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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制度改革
合同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我国《周礼》中就有合同制度的记载。到了封建社会,合同(契约)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民国时期,没有颁布单项经济合同法规,但在《公司法》、《商法》、《票据法》、《保险法》和《商事公断条例》等法规中都涉及到一些合同条款。根据史料记载,本区当时对合同的运用比较广泛,民间的经济交结除即时清结者外,均用契约形式互相制约。青阳县老田乡合作社、贵池县湘沅保合作社分别于民国32年8月4日和8月11日,向安徽省建设厅派驻皖南行署农贷贷放专员办事处承借的中央有关银行联合贷放款各一万伍仟元,订立了合同,有统一的合同文本,手续完备。但当时自上而下,没有合同管理机关和仲裁机关。
建国后,国家及时颁布了经济合同法规,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制度。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经济委员会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规定了12项主要业务行为不能即时清结者,必须签订经济合同。同时还规定经济合同纠纷由财经委员会处理,处理无效时,双方将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等处理程序。1978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规定,“协作双方必须签订经济合同”、“合同一经签定,必须严格执行”。之后,石台、青阳等县根据国家有关委局《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精神,选择了一批企业进行合同管理的试点。1981年12月13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继而国务院以陆续颁布与这相配套的13个经济合同实施《条例》和《细则》。1982年5月,国务院有关文件正式规定,经济合同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地区经济合同制度的实施和管理进入了正常。
(二)经济合同仲裁
从建国初到1979年,在近30年间,区辖工商部门没有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仲裁机构。1979年2月至4月,各县工商局相继恢复,合同管理工作由内设工商股兼任。1983年,各县工商局经济合同股相继设立,专门从事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工商部门统一管理经济合同之前,经济合同纠纷由各县经济委员会设置的专门机构裁决处理。区内各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从1984年开始设立,属县(市)工商局的二级机构,与工商局内设的合同股(科)合署办公。1988年青阳县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陵阳派出庭成立。1991年5月,行署工商局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
1986年6月开展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贵池县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首次开庭审理一起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之后,石台、青阳、东至县都陆续对经济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开展了调解仲裁工作。截止1993年底,全区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诉讼案件206起,其中确认无效合同23起,确认违法合同1起。当事人不服申请行署工商局仲裁委员会复议1起。
(三)经济合同监督
《经济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地区各级工商部门逐年加强了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是检查监督。每年不定期地对企业经济合同进行抽查,重点检查企业经济合同的制度落实和合同履行情况。1983年至1993年,全区共抽检查经济合同62852份,金额49715.69万元。通过检查,发现不合格合同1839份,金额8279.06万元;无效合同85份,金额157.9万元;违法合同30份,金额56.5万元。二是鉴证监督。经济合同鉴证工作是1982年开始的,1993年鉴证1033份,金额1057.63万元。三是回访监督。对已鉴证的协议金额较大而又有重要影响的经济合同,适时到企业进行回访,了解合同履行情况,敦促依法办事,认真履行合同,防止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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