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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明、清时期政权机构
唐武德四年,始置池州。刺史为全州最高之行政长官。
明、清时府官均称知府,授正四品,清乾隆年间改为从四品。府署另有主要官吏,分别执掌督粮、缉捕、江防、水利等。
同知一人,为知府的主要佐官。
通判一人,掌粮运,农田,水利事项。
推官一人,掌管刑狱。
司狱一人,为推官下的属官。
教授一人,掌全境教育。
税大使一人,管全境课税。
明、清时期县官均称知县。县署主要官吏除县丞外,还有管教育的学正、学录、教谕、训导等官员。
清代县署设:吏(管民政)、户(管财政)、礼(管教育)、兵(管武备)、刑(管司法)、工(管工商)六房,各司其职。
清宣统三年(1911),各县知县改称民事长。
明、清时府官均称知府,授正四品,清乾隆年间改为从四品。府署另有主要官吏,分别执掌督粮、缉捕、江防、水利等。
同知一人,为知府的主要佐官。
通判一人,掌粮运,农田,水利事项。
推官一人,掌管刑狱。
司狱一人,为推官下的属官。
教授一人,掌全境教育。
税大使一人,管全境课税。
明、清时期县官均称知县。县署主要官吏除县丞外,还有管教育的学正、学录、教谕、训导等官员。
清代县署设:吏(管民政)、户(管财政)、礼(管教育)、兵(管武备)、刑(管司法)、工(管工商)六房,各司其职。
清宣统三年(1911),各县知县改称民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