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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
民国时期,区内馒头山煤矿设施简陋,矿工在无任何安全保护的情况下,赤身露体深入“爬窟”,伤亡事故频繁发生。
建国后,1953年,各县对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开始规定安全生产制度。1971年,地区及县均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1980年,规定每年5月为“安全月”,厂矿企业需对照“四包”(个人无违章、班组无轻伤、车间无重伤、企业无死亡)和“四保”(个人保班组、班组保车间、车间保企业、企业保全局)标准,进行安全检查,以防患于未然。1982年,各县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对企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到了90年代,工业交通事故发生比较多,其中以车祸、工业污染最为突出。1990年1月24日凌晨,在东至县杨桥乡杨套村的“东挂114”客渡船与南京长江油运公司所属“大庆407号”油轮遇雾在安庆江面相撞,造成“东挂114”客渡船沉没,死亡80人,失踪32人,直接经济损失154万元的特大海损事故。遇难者最集中的杨套村死亡(失踪)95人,占全村总人口的3%,遗属353人。为解决遇难者遗属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中共东至县委、东至县人民政府在地区、专署和上级领导支持下,组织有关部门为杨套村办7件实事。一是建一所324平方米的敬老院,安排遇难者遗孤入院;改村办手套厂为院办福利企业,并扩大规模,实行以院办厂,以厂养院。二是为遗属户打手压水井80口,解决吃水困难。三是由县航运公司承包杨套渡。增加一艘400客位渡船,恢复客渡。四是将永正村和永兴村民组的灌溉站改造成13千瓦电力提水站,受益总面积达1000亩,解决抗旱、灌溉、劳力缺乏问题。五是县纺织厂招收遇难者子女5人进厂就业。六是计划投资20余万元,修建5公路砂石公路,方便村民的生产生活。七是在杨套渡口建碑证述“1.24”海损事故的详情,以警告后人增强安全意识。
据1993年统计,全区共发生各类事故33起,死亡37人,伤9人,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为改变全区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专署劳动部门共举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21期,培训1236人,其中,矿长安全培训班两期50人,矿山安全员培训班3期166人,《矿山安全法》培训班一期40多人,电工培训班8期881人,起重工培训班2期74人,锅炉工及水处理工培训班4期257人。全区共检测锅炉243台,检测率为97%,压力容器32台,检测率为90%,并对20个重点矿山、22个企业、3个建筑工地进行不定期巡回劳动监察,发现隐患135处。
(二)职工社会保障
民国时期,劳动者生、老、病、死、伤、残无社会保障可言。建国后,1952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条例》,职工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区内各县人民银行、交通邮电及国营百货公司等单位实行劳动保险。1957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诊疗费、住院费、医药费由企业负担,按工龄长短,停工半年以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100%疾病救济费,停工半年以上,按本人标准工资40—60%发给,发至恢复工作,确定残废等级或死亡时止。1964年,国家劳动部门作出补充规定,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和在此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1985年,省政府制订《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暂行办法》,对病假工资进行调整,按工龄段5、10、15年,病假在6个月以内,分别发70%、80%、90%;连续工龄20年以上发100%。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上述标准低10%发给。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全国劳模、省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特级教师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特等功、一等功等光荣称号的职工,病假享受100%的标准工资。女职工怀孕、分娩时检查、接生、医药及住院费用由企业负担,并享受56天产假,假期工资照发。1988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保护规定》,产假调整为90天;是年,省政府颁布《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初产妇延长假期30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30天,工资照发,退休待遇提高5%。职工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就医路费、医疗费由企业行政负担,住院期间膳费补助三分之二,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完全丧失劳动可享受工残护理费,退休待遇提高5—15%。职工因工死亡发给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因病死亡发给两个月作为丧葬费。1985年8月起,死亡丧葬费一律改为500元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归遗属。职工因工死亡根据《劳动条例》每月发给遗属抚恤费;1人为本人工资25%,2人为40%,3人及3人以上为50%。1983年改因工死亡遗属补贴按国家机关遗属补贴标准执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供养人数一次付给遗属救济费,1人为工资6个月,2人为9个月,3人及3人以上为12个月。1988年10月,进行调整,因工死亡,企业一次性发给遗属抚恤费为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发给抚恤费4个月。之后,对因病或非因工遗属救济费一次付给改为按月发给,城镇户口每人每月发25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发20元,孤身1人每月加发5元。
(三)职工退职退休
1955年,职工退职退休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1970年改由劳动部门审批。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龄55周岁,女龄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的,男年满50周岁,女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条件之一者都能办理退休。根据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分别享受不同标准的退休养老补助费,按月发给,直至死亡为止。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由医院证明,经各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40%的生活补助费。1978年国务院还规定:职工退休后,允许其符合条件的一名子女顶替当工人。1983年,废止干部退休和职工病退顶替制度。1986年废止工人退休子女顶替制度,只保留195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住农村的老工人,退休后允许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照顾招收当合同制工人。1984年实行用工制度改革,建立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由各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1986年,各县先后成立社会与劳动保险所、专门负责职工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的记载、管理工作。用工单位,按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18%,个人标准工资的3%,按月向劳动保险所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保险所按单位逐人逐月记帐,并专款存入银行,按个人存款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1992年起,全区社会保险已从单一的国营企业固定职工及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扩大到包括集体企业职工、劳服企业职工及企业临时性用工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至1993年底,全区共缴纳养老保险基金1681.68万元,共支出退休费985.16万元。失业保险金共131.3万元。
1988年1月,对全区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初步解决了新老企业职工退休费负担畸轻畸重问题,使离退休人员生活得到社会保障。1993年,全区有6154名离退休职工增加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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