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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审计管理机构与制度
民国21年(公元1932年),本区属安徽省第八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公署下设第三科司财税管理、监督之职责。建国初期,专员公署下设财政科,司财政、赋税监督之职责。60年代到70年代,地区审计监督职权归属地区财政局,实行了财审合一的体制。其主要内容是对违反财经纪律,乱挤成本、乱摊费用、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偷税漏抗税等问题进行处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1983年国家审计署成立以后,全国县以上审计机关相继成立。1988年9月,成立了行署审计局。
为实现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使审计监督活动在法律规定的正常秩序下顺利进行,国务院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于1988年11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审计署也于1989年6月21日发布了审计条例的施行细则,审计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都是制定审计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1991年4月,行署审计局制定了《审计项目实施规程》和《审计项目审议会议规则》;根据审计条例关于审计机关有权对被侵占的国家资产予以收缴等规定,全区审计机关在银行开设了审计专户,同时也建立了审计专户的管理制度;从1989年起在全区审计机关建立了查处重大违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审计机关的科学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行署审计局于1989年10月制定了《关于廉洁奉公的若干规定》;1990年5月制定了《池州行署审计局机关岗位责任制试行办法》,并于1993年2月修订为机关岗位责任制。同时,自1989年起后制定了档案、保密、统计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为实现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使审计监督活动在法律规定的正常秩序下顺利进行,国务院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于1988年11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审计署也于1989年6月21日发布了审计条例的施行细则,审计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都是制定审计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1991年4月,行署审计局制定了《审计项目实施规程》和《审计项目审议会议规则》;根据审计条例关于审计机关有权对被侵占的国家资产予以收缴等规定,全区审计机关在银行开设了审计专户,同时也建立了审计专户的管理制度;从1989年起在全区审计机关建立了查处重大违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审计机关的科学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行署审计局于1989年10月制定了《关于廉洁奉公的若干规定》;1990年5月制定了《池州行署审计局机关岗位责任制试行办法》,并于1993年2月修订为机关岗位责任制。同时,自1989年起后制定了档案、保密、统计等一系列管理制度。