也有相应提高。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长期受“左”的错误影响,我县工业仍处于落后状态,主要是基础薄弱、思想守旧、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发展速度慢、经济效益差。全县人均工业产值只有四十八元,地方国营工业百元产值利税率只有六元零四分,在全地区倒数第一,二轻工业走下坡路,有的企业已濒于倒闭;乡村工业还是一个很大的薄弱环节,六十八个农村乡,工业总产值不足二十万元的还有四十四个乡,占64.7%,有三个乡工业生产还是空白。
最近,县委负责同志带人参观了江苏省盐城和无锡地区乡镇工业发展情况,学习了他们的经验,受到了很大的启发和教育,看到了农村发展前景,解放了思想、开阔了眼界,找到了差距。近几年,我县的工业也有发展,但我们是小发展,人家是大发展,差距不是在缩小,而且越来越大,与江苏比,我们起码要落后十五年,我们承认落后,但不甘落后。我们必须奋进直追,我们一定能够奋起直追。我们有辽阔的土地,丰富的物产,雄厚的劳力资源。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只要广大党员、干部和全县人民振奋精神,团结战斗,韧性作战,开拓前进,若干三五年、十来年,我县的工业生产就一定能够由起步到起飞,进而带动整个经济的振兴,到本世纪末工农业翻两番的目标可望实现。
根据中央今年一号、四号文件精神,借鉴苏北的经验,结合实际情况,为了加速发展我县工业生产,经县委研究,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把主要精力转到抓工业生产上来。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随着农村分工分业的发展,将有越来越多的人脱离耕地经营,从事林牧渔等生产、并将有较大部分转入小工业和小集镇服务业。这是一个必然的历史性进步,不改变“八亿农民搞饭吃”的局面,农民富裕不起来,国家富强不起来,四个现代化也就无从实现。工业,尤其是乡镇工业,是农业生产的重要支柱,是广大农民群众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全体党员和所有干部,都要从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从实现“翻两番”的大目标,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高度上,深刻认识到加速工业发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树立责任感、光荣感、紧迫感,“转弯子”,“磨屁股”真正把发展工业作为一项战略措施来抓,把精力由单一的抓农业,转到一手抓农业,一手抓工业,围绕农业办工业,发展工业促农业,逐步形成以种植业为主体,以工、副业为支柱,农工商协调发展的农村经济布局,使我县尽快富裕起来。
二、以改革为中心,狠抓企业管理。现有工业企业,是我县工业发展的基础。但目前,不少企业,管理水平低,经济效益差,缺少活力。要搞活企业,振兴工业,唯一的出路就是改革。我们要把农业的成功改革运用到工业上去,进一步解放思想,冲破阻力,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省委17号文件,用改革精神,本着对国家和对人民负责一致性的原则,在保证国家财政增收的前提下,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工商企业经济责任制的“十二条”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要把省委17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统一起来,反复学习,联系实际,坚决贯彻执行。要象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那样,坚定不移地推行工商企业经济责任制,切实搞好“一包三改”。一包:就是全面开展经济承包。承包的具体形式,要从各单位实际出发,多种多样,不搞“一刀切”。但不论实行哪种承包形式,都要与经济效益挂钩,实行经济核算,做到责任落实到人,指标先进合理,考核严格,奖惩分明,坚决兑现。三改是:一改干部任免制为聘选制。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承包制的企业,厂长由上级委派、招聘,或民主选举,报上级审批,厂长在征得本企业党委(总支、支部)同意后,有权任免本企业的行政副职和中层干部。凡是经过任命、招聘和选举产生的各级领导干部,不论其原来是什么职务、身份,在任职期间,一律享受同级干部待遇,不任职时仍回原工作(生产)岗位,或安排适当工作,做到能上能下,能工能干。二改固定工资制为浮动工资加奖励制。按厂的规模大小,定职工总数,定工资总额,基本工资20%为浮动,超产按比例分成,水涨船高,多超多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奖赔不限。三改新进厂的工人变录用制为合同制。集体工人,一律改为合同工人,国营工厂新进厂的工人也实行合同制,彻底砸烂“铁饭碗”。要尽可能地给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厂长有经济支配权,本企业工资升降权,人事管理权,技改措施决定权。要明确厂长职责,搞得好的,可连聘连任,完不成任务的,要自动辞职或强行免职。这样,干部有压力。工人有动力,企业有活力。就能把企业的内在潜力充分挖掘出来,搞好企业整顿,加强企业管理,出速度,出质量,出效益。
三、加快县办重点工程建设,力争早投产早受益。
雨台山石煤开发利用、新建酒精塔和扩建水泥厂,是我县工业上三项重点建设、这三项建设对于解决我县农村能源、提高县酒厂和临水酒厂的经济效益,增加水泥产量,加快商品粮基地建设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加快建设步伐,尽快搞上去。为了加强三项工程的领导,成立“霍邱县工业重点工程指挥部”,由洪文虎同志任指挥,吴仁铸、沙道义、傅道全、张在明同志任副指挥,指挥部下设三个领导组,分别负责处理三项工程的有关事宜。对于化肥厂、肉厂、临水酒厂的扩建和争取外商合资的箱板纸厂等预备建设项目,要认真进行可行性调查,积极联系报批,批准一项,筹办一项,办成一项,办就办好,而且要保证有效益。
四、依靠群众力量,大力发展乡镇工业。乡镇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国营企业的重要补充。乡镇工业发展了,就可以妥善安置不断出现的多余劳力,充分利用农村的剩余劳动时间,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乡镇工业的发展,有利于以工补农,以工支农,以工促农;乡镇工业由于多集中于集镇,还会促进集镇的发展,使集镇逐步建设成为农村区域性的经济文化中心。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乡镇工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大胆领导,解放思想,放手大办,使其在短期内就能有个大的发展。发展乡镇工业要坚持“三就四为”的方针和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原则,根据资源、技术条件和市场需求,能搞什么就搞什么。当前饲料工业、食品工业、编织工业和建筑建材业、小能源等产业,有资源、有销路,最为社会所急需而又能较快发展,应积极引导,优先兴起。发展乡镇工业,要坚持“两条腿走路”,集体、个人一齐上,区、乡、镇可以办,村、队可以办,联户可以办,社员个人也可以办,做到“六个轮子”一齐转。同时欢迎国合联办,国队联办,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办。对乡镇企业要和国营企业一样,一视同仁,给予必要的扶持。计划、物资、财政、银行部门要把乡镇工业立上户头,给予指导和支持。有些产品要列入指令性计划。对社员联办企业,应统计产值。凡产品直接纳入各级计划的,所需统管、统配物资,由各级物资部门供应。今后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扩大计划供应的范围。凡国家提供原材燃料所生产的产品,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议价购进原材燃料所生产的产品,允许高来高去,低来低去,或在一定范围内实行浮动价格。为了扶持乡镇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税收上,确有困难的,可如实申报,由县政府按照税法规定精神,酌情予以适当减免。现有的社队企业,要继续抓紧整顿,建立和完善责任制,改善经营管理,采取适用技术,提高经济效益,促其健康发展。
五、重视智力投资,积极推动技术进步。科学技术就是生产力,它对产品的生命力,对企业的生命力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技术出产品,技术出效益。产品竞争的背后,是技术的竞争,人才的竞争。我县工业落后,说到底是技术落后,人才匮乏。因此,我们要舍得在智力投资上花本钱,下功夫,要把培养人才、提高技术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放在重要位置来抓。各企业都要开办夜校,抓好“双补”教育,要充实加强职工学校,举办脱产轮训,要采取厂校挂钩,厂厂挂钩的办法,挑选青工到专业学校、对口工厂进行定向培训,还要鼓励干部、工人上电大、函大和自学,提高干部、职工政治、业务和技术素质。同时,要大胆引进人才,积极聘用外地有专长的退休老工人,聘请各方面科技人员当顾问,学习新技术,制造新产品,尽快解决我县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
六、各行各业开“绿灯”,把流通领域搞活。流通是商品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抓生产必须抓流通。为了把地方工业品销售渠道搞活,计委、经委、工业、商业、供销、银行、工商、税务各部门和各工商企业,都要通力合作,协同作战,都要在产供销平衡上下功夫,在疏通供销渠道上用气力。工业部门和各个企业,要坚持“信誉至上,质量第一”,管理从严,经营灵活,努力把质量搞上去,把产品打出去;要加强市场调查,注重信息,正确预测行情,做到以销定产,以销促产;还要扩大工业自销,加强推销队伍,充分发挥推销人员的作用,要求供销人员“一员变五员”,既是供销员,又是采购员、宣传员、信息员、调研员,做到千方百计想,千言万语讲,千辛万苦找。千山万水跑,千家万户销。商业、供销部门和工业部门的供销经理部,要以经营地产工业品,支持地方工业发展为主要任务,不允许以所谓“落后挤先进”为借口,拒销本地产品,更不允许乱进外地的杂牌劣质产品。凡本地能生产的产品,如白酒、糖果、糕点、印刷制品等,应以销售本县产品为主,外地产品只能做为补充。在工业品供销渠道上,如果人为地设置障碍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干预。
七、围绕翻番大目标,因地制宜做好规划。党的十二大制定了新时期的总任务,并提出了翻番大目标,我们还应该有自己的具体奋斗目标。我们初步规划,工业总产值在八○年四千四百四十万元的基础上,八四年达到六千七百一十万元,八五年达到七千六百万元,八六年翻一番;九○年工业产值实现一亿七千九百万元,比八○年增长403.3%。十年时间翻两番。在今后的三年内,我们设想:办好一个矿(雨台山石煤矿),乡村工业要大上,争取的项目(箱板纸厂、饲料加工厂、麻纺厂、淀粉厂等)不能放,搞活“四条龙”(建材工业、食品工业、饲料工业、编织工业);扩建五个厂(水泥厂、化肥厂、肉厂、临水酒厂、针纺织厂),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使霍邱工业大变样,各区、镇、乡,以至村、队也要因地制宜,做出自己的规划,近期搞到什么样子,中期搞到什么样子,远期搞到什么样子,什么时间翻一番,什么时间翻两番,都要有明确的奋斗目标和切实的保证措施,而且要让干部、群众都知道,同心协力一齐上。
八、运用新的思想方法和新的眼光,加强对工业生产的领导。先进地区的经验证明:“发展速度党委是关键,企业兴衰班子是关键”;“班子懂行,企业兴旺,能人当家,生产大上”。一个企业如此,一个地区如此,一个县也是如此。县委决定:切实加强对工业生产的领导,从书记、县长做起,要以主要精力抓工业,分管的全力抓,五大班子一齐抓。各区要有区长挂帅,副区长坐下来抓,各镇和人多地少的乡要用二分之一以上的领导力量抓工业。凡有工业企业的部门,都要有相应的领导力量分工抓这项工作,全县的工业生产,由县经委统管。各级都要把工业生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讨论研究,检查部署。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农村正处在“两个转化”的历史转折阶段,一个大规模的商品生产高潮已经到来。仅仅满足当“农业书记”、“粮食主任”已经远远不够,我们必须学会领导好整个经济工作,总揽经济全局,必须重新学习。一定要有实干精神,反对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抓而不紧,拖拉疲沓的作风,反对一般化、老一套的工作方法和怕苦畏难的思想。要开动脑筋,大胆改革,创造性地贯彻好中央文件和上级的指示,使我们的生产和工作的每一项任务、每一条措施都成为实现全党奋斗总目标的实际步骤,尽快开创我县工业生产新局面。
(六)关于加快叶集镇建设步伐的暂行规定
叶集镇是我县的一个重镇,历史悠久,人口集中,也是安徽的一个门户,西临河南,南与湖北相近。对传递信息,发展经济和加强内外联系,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叶集镇的工农业生产有了很大发展。区、镇合并以后,更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和建设城镇,形势发展得很快、很好。但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和范围、权力所限,在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上,仍受到许多方面的制约,至今没能充分发挥其优越条件的应有作用。为了加快叶集镇的建设步伐,特作如下规定:
1.加强镇里的办事机构。镇党委和镇政府的机构设置本着精简与效能统一的原则,党委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组、宣科,镇直党委和办公室;政府设四科、一室、四个分局。四个科是工业交通科、基本建设科、农村工作科、计划财贸科。镇政府办公室和公安、工商、财政、税务四个分局。局、科、室正职为副区级。
2.人权交给镇里。县委只管镇党委成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和镇政府的正副职。镇所属的局、科、室、镇直党委、乡党委、乡政府、乡经委正副职和公司经理的使用与任免均由镇党委研究决定,报县备案(行政职务按规定履行法律手续)。
3.加强镇一级财政,实行财政包干。按照省对县财政包干的计算方法核清收支,确定基数,进行切块包干。包干以后超收部分,除按规定上缴国库和省以外,县里一般不再分成,实行自收自付。
4.县办企业三权交镇。在叶集的县办企业(含大集体)的三权(人、财、物)下放给镇,由镇里领导、管理。其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不变,与县主管部门保持业务联系。为搞活经济,组建供销贸易公司、综合贸易公司、工业品贸易公司、食品贸易公司、搬运公司、建筑公司、房产公司、服务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业务活动由企业自理。
5.让利于镇、放权于镇。县办企业下放到镇以后,利税随同财政包干,切块划拨到镇。除二轻系统按过去的上交办法,以一九八四年实绩为基数进行一次性包干外,各主管部门不再与其进行任何形式分成或提取资金。让利于镇,以备企业扩大生产和城镇建设。同时,在以下七个问题上放权于镇:(1)按照税法决定征收和减免各种税款;(2)批准征用三亩以下土地;(3)审批农转非户口;(4)审查批准村镇建设规划;(5)决定本镇所属企业人、财、物的使用和利润分成办法;(6)批准引用外资,进行经济和贸易协作;(7)执行治安管理条例。
6.给予必要的资金和物资支持。该镇建设和发展商品生产所需资金,银行优先安排贷款。各种基建、生活及工、农用物资、计划部门切块下达到镇,由镇里直接与供方挂钩,组织调运,减少中间环节。镇里自己组织的货源,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给予方便。
7.引进科学技术人才,建设叶集。外地和县城的科技人员凡主动申请到叶集(含农村)工作的给予下列待遇:具有助工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工资浮动一级,家属在农村的,转吃商品粮,户口就地安置,并优先解决住房和家属及子女就业、
8.到叶集办企业给予优惠。不论外地或县内,集体或个人到叶集镇办企业,除提供场地,给予方便外,在政策上给予优惠。新办工业企业免收所得税;农民进镇办工业免征一年产品税。
9.鼓励农民进镇做工经商。凡离土进叶集镇做工经商的农民,提供住房、场地,安排临时或常住户口口粮供应。
10.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中共霍邱县委员会
霍邱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七)霍邱县实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使我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发展计划相适应,现根据中共中央[84]7号文件和省人大制定的《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要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提高干部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战略意义的认识,提高广大干部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使之逐步成为新习惯,新风尚,开创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章生育
第三条: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禁生育计划外的二胎,杜绝多胎生育。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予以安排: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双方原来共计生育一个或两个孩子,现在家庭没有或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是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是未生育过的。
四、婚后不孕,女方年满三十五周岁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双方均是少数民族的。
七、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九、残废军人残废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的。
对农村一对夫妻已生育一个孩子,如果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除执行上述九种情况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有计划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仅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二、兄弟数人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三、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第五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中一种情况者,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须在前一个孩子满三周岁后,由本人申请,填报二胎生育申报表,经逐级审查后,报县计生委批准,方可生育。未经批准者,按计划外生育处理。不符合生两个孩子的夫妻,已有一个健康的孩子,私自又抱养一个孩子者,按超生二胎处理。
第六条:提倡和实行晚婚晚育,大力开展优生优育教育。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者为晚婚。妇女二十四周岁生育的为晚育。
推行婚前检查,禁止近亲结婚。未经登记结婚生育者为非婚生育。县医院、保健站均设立计划生育科,区、镇、乡卫生院设立计划生育指导门诊,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设立咨询门诊,开展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的咨询工作。
第三章节育
第七条:坚决执行中央关于“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和“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的规定,认真做好避孕节育工作。
第八条:放节育环对象:
一、生育一个孩子的妇女,产后满一百天者(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也要按时上环、待批准后,方可取环怀孕)。
二、年满四十周岁,最小小孩年满五周岁或夫妇双方因病均经区、镇以上医院检查不宜结扎的。
三、已经做过绝育手术而失败者(如愿意结扎也可再行结扎手术)。
四、早婚妇女,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也须上环。待达到生育年龄方可取环。
第九条:结扎对象:
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妇,女方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最小孩子未满五周岁或最小孩子已满五周岁但其间有怀孕史的,经检查身体合格者,予以结扎。提倡女扎,如女方检查身体不合格的,可进行男扎。
第十条:应上环或结扎的夫妇因禁忌症不能上环或结扎的,应持有区、镇以上医院证明方可缓、免上环或结扎,但要采取有效避孕措施,并签订节育合同。农民和城镇居民向乡、镇交保证金50~100元,国家干部和职工向主管局交保证金200~500元。凡符合第八条上环对象的,也应在上环后签订节育合同,其中符合第八条一、三、四项的可不交保证金,符合第八条中第二项的也应交保证金。所有节育合同经县公证处予以公证后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男扎女孕,女扎再孕和带环、脱环怀孕的,都要立即补救,并针对其原因,分别给予上环和结扎。凡生育者,仍按超生规定处理。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二条:奖励为计划生育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凡晚婚的初婚者,婚假延长二十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凡晚育的初产妇,产假延长三十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再延长产假三十天。工资照发,夫妇不在一起工作的,给予男方二十天照顾假,待遇比照探亲假处理。
四、干部、职工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男孩五元,女孩六元,至十四周岁。夫妇双方都有工作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无工作的,由有工作的一方单位发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发。农民和城镇居民参照上述标准,由当地政府决定进行奖励。
五、分配住房和宅基地,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在入托、入学、就医、招工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应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六、国家干部、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者,给予假期照顾。上环休假二天,男扎休假七天,女扎休假二十天,第一次人流休假十四天,第一次引产休假三十天。休假期间全工资、全勤奖不受影响,其手术医药费全部由单位报销(二次人流或引产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休假照顾)。农民和城镇居民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比照上述规定由乡(镇)、村、街道给予适当补贴。
七、对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有功人员给予记功,并为今后调资、晋升、提拔做参考依据。医务人员在四项手术中做到安全、有效、无事故的,其成绩特别突出者,由卫生局、计生委考评后报人事局,可给予晋升一级工资。
八、坚决保护做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功干部、群众的政治荣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处分和惩罚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单位和个人。
一、应上环、结扎或签订节育合同的对象,经一再动员教育仍不执行者,拿工资的停职、停薪并限期执行。农民和城镇居民由区、镇、乡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
对不实行节育措施的处罚,由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执行。哪一级不执行的,将处罚哪一级的领导。
二、国家干部、职工计划外怀孕应自觉采取补救措施。经动员教育拒不执行者,从怀孕之月起,二胎扣发夫妇双方月工资万分之十五,三胎扣发百分之三十,余类推。农民和城镇居民从怀孕之月起,二胎每月罚十五元,三胎以上每月罚三十元。上述扣罚款直至接受流产、引产后全部退还。如坚持超生,此款不退并按超生规定处理。
三、国家干部、职工计划外生二胎的,除按夫妇双方月工资百分之十征收社会抚育费七年外,给予夫妇双方工资各降一级的处分(无工资级别的比照相似级)。生三胎的按夫妇双方月工资的百分之十五征收社会抚育费十四年,给予负主要责任的一方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另一方工资降一级。不论生育计划外二胎和多胎,三年内不发奖金、不评模、不提拨、不批准入团入党。对超计划生育的党团员,应视其情节给予党纪团纪处分。农民和城镇居民计划外生二胎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育费500元,生三胎或三胎以上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育费1000元。
四、乡、镇企业(包括民师、赤医、聘用人员)超计划生育者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可予辞退。个体摊贩超计划生育者,可暂扣营业执照。待落实处理措施后,方可退回营业执照。
五、对躲避上环、结扎或实行人流、引产措施而外出的妇女或孕妇,要承担其干部外找的一切费用。除执行有关惩罚规定,还另加罚款100元至200元。对隐瞒情况不报的窝藏者,一次性罚款100元。
六、非婚怀孕者,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费用自理,并罚男方款200元。不愿交待男方姓名者,由女方承担。
七、领独生子女证后超生的,收其证书,追回各项奖品奖金,并按超生规定处罚。因独生子女致残,经批准生二胎的,自批准之月起停发儿童保健费,收回独生子女证。原发奖品、奖金、儿童保健费不再退回。
八、保护女婴和生女婴的母亲。对溺杀弃婴和虐待女婴母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给予法律制裁。
九、对利用职权开假证明、搞假结扎、假上环或偷取环的人,视其情况罚款300元至5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予以法律制裁。对医务人员结扎再孕超过有关规定或引产引活的,罚款100元至300元。
十、造谣惑众,殴打辱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干扰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一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过去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受过处罚的,一律不平反,不退赔。
十二、所有计划生育罚款一律交乡、镇和主管局财政。罚款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县计生委、财政局、审计局负责罚款的监督和管理。对不按规定收交罚款的单位和区、镇、乡,由财政局干预,可从下拨经费中扣拨,以示惩罚。
第五章责任制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年初县政府向区、镇下达一胎率、计划生育率和多胎率的指标,并签订承包合同。然后逐级承包,落实责任制,保证完成任务。
第十五条:区、镇每年完成下达指标者,不惩不奖。如果一胎率超过下达指标5%,计划生育率超过8%,多胎率下降2%,奖红旗一面,并发给一定的奖金,以资鼓励。反之,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外,并给予经济上的相应惩罚(单项的可分项予以奖惩)。
第十六条:乡、镇建立由乡、镇党政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同志牵头包括妇干、团干、计生干部、财政干部和卫生人员组成的常年工作班子,村级有兼职计生干部。所有专职计生干部必须主动、热情的做好服务工作,深入调查研究,达到信息灵,网络通,数据准确,务必无讹。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乡、镇计划生育档案漏、借、乱者,一经发现,按干部岗位责任制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工作以块块为主,三权在上的区、镇、乡直单位以及外地流入人员和城镇倒流户的计划生育工作一律由所在地方党政管理。对基层上报的超生处理材料拖延不做处理的,追查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对外地流入人员和城镇倒流户放任不管的,追查当地党政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做好孤寡老人的社会福利工作。妥善解决好他们的衣、食、住、行,使他们身心愉快地欢度晚年。
第十九条:加强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后遗症病人的治疗和生活照顾工作。手术并发症的处理仍按县政府[85]134号文件执行。确因手术后遗症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力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当地政府要列入重点照顾对象或酌情给予定期补助。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县里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中共霍邱县委员会
霍邱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日
(八)中共霍邱县委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若干规定
制止不合理摊派,减轻农民负担,是保护农民利益,发展农村经济的重大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具体情况,现对农民负担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应当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精神,根据农民的收入情况和负担能力,按田亩和收入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合理的提留比例,实行定项限额。提留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然后按照批准的方案核算到户,订入合同,今后除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可以向群众征收的费用外,各级各部门不得随意乱开口子,强行向农民摊派钱物。凡未订入合同的额外摊派,农民有权拒付。
2.提留项目和总额度。提留项目包括:村、队干部补贴,民师工资,烈、军属补助费,五保户补助费,民兵训练费,管理费(用于支付村、队办公费)。总的额度,可按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乡为单位分别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三、四以内,不得突破(不含教育附加费)。除了农业税、水费、国库券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上交,以上各项人均负担不得超过十元。灾区可在七~八元以内。
3.村、队干部要合理定员补贴。村干部最多只设六人(可尽量少于六人),其中固定补贴干部四人,年补贴标准可按高于当地人均纯收入的10%确定(包括奖金);误工补贴干部二人,年补贴标准按村定补干部补贴额的40%确定(包括奖金)。村干部要尽量兼职,今后一律不配备副职。生产队只设队长一人(兼会计),年补贴标准100~120元,不得突破。
4.要严格控制民师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不得突破。民师工资除国家补贴部分外,每年200~220元。
各地建学校、修公路、架高压电线等,要根据农民的经济力量,分年实施计划,不得搞突击。兴办这些公益事业,一定要让群众自己拍板,该办的就办,不能办的不强迫。有些乡镇企业办得好的地方,可以从企业上缴利润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今后教育附加费,一律按上年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一征收。
5.电影宣传要本着谁看谁负担的原则,由放映人员与村、队协商确定放映场次,实行预约放映。费用不列入上交合同,自村、队另行筹集。广播线路维修、发展要有计划地进行,照顾目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特殊困难地区可以不收费。农村发行书籍、报刊、杂志,应征得农民自愿,不得强行摊派,硬性推销。不准记入上交提留项目。更不得从其他款项中硬性扣除。村、队订阅的党报、党刊,其费用一律从村、队办公费中列支。
6.计划生育所需经费,一般应从征收的超生子女费用中解决,不准再向农民摊派,四项手术和手术后的医药费,应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支付。
7.人、畜防疫可以实行有偿服务,由防疫人员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按合同收费,不再列入提留项目,平均摊派。
8.农村的电工、养路工、农贷员、乡邮员、农技员等,应一律实行有偿服务,坚持群众自愿,合理收费,谁受益谁拿钱,不再让农民承担他们的补贴。植树、防汛、抗旱、小型农水建设用工或其他建勤工,应当严格控制,可以接受益田亩分担,也可以轮流派工。按政策规定减免的农业税(包括灾减、社会减免)、水费等,必须认真落实到被减免的农户,不得从中挪用。
9.供应农民的化肥、农药、农用柴油和种子等生产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不得任意提价,计划内供应的物资,不许搞“平价转议价”。农用水、电按国家规定标准收费,不得任意加码,不得将路损、线损、变损转嫁给农民。
10.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农村各项提留和村、队经费开支,要有帐有据,有专人管理,专人审批。要坚持定期清理,定期公布,堵塞一切漏洞。对挪用、贪污的,要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文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九)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1.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推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搞活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当前工商企业改革,主要是抓好国营工商企业、二轻系统的骨干企业、乡镇企业的重点企业。根据“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县政府委托各经济主管部门为发包方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鉴证由体改办、工商局、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劳动局、银行等部门联合办理。
承办形式,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可采取承包经营、招标承包、租赁经营、扭亏包干等形式。各主管部门和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所采取的形式不搞一刀切,主要有以下几种:
承包经营。由厂长(经理)代表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承包,确定一定的承包基数,并按一定的年递增幅度一定三年,实行利润目标管理,超额入库的实行超收分成。分成办法:除上交中央及省36.6%外,商业企业实行五五分成;工业企业实行三七分成(财政三、企业七);粮食企业按规定实行四六分成(财政六、企业四)。完不成上交利润任务的,从企业留利中补齐。超额完成全系统利润任务的主管部门,由县政府给5%的分成奖励。
招标承包。要摸清家底,进行科学测算,正确合理地确定标的,在确定企业的承包人选上,实行招聘制,在企业内外部实行公开招标;要公开议标,发动职工,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招标委员会根据群众意见和实际情况进行议标、定标,确定中标人。
对于实行招标承包责任制的企业,超额完成各项指标或完不成各项指标的,其奖惩标准和方式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确定。
租赁经营。可以个人租赁,也可以几人合伙租赁,租赁者必须有一定的资产做保证。租赁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租赁者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交足租金和税金后的利润归租赁者所有,亏损以个人的资产弥补。租赁者不许处理或变相处理企业的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要做好租赁期间的服务工作,保证成功率。
扭亏包干。对亏损企业要包死基数,限期扭亏。企业在执行中的奖惩办法继续执行霍政[1987]81号文件。
上面几种承包形式在实施中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基数的合理性、先进性。利润指标可以近三年(84、85、86)的利润实绩平均数,加上递增幅度(商业企业7%左右,工业企业10%左右),参照同行业百元资金(销售)利润率,再加上政策性变化等因素综合核定,同时要注意结合产值、产量、销售额、费用水平,固定资产增值,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等指标进行全面考核。二是要处理好三者关系,在确保国家收入稳定增长的同时,兼顾企业、职工、经营者的利益。超利润后企业分成的部分作为企业发展基金、奖励基金使用,其比例般是六、二、二,微利企业也可为四、三、三。
2.深化企业内部的改革
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内部的承包经营责任制,逐级承包。要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内部各级的生产积极性。
分配形式,企业在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可实行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档案工资,把职工的工资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的各项承包指标挂钩。
搞好分级承包,要把各项经济指标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个人。一级对一级签订合同,以小合同保证大合同的完成。
要注意各项考核指标的系统和配套,对产量、质量、物耗、利税等指标进行综合考核。
企业对内部的承包要奖惩兑现,奖惩可采取分月考核,分季兑现,年终总算。交足奖金税后,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商业企业的内部承包可按下列形式实行:(1)利润包干,超减按同一比例分成或赔款;(2)采购、运输、仓储、销售等单项承包;(3)柜组可采取一奖(百分计奖法)、二率(百元销售利润率、百元资金利润率)、三挂(奖金、基基工资、浮动工资)、四定(经营品种、销售额、铺底资金、毛利额)。
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各种专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企业可按其革新或发明项目新增效益的10~20%奖励。
3.鼓励工商企业创新创优
为了促使技术进步,加快创优的步伐,以适应市场不断变化的需要,各经济主管部门要把产品的创新创优列入议事日程,鼓励所属企业进行技术革新,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企业要瞄准市场,制定出创新创优的近期目标和远期规划,要拿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资金支持新产品,名优产品的开发。
奖励创新产品、名优产品有功的技术人员。具体标准:创新产品年获利在50万元以上的奖1500~2500元;获利在10~50万元之间的奖500~1500元;获利在1~10万元之间奖300~500元;获利在1万元以下的给300元以内的奖励。创省优的奖1000元,创部优的奖2000元,创国优的奖5000元。
奖励创新创优企业的厂长。创一个新产品年获利5万元的奖厂长300元;创一个省优产品,奖厂长200元,创一个部优产品,奖厂长500元,创一个国优产品,奖厂长1000元。
创立优质产品的企业,可以从优质优价所得利润中提取25%自留,其中一半做为生产发展基金,另一半做为福利奖励基金。
4.承包经营责任制要同贯彻“三个条例”结合起来
要继续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明确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全面完成任期内年度责任目标的厂长(经理),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二倍,超基数在10%以内的,每增加1%,经营者可再多得职工平均收入的5%,最高达50%;超基数在10%以上的,每增加1%,再多得职工平均收入的7%,最高达120%。完不成合同规定指标,每下降1%,扣罚经营者原工资的5%;下降20%以上的要对其资格重新审查。经营者的收入超出原工资的部分,要拿出30%作为风险基金,由企业代为专储,合同期满兑现。要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离任审计制。厂长(经理)届满,全面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可以连任,若不连任,仍在本企业的,政治上享受原有待遇。属满未完成任期目标并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企业严重亏损的,就地免职,安排一般工作。
企业党组织要保证和监督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要积极支持厂长(经理)实现任期目标和对生产经营的统一指挥。要搞好企业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抓好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要进一步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职代会有权审议企业的重大问题,定期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5.加强对企业改革的领导
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任务十分艰巨,各级领导机关特别是经济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今后要把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同机关岗位责任制挂钩,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的一项主要内容。
对工商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经济主管部门和综合部门要加强检查,抓好监督、反馈工作,保证成功率。四月份已经以落实承包方案为主进行了一次检查。六月、九月由体改办牵头,分别对全面执行情况再进行检查。年底县政府组织承包方案执行结果的检查,按照承包方案,总结评比,奖惩兑现。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县成立了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领导组和招标委员会,隶属县政府领导。成员由组织部、经委、计委、银行、工商、审计、劳动、轻纺、税务、财政、物价、工会、体改办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全县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工作,由体改办牵头,贯彻“三个条例”工作由经委牵头。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为企业深化改革办实事,使企业进一步完善以承包经营为主的各种经济责任制,真正把企业搞活,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全县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6.农林四场、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及粮食、供电、烟草、外贸等企业,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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