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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时期政权机构
(一)安徽省第八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民国21年(1932),在贵池县设安徽省第八行政区督察专员公署。
第八区专署除专员外,下设秘书二人,署员四人,事务员六人;署内分四科;第一科管总务及人事。第二科管民政。第三科管财政。第四科管教育与建设。各科科长及科员由署员与事务员分任,另聘用参事若干参赞署务。
专员的职责是:“每月出一次,每年至少巡视辖县一周。”以便督促实施政令,考察各县县府人员政绩。
民国28年(1939),第八区专署与八区保安司令部合并,由专员兼任保安司令;另设副司令一人,掌管各县的保安队、保卫团及一切保安事务。
民国33年(1944),第八区专署增设秘书、视察二室,行政、军事二科。
(二)县公署、县政府
民国元年(1912),各县县官称县知事,县署改名县公署。县公署设:民政、司法、军事三科;另设由地方绅士组成的县财政局(民国15年改名县财务委员会)办理钱粮征集和“民意咨询”。设劝学所(民国14年改名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教育事宜。
民国16年(1927),各县县公署改名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
民国17年(1928),各县县政府设:民政科、司法科、财政科和警保队4个单位。到民国36年(1947),县政府所设机构有:秘书室、会计指导室、会计室、民政科、教育科、建设科、军事科(民国33年改称国民兵团)、警察局、军法承审员、司法处、指导员、田赋粮食管理处、税捐稽征处、行政人员训练所、财务委员会、县银行、统计股,财政科等18个单位。
民国21年(1932)下半年,安徽省政府训令各地编组保甲,此为第八区各县实行保甲制度之始。以户为单位,设户长,十户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实行“管、教、养、卫。”“管”即清查户口,制订保甲公约、推行联保联坐。“教”即推行“党化”教育。“养”即对保甲等居民摊派捐税。“卫”即抽选壮丁,训练民团,修筑工事,搜查缉捕。保以上有联保办事处,设联保主任;乡公所设乡长,区公所设区长。
民国21年(1932),在贵池县设安徽省第八行政区督察专员公署。
第八区专署除专员外,下设秘书二人,署员四人,事务员六人;署内分四科;第一科管总务及人事。第二科管民政。第三科管财政。第四科管教育与建设。各科科长及科员由署员与事务员分任,另聘用参事若干参赞署务。
专员的职责是:“每月出一次,每年至少巡视辖县一周。”以便督促实施政令,考察各县县府人员政绩。
民国28年(1939),第八区专署与八区保安司令部合并,由专员兼任保安司令;另设副司令一人,掌管各县的保安队、保卫团及一切保安事务。
民国33年(1944),第八区专署增设秘书、视察二室,行政、军事二科。
(二)县公署、县政府
民国元年(1912),各县县官称县知事,县署改名县公署。县公署设:民政、司法、军事三科;另设由地方绅士组成的县财政局(民国15年改名县财务委员会)办理钱粮征集和“民意咨询”。设劝学所(民国14年改名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教育事宜。
民国16年(1927),各县县公署改名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
民国17年(1928),各县县政府设:民政科、司法科、财政科和警保队4个单位。到民国36年(1947),县政府所设机构有:秘书室、会计指导室、会计室、民政科、教育科、建设科、军事科(民国33年改称国民兵团)、警察局、军法承审员、司法处、指导员、田赋粮食管理处、税捐稽征处、行政人员训练所、财务委员会、县银行、统计股,财政科等18个单位。
民国21年(1932)下半年,安徽省政府训令各地编组保甲,此为第八区各县实行保甲制度之始。以户为单位,设户长,十户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实行“管、教、养、卫。”“管”即清查户口,制订保甲公约、推行联保联坐。“教”即推行“党化”教育。“养”即对保甲等居民摊派捐税。“卫”即抽选壮丁,训练民团,修筑工事,搜查缉捕。保以上有联保办事处,设联保主任;乡公所设乡长,区公所设区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