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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对革命残废人员给予政治荣誉和物质抚恤。1990年,根据省民政厅民优字(89)297号文件精神,地区民政局给657人换发了新证,其中革命伤残军人632人,伤残工作人员19人,伤残人民警察2人,伤残民兵民工4人。在632名伤残军人中,特等在乡1人;一等17人,在乡10人,在职7人;二等甲51人,二等乙136人,在乡71人,在职65人;三等甲223人,在乡97人,在职126人;三等乙203人,在乡80人,在职1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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