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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离休退休干部
建国初期,国务尚未制定退休制度。1958年,国家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后,区境各地开始办理干部退休。1971年至1972年,全区安置退职干部2名,退休干部17名。其中,青阳县10名、铜陵县6名、地直3名。1973年,全区安置退休干部69名。其中,贵池县16名、石埭县10名、东至县25名、青阳县8名、铜陵县7名、地直机关4名。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规定》颁布后,干部退休作为一项正常工作进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退休规定的干部办理了退休手续。1988年9月,成立池州专署老干部管理局,并设有老干部休养所,专门负责老干部离退休及老干部管理工作。1991年,全区退休干部294名;1992年,地直单位办理干部退休21名。到1993年底全区共办理退休干部4361人。离休干部工作从1988年开始,至1993年底,全区共办理离干部122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