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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褒扬
解放后,各县从1949年8月起,陆续修建烈士碑墓和烈士纪念塔。1949年8月,贵池县在城内大操场右侧建凌霄烈士墓(现迁葬西门外烈士陵园内)。1960年5月,青阳县于蓉城镇西郊之长龙山巅,营造革命烈士纪念塔一座。1973年东至县在尧渡镇梅城路北的鹫台山上,修建烈士陵园,西侧是“烈士陈列馆”,顶层中央处,矗立着高15米的烈士纪念碑。1971年中共石埭县委和县革委会在新县城七里镇东部的马鞍山上重建了烈士陵园和烈士纪念塔。
编写烈士史料。1980年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收集、整理、陈列著名烈士遗物和斗争史料,撰写《革命烈士英名录》。全区各级民政部门将1890位革命烈士的名字准确地记入史册。
编写烈士史料。1980年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收集、整理、陈列著名烈士遗物和斗争史料,撰写《革命烈士英名录》。全区各级民政部门将1890位革命烈士的名字准确地记入史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